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一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养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问题愈加凸显出来。因此,制定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首先,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可以帮助解决养老金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平衡和不公平,很多城乡居民的养老金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制定养老工作计划可以通过调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提高缴费比例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可以促进养老服务的均衡发展。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服务存在着城乡差距和区域差异,城市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养老服务资源,而农村居民则面临着服务不足的问题。通过制定养老工作计划,可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资源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养老服务的均衡发展。
此外,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还可以加强养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和不规范现象,部分养老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下、收费过高等问题。制定养老工作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养老问题、促进养老服务的均衡发展以及加强养老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养老问题,加大投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二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关键措施和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关键措施和政策。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该通过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广大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其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城乡居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是实施养老工作计划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加大对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此外,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是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评估,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最后,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康复服务。老年人健康是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应加大对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和康复服务的投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康复训练,提高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水平,延缓老年人的衰老进程。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关键措施和政策包括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康复服务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政策,推动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三
1、深入推进全民参保工作,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动员未参保的适龄居民及时参保,已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不断保,提高参保覆盖率。
2、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督促乡镇劳动保障员利用信息系统经办参保登记、待遇申请等相关业务并按时报送材料。
3、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经办流程,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加强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等环节安全防范,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严格执行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零报告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排查、抽查等方式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大力推广和使用《四川人社》APP进行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减少和杜绝死亡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4、协助和配合县税务局搞好保费征收工作,定期将未缴费人员通知到县税务局和乡镇。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四
骔岭镇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一)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
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 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
(二)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
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三、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传。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利用现有台帐进行费用收缴工作,避免城乡居民户口性质统计混淆,影响缴费进度。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及时修改、完善基本信息库,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尽管我们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但我们坚信,有镇政府的重视支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心指导,只要我们团结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维护稳定为主题,以确保发放为主线,我镇养老保险事业就一定会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_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_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西新区)、南关区(经开区)、二道区、绿园区(高新区)、双阳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
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经开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_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城乡居民养老工作计划 篇六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计划:
(一)、加快步伐,完善社区组织
1、加强社区支部建设。以党建为龙头,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阳光服务驿站建设,搭建社区党员展示先进性平台,充分体现党为人民服务宗旨。广泛吸收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使“阳光服务驿站”也成为外来务工者停靠站。
2、健全社区自治组织。现有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一是定期开展活动。二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同时要充分发挥居民小组长(楼群长)和楼栋长、楼道长的作用。
3、加强居民的自治力度。居民自治要建立“三会”制度,即“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真正体现小区里的事务由居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4、培育各类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要培育和引导好各类民间组织。
(二)、加强服务,完善社区功能
社区服务一定要根据社区居民和家庭的实际需要,拓展服务功能,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居民满意程度。
1、摸清情况,建立台帐。
2、制定帮扶计划,落实措施。建立社区困难人员爱心服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