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最新3篇)

时间:2011-05-05 08:34: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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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 篇一

有效监督是保障决策制度的顺利运行和落地实施的重要手段。在中国,为了加强对决策制度的监督,探索出了一种独特的监督模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这一监督模式是指通过三重机关和一大平台的相互配合,对重要决策制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下面将从三重机关和一大平台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三重机关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和人民检察院。这三个机关在决策制度监督中各司其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决策制度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计署则负责对决策制度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确保决策的经济可行性和效益性。人民检察院则负责对决策制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公平。这三个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对决策制度的全方位监督,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一大平台是指党的中央决策制度。党的中央决策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制度安排。通过一大平台,各级党组织对决策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一大平台提供了一个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的平台,为决策制度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实践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不仅为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决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支持。通过三重机关的相互配合和一大平台的统一指挥,决策制度得以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有效避免了决策中的不合理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也为决策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了有力的保证。通过对决策制度的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决策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决策的持续改进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的来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监督模式,为决策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三重机关的相互配合和一大平台的统一指挥,决策制度得以全面监督和优化改进,为我国的决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的决策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 篇二

在中国,决策制度的监督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决策制度的监督,中国建立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这一机制通过三重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一大平台——党的中央决策制度的统一指挥,实现对决策制度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目标。下面将从监督的必要性和机制的优势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决策制度的监督是确保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的必要手段。决策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决策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监督还可以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和障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因此,决策制度的监督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的必要手段。

其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通过三重机关的相互配合,可以实现对决策制度的全方位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决策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署负责对决策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决策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这三个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对决策制度的全面监督。其次,通过一大平台的统一指挥,可以实现对决策制度的统一管理。党的中央决策制度是我国决策制度的核心,通过一大平台,可以统一指挥各级党组织对决策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具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能力。

综上所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监督模式,可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三重机关的相互配合和一大平台的统一指挥,决策制度得以全面监督和优化改进,为我国的决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的决策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 篇三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应提前邀请市派驻纪检组派员参加。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派驻纪检组备案。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四)局党组应将党支部和各科室贯彻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应定期实施监

督,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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