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一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为了提升妇幼群体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妇幼群体的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
首先,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妇幼群体的权益。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规定,确保妇幼群体在健康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制度规定了妇幼群体享有的基本权益,如隐私保护、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同时,针对妇幼群体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如妊娠期、分娩期和哺乳期,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妇幼群体能够得到专业的、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其次,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还规定了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这一制度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网络,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满足妇幼群体在不同生命阶段的健康需求。在这个网络中,各个机构之间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例如,妇幼保健机构可以提供基本的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医院可以提供高级的医疗技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家庭健康教育和康复服务等。通过这种全方位的服务,妇幼群体可以得到全面的健康管理,提高健康水平。
最后,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妇幼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推动妇幼健康事业的提升。例如,制度要求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制度还要求加强对妇幼健康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健康管理的不断改进和创新。
综上所述,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妇幼群体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通过保障妇幼群体的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可以使妇幼群体得到更好的健康管理和关怀,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出贡献。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二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提升妇幼群体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还需要妇幼健康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首先,政府在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政府应加大对妇幼健康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为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妇幼健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制度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此外,政府还要加强对妇幼健康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妇幼群体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其次,妇幼健康管理机构在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这些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例如,制度要求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人员配备制度,确保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健康管理人员参与健康管理工作。此外,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还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和协作,建立起完善的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
最后,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还需要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这一制度要求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健康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健康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例如,妇幼健康管理机构可以加强对妇幼常见疾病的研究和预防,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妇幼群体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同时,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还可以引进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和手段,如远程健康管理、大数据分析等,提高健康管理的精准性和个性化程度。
综上所述,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妇幼健康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只有政府和妇幼健康管理机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妇幼群体的健康管理目标,提升妇幼群体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三
一、妇幼保健所岗位制度
(一)妇幼保健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全面掌握调整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基本情况,掌握本辖区的妇女、儿童保健主要指标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搞好主要的敏感指标动态监测。
3、加强全县(市、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做好全县(市、区)妇幼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全县(市、区)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专题讲座,努力提高基层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5、配合市妇幼保健所具体落实县(市、区)妇、儿保围产协作组活动,每半年一次,组织全县(市、区)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每半年一次,儿童死亡病历讨论每年一次,并进行信息反馈。
6、定期召开基层妇保、儿保业务例会。
7、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基层现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常规制度、保健措施、适宜技术的贯彻落实和推广。
8、根据妇幼保健统一要求,对妇幼保健所各类人员的医德、医风、业务技术、学习进行考核。
9、采用多种形式(如录像、广播、报刊、宣传册、画版),向广大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10、积极开展科技工作,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县(市、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二)基层例会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妇儿保工作例会。
2、例会内容:
(1)根据当月工作计划,布置和交流阶段性工作。
(2)研究基层妇幼保健及行业管理的对策。
(3)负责对中心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4)组织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讲座不断提高妇幼业务骨干及管理人员的水平。
(5)进行全市孕产妇死因及围产儿死因评审,分析顺位,制定干预措施,进一步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
3、例会要求:
上述例会均应设有“例会会议记录本”,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解决问题、布置工作任务等。例会前应做好准备,争取每次例会解决1—2个问题,不流于形式。
(三)基层培训工作制度
1、。年初各科室分别制订对基层人员的培训计划。阐明办班目的、对象、形式、时间。
2、根据培训计划,各科室分别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和准备工作。
3、培训应根据县(市、区)妇儿保、生殖健康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及当年妇幼卫生中心工作的要求。
4、担任培训班的老师,由保健所组织安排所内、外专家进行授课。
5、每次培训结束,均应进行总结,并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核。
6、各科室应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徐州市卫生局及徐州市妇幼保健所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和学术研讨会,组织基层人员参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保健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保健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必须由保健所统一安排。
2、保健所各科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内、外的业务学习、专题讲座,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拔思想素质好的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进修或学习专科知识,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交到保健所。
4、所有外出学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回所后应及时传达、汇报有关内容,并尽快开展新的工作。
5、妇儿保医生应定期到临床轮换。
6、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应掌握本科有关的新知识、新理论,开展新项目。鼓励其参加重要性的学术交流会及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短期培训,做好对下级人员的带教和培养工作。
(五)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制度
1、在所长领导下,由保健所及各科长组成考核组,负责保健人员的考核。每年一次。
2、凡当年分配到保健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后方可上岗,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3、年满45岁以下医护人员均需通过保健“三基”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均与奖金、晋升、聘任、调资等挂钩。
