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与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物业管理人员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该条例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职责范围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该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应包括维修、保洁、绿化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
此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小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并鼓励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通过这种方式,居民可以直接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高了小区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最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证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秩序。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公正、便捷的解决平台,有效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居民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物业管理的水平和品质,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篇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服务质量的提升与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居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首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该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应包括维修、保洁、绿化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促使物业公司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做到以居民为中心,为居民提供满意的服务。
其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人员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该条例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职责范围履行管理职责。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增强他们履行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小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途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并鼓励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通过这种方式,居民可以直接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最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证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秩序。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公正、便捷的解决平台。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居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将对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篇三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
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