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告方,现对原判决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案件背景:
我系某公司与原告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我方提供商品,并支付相应的款项。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方拒绝支付货款,并且以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贵院审理后,作出了对我方不利的判决。
上诉理由:
我方认为原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1.事实认定不准确:原判决认定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认定不准确。事实上,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商品,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方未支付货款是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与我方无关。
2.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方拒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贵院应该判决原告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我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证据认定不全面:原判决在证据认定上存在不全面之处。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贵院应该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合理的权衡,而非仅仅以原告方的陈述为依据作出判决。
请求贵院:
1.撤销原判决,判决原告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重新审理本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依法判决,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请贵院受理。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原告方,现对原判决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案件背景:
我系某个人与被告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方支付我方相应的货款。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且以我方未提供商品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贵院审理后,作出了对我方不利的判决。
上诉理由:
我方认为原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1.事实认定不准确:原判决认定我方未提供商品的事实认定不准确。事实上,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商品,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未支付货款是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与我方无关。
2.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商品,而被告方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贵院应该判决被告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我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证据认定不全面:原判决在证据认定上存在不全面之处。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商品,而被告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方未提供商品。贵院应该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合理的权衡,而非仅仅以被告方的陈述为依据作出判决。
请求贵院:
1.撤销原判决,判决被告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重新审理本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依法判决,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请贵院受理。
原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厂工人,地址:xx市 ××× 区 ××× 里 ×× ×××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C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汽车 ××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 区 ×× 道 ×××里 ×× 栋 ××× 号。
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B 、 C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 ×× 区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继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 A ,靠东边的一间分给 D 。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 A 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A 和 D 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 A 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 A 和 D “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以上《家庭协议书》显然不属此类,即便是可撤销合同,被上诉人 B 、 C 也丧失申请撤销的诉讼时效。同时《家庭协议书》更不具备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以已签署生效的《家庭协议书》既不能被撤销又不能被解除,仅仅是没有去办理物权变更手续,怎么会导致合同失效、权利被放弃的后果呢?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 (诸当事人之母) 年去世时,当时 D 健在, D 对其母亲 ××× 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 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 年 ×× 月 ×× 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 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A 之妻王 ×× 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 ×× 区 ×× 楼 ×× 门 ××× 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 ×× 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 ×× 购买的富秀园 5-17-702 室竟想当然地写为 KK 国十区 ××× 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 A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明显违法, 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xx市第 ×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A
年 ×× 月 ×× 日
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四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06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05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03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
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五
原告:陈XX,男,汉族,X年4月11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东城区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X座XX号。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XX,系xx市企xxx纺织加工厂业主,地址:xx市xx镇xx村xx路,电话: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至全部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以xx市万江XX纸管厂(该厂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名义与被告开展业务活动,原告共向被告销售了总价值元的纸筒,被告如数接收了原告所销售的全部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贷到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月日
法院上诉状格式范文 篇六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