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婚姻制度【优质3篇】

时间:2013-01-01 01:45: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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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姻制度 篇一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婚姻制度与前朝有很大的不同。清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形式、婚姻的选择和离婚的程序等方面。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清朝婚姻制度的形式和选择。

首先,清朝的婚姻形式主要有包办婚姻和自由婚姻两种。在包办婚姻中,父母或其他长辈为子女安排婚姻对象,双方不需要提前相互了解,而是由家族的长辈来决定。这种婚姻形式主要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传承家族的血脉。而自由婚姻则是指双方在没有家族长辈的安排下,自行选择伴侣。自由婚姻在清朝并不常见,尤其是在高等社会阶层中更加罕见。

其次,清朝的婚姻选择主要以门当户对为原则。门当户对是指男女双方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相当,经济条件相匹配。清朝社会非常重视家族的声誉和地位,因此门当户对成为选择婚姻对象的重要标准。此外,男方的年龄和财富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男方年龄要比女方大一些,财富要足够养家糊口。女方则要具备贤良淑德的品质,懂得持家和教育子女。这些都是婚姻选择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然而,清朝的婚姻制度并不完美,尤其在女性的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视为男方家庭的附属品。女性的地位主要由她们的家庭背景和丈夫的社会地位来决定。此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主要是作为妻子和母亲来发挥的,缺乏独立的权益。

总结来说,清朝的婚姻制度在形式和选择方面与前朝有很大的不同。包办婚姻和门当户对成为婚姻的主要形式和选择标准。然而,婚姻制度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朝封建社会的特点和价值观。

清朝婚姻制度 篇二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婚姻制度与前朝有很大的不同。清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形式、婚姻的选择和离婚的程序等方面。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清朝婚姻制度的离婚程序和离婚的原因。

首先,清朝的离婚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对于男方提出的离婚申请,只需要写一份离婚诉状,交给地方官员审批即可。而女方则需要通过官司诉讼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丈夫有过失行为,才能获得离婚。离婚的原因通常包括家庭纠纷、婚姻不幸福或夫妻感情破裂等。

其次,清朝的离婚原因多种多样。家庭纠纷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纠纷可能涉及财产、家庭责任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和解。另外,婚姻不幸福也是离婚的常见原因之一。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或婚姻观念不一致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此外,夫妻之间的不忠或家暴行为也是离婚原因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清朝的婚姻制度中,离婚并不被社会所接受。离婚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夫妻离婚后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压力。尤其是女性,离婚后往往面临贫困和社会地位下降的问题。因此,许多夫妻即使不幸福也选择维持婚姻,以避免社会的压力。

总结来说,清朝的婚姻制度在离婚程序和离婚原因方面与前朝有所不同。离婚程序相对简单,但离婚在社会中不被接受。离婚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家庭纠纷、婚姻不幸福和夫妻感情破裂等。然而,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往往意味着贫困和社会地位下降,因此许多夫妻选择维持婚姻以避免社会的压力。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朝封建社会的特点和价值观。

清朝婚姻制度 篇三

清朝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婚姻非常形式,

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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