4、对深入社区参与保健促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推广适宜技术等工作进行考核。
5、保健所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有关具体要求按本所医德医风规范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年终记入个人档案。
6、对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保健与临床轮转工作制度
1、妇幼保健所新分配毕业生或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第一年先轮转病房。45岁以下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每3—5年轮转临床相应科室,强化训练半年。
2、妇幼保健所在各科室安排好正常工作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保健人员进行临床轮转训练。外出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当年不安排轮转临床科室。
3、轮转期间,妇保医生应全面熟悉妇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参与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的管理筛查及对疑难病症的处理。儿保医生应熟悉新生儿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临床专业知识,掌握临床专业技术操作以及处理较复杂临床技术问题。
4、学会书写各种医疗文件,病历甲级率达90%以上。
5、轮转人员应遵守所在科室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6、有关人员根据医教科安排定期参加门诊,以了解和掌握妇女儿童各种疾病的防治新技术在临床实践的应用。
(七)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1、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县(市、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工作,并拟定全县(市、区)的妇幼保健质量管理标准。
2、质量管理小组每年活动一次,通报本季度质量管理信息,研究保健质量管理工作。
3、根据省妇幼保健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4、指导各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工作,督导科室质量管理具体实施。
5、深入科室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掌握所内保健管理质量第一手资料。
6、深入基层核查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建立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以及自查情况的落实、对存在问题整改效果。
7、定期对妇幼保健所各科的质量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各种保健资料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结果及时反馈。
(八)下基层监督指导工作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要求,对各有关基层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每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监督指导。
3、每季组织一次对县(市、区)属重点工厂女职工保健监督指导。
4、每季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监督、考核指导。
5、对县(市、区)直属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季度一次,对一类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半年一次。
6、对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查单位,健全相关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
二、群体保健科岗位制度
(一)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保健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按照《母婴保健法》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4、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
5、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视力筛查、产前筛查、儿童听力筛查的组织管理。
6、组织调研影响和危害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推广适宜技术。
7、制定全市各级各类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举办相应的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8、掌握全市妇幼卫生基本状况及妇幼保健主要指标,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9、加强对基层妇幼工作的指导、监督,经常下基层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10、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
(二)群体保健科二级专业组工作制度
1、基层指导组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各有关基层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对县(市、区)下属妇幼保健业务指导每季不少于1次。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每季不少于1次。
4、对爱婴医院孕产妇系统管理监督指导,每年进行复查,复查率达到100%。
5、对县(市、区)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指导每年2次。
6、对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查单位,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将监督指导工作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及归档。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四
1、工作人员准时到岗,不早退,不乱串科室,不擅自离岗。
2、仪表大方,着装整洁,配戴胸牌。
3、热情接待患者,开展椅旁医患交流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
4、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操作程序及防止交叉感染程序。
5、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礼物和红包。
6、文明行医,不准酒后上班。
7、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清理卫生,上班期间随时保持治疗台及周围卫生整洁,每周大扫除一次。
8、不动用科内任何公共财物,(包括处方、收款条、棉球)
9、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乱串科室、闲谈,坚守工作岗位。
10、保持工作室安静,不大声喧哗,不看与业务无关书籍,上班时间不在科室内吃东西。
11、查体期间不准请假。(重大事情除外)
12、联系查体的人员必须当周联系完毕,如有困难与科室及时联系。
13、去远方学校查体时,请及时到院集合,不准迟到,不去者按旷工处理。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五
一、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由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主管,其主要职能是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全院的健康教育工作,将医院健康教育纳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和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二、公共卫生科为健康教育职能科室,设健康教育专干1名,其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全院日常的健康教育工作。
三、各科室科主任总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健康教育工作。
四、健康教育工作包括向门诊病人传播相关健康知识,对住院病人及家属进行入院教育、治疗过程中教育和出院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等。
五、设立健康咨询室,解答来询者提出的各种健康问题,帮助个人避免或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做出健康行为决策,以增进大众的身心健康,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咨询要留有记录。
六、实行健康处方发放制度。有针对性制作疾病预防控制教育宣传资料,发给病人,增强病人健康知识知晓率。
七、结合各时期防病工作重点,积极开展院外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等载体,定期向市民传授身心发育发展知识和传染病、慢性疾病预防、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通过送医下乡、医疗咨询等各种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意识和预防保健技能。
八、加强反吸烟宣传活动,积极创建无烟医院,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配合爱卫会做好环境整治宣传工作。
九、做好对科室健康教育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通过对医务人员、病人健康知识知晓率的测试,进行评价与总结,并督促其整改,不断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的提高与完善。
十、规范整理各种工作资料,做到条理分明,查阅方便,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妥善保存,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妇幼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篇六
一级妇幼保健院指县(区、市)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指市(地)级妇幼保健院及京津沪县(区)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妇幼保健院。
二、妇幼保健院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科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三、妇幼保健院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1.妇幼保健院的保健部分实行预算包干、全额补助。临床部分实行差额补助。
2.妇幼保健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保健工作的必需经费。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院、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五、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人员编制,保健部人员编制:
1.省级妇幼保健院:一类,121~160人。二类,80~120人。
2.市、地级妇幼保健院:一类,61~90人。二类,40~60人。
3.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一类,41~70人。二类,20~40人。
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