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人员离岗离职是组织中常见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离岗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组织的信息资产安全以及预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离岗离职人员可能带走组织的机密资料、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源,这对组织的运营和声誉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离岗离职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正当合法地离开组织,并防止他们滥用或泄露组织的敏感信息。
其次,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应明确离岗离职人员的离职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等。其次,离岗离职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在离开组织后对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再次,组织应进行离岗离职人员的系统账户注销,防止其继续访问组织的信息系统。另外,制度还应规定离岗离职人员对组织资产的清退程序,确保组织的物品和资源不被滥用或丢失。
最后,实施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组织应建立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的离职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制度。其次,离岗离职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离职程序和要求,以及对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同时,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离岗离职人员的操作记录和系统访问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此外,组织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如监控系统、数据备份等,加强对离岗离职人员的监管和信息安全保护。
综上所述,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组织的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离岗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组织的信息资产安全以及预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内容应包括离职程序和要求、保密协议、系统账户注销和资产清退等方面。实施时需要建立专门团队、进行培训、进行内部审计以及借助技术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管理离岗离职人员的安全问题,保护组织的信息安全。
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审计对象:
工作岗位轮换或正常性调动的干部。
二、审计内容:
干部离岗,都必须对原分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⑴执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⑵已填开的“普通发票”、“临时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有否开“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况;
⑶报上欠税额与企业实际欠税额是否相符;
⑷税款解缴和多征少补税款办理是否及时;
⑸各类票证(包括各种发货票、收据等)结存是否与本局帐面结存相一致;
⑹各类户管资料是否齐全;
⑺是否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
三、审计组织:
为顺利实施干部离岗审计制度,县局成立干部离岗审计小组(由县局财务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副所长以上干部的离岗审计;各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审计小组,主要负责一般干部的离岗审计。
四、审计程序
:
1、审计前,审计小组应先通知离岗干部写好本人几年来工作情况的自我小结,按规定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自我小结部分。
2、审计小组在其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其原分管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劳动纪律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写出监察意见,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报县局人监科备案),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指出。对有违纪行为者,县局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4、离岗移交工作应在审计结束后进行,移交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公用财物),并由审计小组实施监交。
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按下列期限预先提出辞呈并交书面的申请。
1、经理(含)以上人员,应于离职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员,应于离职一月前提出。
凡经理以上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二月擅自离开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一月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公司有权扣留其工资和风险金。
第二条、所有离职者经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员工离职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手续办理,待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经批准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并经由部门主管监督交接完成后,可发给当月工资,未办妥各项离职手续者,工资延发。
第五条工作移交时,接任员工对于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会同主管、离职人员核对,自移交日起三日内补办清楚。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1、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识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一年内发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计事故损失4万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机械损失或重大投诉。
5、有严重经济问题,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运、堵站、堵路、聚众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8、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
9、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迹记录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11、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12、严重违规经营的。
1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4、造成重伤伤人事故的。
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制定目的
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作业流程,确保离职交接工作顺畅进行。
2.适用范围
公司三职等(含)以下员工的离职作业。
3.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
4.内容
4.1离职类型及申请要求
4.1.1辞职:自动请辞离职
(1) 三职等(含)以上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2) 一、二职等须提前10天申请
4.1.2辞退:解雇离职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应事先通知员工,由其直属主管或部门经理提出申请。
4.2离职程序
4.2.1员工辞职,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单》,并按《员工离职申请单》上所列事项详细填妥后,亲自持单向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手续。
4.2.2若属辞退情形,则由其直属主管或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单》,并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离职原因”栏内“公司因素”的“其它”项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员工本人持单向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手续。
4.2.3离职流程:离职申请→直接主管、上级主管签批→本部门手续办理→人力资源部手续办理→财务部手续办理→(副)总经理签核→离厂
4.3离职移交
离职人员提出《员工离职申请单》,经直属主管核准后,即可办理离职移交。
4.3.1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无适当的接收人,应暂由该职务的直属主管进行接收。
4.3.2移交人与接收人在办理职务移交时,均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项移交,由各部门经办人员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签核即可,必要时需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4.3.4离职人员原职务上的、代管的或正办理中的工作、文件资料(公司规章、公文、报表、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
4.3.5对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离职人员需向接替人或有关部门交代清楚。
4.3.6离职人员原领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应交还有关部门。
4.3.7移交手续未完备前,应保留移交人当月薪资,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则上上述移交应于1~3日内办妥。
4.3.9移交手续(或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要求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者,应由责任人负责追索。
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