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篇一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对于工伤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工伤的程度和赔偿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来进行分类和评估的。下面将介绍一下具体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分类与鉴定标准》,工伤级别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增,十级为最严重级别。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重要职业技能丧失或者严重受损,以及导致严重职业发展障碍等。
二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丧失或者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受阻等。
三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等。
四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工伤,但程度较轻,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轻微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略受限等。
五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轻微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影响较小等。
六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很小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基本没有影响等。
七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几乎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几乎没有影响等。
八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九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十级工伤:指造成劳动者一时伤残或者轻微伤残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的鉴定标准,可以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和合理,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促进劳动者的康复和职业发展。同时,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是评价一个社会的劳动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篇二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能够公正、准确地评估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的标准和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内容和具体操作。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工伤的影响程度。工伤的严重程度是指工伤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直接伤害程度,包括伤残程度和恢复程度等;工伤的影响程度是指工伤对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包括职业技能丧失程度和职业发展受阻程度等。
具体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重要职业技能丧失或者严重受损,以及导致严重职业发展障碍等。
二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丧失或者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受阻等。
三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等。
四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工伤,但程度较轻,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轻微受损,以及导致职业发展略受限等。
五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轻微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影响较小等。
六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受到很小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基本没有影响等。
七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几乎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几乎没有影响等。
八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九级工伤:造成劳动者职业能力丧失或者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十级工伤:造成劳动者一时伤残或者轻微伤残的工伤,如造成一项职业技能受损,但对职业发展没有影响等。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通过科学、公正地鉴定工伤级别,可以确保受伤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医疗保障,促进劳动者的康复和职业发展。同时,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实施也能够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安全的管理和保护,降低工伤发生的风险,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应该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保护的需要。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篇三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
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
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