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一
山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提升民生福祉,制定了2022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这一计划旨在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首先,在经济方面,山东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
其次,在环境保护方面,山东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安全的提升。
再次,在民生领域,山东将加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在社会治理方面,山东将加强社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效能。同时,将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
总体而言,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为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山东省政府的领导下,立法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山东的发展和繁荣注入新的活力。
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二
山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省份之一,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民生福祉,制定了2022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这一计划旨在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先,在经济发展方面,山东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山东将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创新创业法律法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其次,在环境保护方面,山东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安全的提升。山东将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在民生领域,山东将加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山东将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此外,山东还将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山东省政府的领导下,立法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山东的发展和繁荣注入新的活力。
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三
第二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管理机制等领域的研究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推进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发挥其保护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识、档案;
(三)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三十四条 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不得将齐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齐长城和依托齐长城修建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
鼓励以齐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齐长城历史,阐释齐长城价值,传播中华文化、中国精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织编制与齐长城有关的规划方案、审核与齐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齐长城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约谈制度,对发生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齐长城损坏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及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制定齐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影响齐长城
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长城及其相关设施、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三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齐长城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警示制度,组织专家对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存在严重损毁风险的齐长城点段列入警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等部门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的;
(二)未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或者修缮等保护工作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二)在齐长城上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养殖、放牧的;
(二)在齐长城上攀岩、刻划、涂污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四)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的;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丛萍 徐榕悦
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四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齐长城的保护责任。长期以来,落实齐长城保护职责存在保护与利用“两张皮”、跨边界管理相互推诿等现象。为此,《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各级各部门的齐长城保护责任,推动形成保护合力:一是完善保护责任体系,规定了齐长城保护的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基层单位的属地责任、保护机构的直接责任等。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和力量,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三是促进社会各界参与齐长城保护工作,规定了社会公众的保护义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社会力量开展保护公益活动等内容。
(二)关于齐长城的保护机制。《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重视调查认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要依法报_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二是完善规划体系。对上位法规定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进行细化,要求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时对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细化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长城“四有”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同时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保护机构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了创新规定;积极呼应国家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要求,规定了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的内容,以立法形式确认了我省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了齐长城保护力量。四是明确保护措施。规定了齐长城巡查看护、修缮维护、应急处置、用地和工程建设管控等相关要求,并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细化规定了在齐长城上和齐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各项活动。
(四)关于齐长城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全方位规定了八项监管工作制度机制,包括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约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示制度等,覆盖了齐长城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的有关制度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必将有力推动齐长城保护工作,如约谈制度将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履行齐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动态监测制度将加强齐长城预防性保护,切实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警示制度将从省级层面及时发现齐长城隐患并督促整改,促进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齐长城保护格局。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五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_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对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齐长城点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实际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_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齐长城,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规定齐长城保护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并与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点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
第十八条 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齐长城自愿保护协议,开展巡查、看护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第二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的齐长城点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齐长城。
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
依法经审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齐长城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应当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攀岩、刻划、涂污;
(四)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二)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建造坟墓或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齐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齐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八条 齐长城突发严重危险但是暂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齐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山东2022立法工作计划 篇六
《立法计划》要求以_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计划共列立法项目96项,包括地方性法规65项、省政府规章31项。其中,拟新制定的立法项目51项,拟修改的45项。
在类别编排上,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急需、人民群众最期盼、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安排为一类项目,共14项,其中地方性法规7项,包括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7项,包括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办法、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改)、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修改)、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修改)、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改)。
对已启动前期调研论证、尚未形成比较成熟草案的安排为二类项目,共42项,包括地方性法规28项、省政府规章14项。对提出立法需求、但立法时机不成熟或暂无实质进展的安排为三类项目,共40项,包括地方性法规30项、省政府规章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