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推荐3篇)

时间:2014-06-08 05:36: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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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篇一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多样化,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建筑工程中,工程款的鉴定是确保工程进展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工程款的鉴定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与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有关。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标准等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进展情况的变化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工程款的鉴定问题经常出现。例如,施工单位可能认为工程进展顺利,要求提前支付工程款,而业主可能认为工程进展不符合预期,拒绝支付工程款。

其次,工程款的鉴定问题还与工程质量有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然而,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此外,工程款的鉴定问题还与支付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关。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业主或施工单位的信用状况不佳,导致工程款的支付受到限制或延迟。例如,业主可能因为经济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工程进展受阻。同样地,施工单位可能因为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从而导致业主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解决工程款的鉴定问题,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其次,应建立专业的工程质量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最后,应加强对支付主体的信用审查,减少因信用问题导致的工程款鉴定争议。

综上所述,工程款的鉴定问题存在诸多原因和难点,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专业鉴定机构和加强信用审查,才能有效解决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促进工程进展顺利进行。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篇二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在建筑工程中,工程款的鉴定是确保工程进展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的鉴定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首先与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有关。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标准等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进展情况的变化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工程款的鉴定问题经常出现。例如,施工单位可能认为工程进展顺利,要求提前支付工程款,而业主可能认为工程进展不符合预期,拒绝支付工程款。

其次,工程款的鉴定问题还与工程质量有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然而,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此外,工程款的鉴定问题还与支付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关。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业主或施工单位的信用状况不佳,导致工程款的支付受到限制或延迟。例如,业主可能因为经济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工程进展受阻。同样地,施工单位可能因为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从而导致业主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解决工程款的鉴定问题,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其次,应建立专业的工程质量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最后,应加强对支付主体的信用审查,减少因信用问题导致的工程款鉴定争议。

综上所述,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专业鉴定机构和加强信用审查,才能有效解决工程款的鉴定问题,促进工程进展顺利进行。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篇三

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案例]

  1998年10月,被告(某市兴隆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原告(某市佳丽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在投标书上报价装修款一栏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后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2月初协商定约,并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的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期总承包,装修工程应于1999年8月底完成。合同第3条规定:“装修款暂定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原告便开始购料施工。1999年3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因为某些装修项目调整及材料涨价等原因,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00万元。被告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便中止了装修工程。同年4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原被告双方及建设银行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

  1999年10月底,原告装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被告同意接受。该酒店很快开业,但被告拒绝支付170万元的工程款。其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价款的一倍,由于该酒店属于国有,应当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进行审计。1999年11月初,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提出没有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但工程款按市价计算过高。被告提出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并认为原告迟延完成工程,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又发生争议,经长达一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便于200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责任。

  [处理意见]

  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三方最终签定的价款协议书规定价款为2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支付价款;但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工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是合理的。该工程款确实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予以调整。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价款。一审法院最后采纳第三种意见,指定该市某鉴定机构对该工程装修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按照市价计算,认定工程款为1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了该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再支付120万元工程款,同时,按照合同第5条关于“甲方应当向乙方按期交付工程,每迟延一天应当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9万元违约金。

  [作者的观点]

  首先,应当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该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装修结果,并已实际使用至今,所以本案不存在着工程质量的争议问题。问题的争议主要在于工程款的确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三方最终鉴定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我认为,被告应当按照三方最终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其提出的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在于:

  第一,投标书中所提出的工程款不能作为最后确定工程款的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和第16条,要约应当在内容上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一旦原告将其投标书送达被告处,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否则,对因其过失造成被告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一旦被告接受原告的投标以后,特别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合同来确定。

  关于投标书与合同的关系,我们认为合同一般要反映缔约过程的内容,也就是说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该要约和承诺的内容便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然而对工程承包等合同关系而言,其缔约过程相对于一般的交

易更为复杂。一方在投标以后,另一方接受其投标,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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