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推荐3篇】

时间:2019-09-04 07:24: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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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法医鉴定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就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轻微伤是指追诉时或者审判时,被害人身体损伤较轻、治疗时间较短,不影响日常生活的损伤。因此,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损伤的程度。轻微伤是相对于重伤而言的,所以对于法医鉴定来说,需要评估伤势的轻重程度。一般来说,轻微伤的损伤程度应该是轻微的,不会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比如,皮肤擦伤、浅表烧伤等都可以归类为轻微伤。

二是治疗时间。法医鉴定轻微伤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治疗的时间长度。一般来说,轻微伤的治疗时间应该是较短的,不会超过一周或者十天。如果治疗时间较长,需要进一步评估伤势的轻重程度,以确定是否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三是生活影响。轻微伤不会对被害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法医鉴定轻微伤还需要考虑被害人在伤势期间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如果伤势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生活,那么可能不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医鉴定人员需要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损伤程度、治疗时间和生活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总之,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主要包括损伤程度、治疗时间和生活影响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是促进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医鉴定在轻微伤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是判断案件性质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围绕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损伤程度。法医鉴定轻微伤需要根据被害人的伤势程度来评估。一般而言,轻微伤的损伤程度应该是较轻的,不会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例如,皮肤擦伤、轻微扭伤等都可以归类为轻微伤。

二是治疗时间。法医鉴定轻微伤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治疗的时间长度。一般来说,轻微伤的治疗时间应该是短暂的,不会超过十天。如果治疗时间较长,需要进一步评估伤势的轻重程度,以确定是否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三是生活影响。轻微伤不会对被害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法医鉴定轻微伤还需要考虑被害人在伤势期间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如果伤势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生活,那么可能不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医鉴定人员需要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损伤程度、治疗时间和生活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轻微伤的标准。

总之,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主要包括损伤程度、治疗时间和生活影响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是促进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

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

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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