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一
社区微型消防站是社区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社区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人员管理、装备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探讨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建立方面,应明确消防站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社区微型消防站应设立站长和副站长,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同时,还应制定消防站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消防站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其次,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加强对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社区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同时具备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应建立消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此外,还应对消防站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再次,在装备管理方面,应确保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装备完善和良好状态。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等。同时,还应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在装备更新方面,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及时更新和升级装备,提高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急处置能力。
最后,在应急处置方面,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协调机制。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社区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应包括制度的建立、人员管理、装备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运转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二
社区微型消防站是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人员管理、装备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探讨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建立方面,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消防站应明确站长和副站长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站的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加强对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社区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消防装备。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还应对消防站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再次,在装备管理方面,应确保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装备完善和良好状态。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等。应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在装备更新方面,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及时更新和升级装备,提高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急处置能力。
最后,在应急处置方面,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协调机制。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应包括制度的建立、人员管理、装备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运转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三
1、微型消防站由单位自行管理。
2、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单位管理。
3、单位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4、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5、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6、微型消防站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7、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8、单位专职消防员应由单位自行统一着装。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四
1、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3人。
2、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期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消防站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人员要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要按照“3分钟到场”赶赴现场处置。
4、消防站值班室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器材装备随意乱扔,确保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器材装备摆放有序。
5、消防站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擦拭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长不定期进行检查。
6、消防站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站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值班期间不得脱岗、漏岗,工作时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请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消防站人员要定期开展扑救初期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新上岗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8、消防站要纳入本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xx]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公消[20xx]301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xx]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由志愿、兼职消防队员组成的站点。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与本地区、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配备不少于六人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及外线电话;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在设立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任免。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岗前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三人。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微型消防站必须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行统一调度。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接到火警信息后,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本单位火灾现场处置;
2.熟悉所在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5.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度,参与处置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社区微型消防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和经费
。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
第十七条 组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并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
第十九条 志愿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