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规定(经典3篇)

时间:2014-02-08 03:33: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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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篇一

在现代社会,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成为了许多公司的常规做法。这一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休息和放松的机会,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然而,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和一致性。本文将探讨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制定一个有效的制度。

首先,带薪休假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员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这个数量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职位来确定。一般来说,新员工可能只有几天的带薪休假,而有经验的员工则可能享有更长的假期。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如何累积带薪休假天数,例如每个月累积一定的假期,或者每年固定的额度。这样一来,员工就可以提前计划和安排他们的休假时间。

其次,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如何申请休假。这包括提交休假申请的时间和方式。一些公司可能要求员工提前几周或几个月提出申请,以便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做出安排。此外,员工还应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来申请休假,例如个人假期、家庭事务或其他紧急情况。公司需要确保员工不会滥用带薪休假制度,同时也要尊重员工的个人需求。

另外,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休假期间的薪资支付方式。一些公司会选择在员工休假期间继续支付他们的工资,而另一些公司可能只支付基本工资或一部分工资。制度需要明确规定这一点,以避免员工对薪资支付方式的误解或争议。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休假期间是否可以接受其他工作或兼职,以及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公司。

最后,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可以如何使用和管理他们的带薪休假。一些公司可能允许员工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天数累积到下一年,而另一些公司可能要求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所有的带薪休假天数。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已经安排的休假,并且员工如何补偿公司的损失。

总之,一个明确和公正的带薪休假制度对于公司和员工都非常重要。制定一个有效的制度需要考虑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规定带薪休假的天数、申请程序、薪资支付方式和使用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享受他们的休假,并且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篇二

带薪休假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员工提供了休息和放松的机会,帮助员工保持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然而,要制定一个有效的带薪休假制度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

首先,带薪休假制度应该规定员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这个数量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职位来确定。一般来说,员工的带薪休假天数应该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以鼓励员工的长期留任。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如何累积带薪休假天数,例如每个月累积一定的假期,或者每年固定的额度。这样一来,员工就可以提前计划和安排他们的休假时间。

其次,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如何申请休假和审批程序。员工应该知道他们需要提前多久申请休假,以便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做出安排。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如何提交休假申请,例如通过在线系统、电子邮件或纸质申请表。公司需要确保休假申请的流程简单和透明,并及时审批合理的休假请求。

另外,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休假期间的薪资支付方式。一些公司会选择在员工休假期间继续支付他们的工资,而另一些公司可能只支付基本工资或一部分工资。制度需要明确规定这一点,以避免员工对薪资支付方式的误解或争议。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休假期间是否可以接受其他工作或兼职,以及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公司。

最后,带薪休假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可以如何使用和管理他们的带薪休假。一些公司可能允许员工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天数累积到下一年,而另一些公司可能要求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所有的带薪休假天数。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已经安排的休假,并且员工如何补偿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一个合理的带薪休假制度需要明确规定员工可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申请和审批程序、薪资支付方式以及使用和管理规定。这样的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也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员工的休假。带薪休假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制定。

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篇三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带薪休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带薪年休假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励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选择申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车间)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职工本人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以下简称年休假通知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通知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直接

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通知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职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以下简称年休假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申请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申请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见职工年休假取消/调休通知单),并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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