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程序(推荐3篇)

时间:2015-05-08 02:11: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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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程序 篇一:危房鉴定程序的重要性与步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危房问题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隐患。危房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危房鉴定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危房鉴定程序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建筑物的安全性,判断其是否存在危险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缮或拆除。下面将介绍危房鉴定程序的主要步骤。

第一步:调查资料收集

在进行危房鉴定之前,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资料收集。这包括建筑物的建造年代、结构类型、使用情况等信息的收集,还需要对建筑物周围环境、地质条件等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建筑物的情况。

第二步: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危房鉴定的重要步骤之一。专业的鉴定人员需要亲自到建筑物现场进行勘察,对建筑物的外观、结构、墙体、屋顶等进行详细检查。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例如是否存在违建、改建等情况。在勘察的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专业的工具设备进行检测,如测量仪器、钢笔探测器等。

第三步:数据分析与评估

在收集了足够的调查数据和勘察资料之后,鉴定人员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建筑物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对于存在危险隐患的建筑物,还需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对人身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威胁程度。

第四步:鉴定结论与处理意见

在完成数据分析和评估之后,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对于达到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可以给予合格证明,并提出相应的维护建议。而对于存在危险隐患的建筑物,则需要提出拆除、修缮或加固等处理建议。

最后,危房鉴定程序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危房鉴定制度,加强对危房问题的治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危房鉴定程序 篇二:危房鉴定程序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危房鉴定程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第一,鉴定标准不统一。危房鉴定标准的制定应该基于科学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但目前不同地区和部门制定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不一致性。因此,需要加强标准的统一性,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鉴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危房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一些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因此,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三,危房鉴定程序复杂繁琐。目前危房鉴定程序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勘察工作,耗时耗力。同时,鉴定结果的出具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需要优化鉴定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四,监管机制不完善。危房鉴定程序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但目前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不作为现象。因此,需要加强对危房鉴定程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改进危房鉴定程序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标准的制定和统一,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是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三是简化鉴定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人力和时间成本。

四是加强对危房鉴定程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通过改进危房鉴定程序,可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危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危房鉴定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改革,不断完善危房鉴定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房问题的发生。

危房鉴定程序 篇三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

,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

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

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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