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经典3篇)

时间:2012-02-03 04:38: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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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幼儿园是指为3至6周岁儿童提供教育和照顾的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其他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为儿童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和照顾,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教学、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提供专业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第二章 招生与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招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歧视。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过规定的招生人数。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对招生对象进行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的评估,确保适龄儿童的入园条件。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儿童的教育和成长。

第三章 教学与评估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保证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活动和游戏,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对儿童进行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个别化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园联系册,及时向家长反馈儿童的学习情况和表现。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教师和保育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室、食堂、厕所等场所的卫生与清洁,提供安全的食品和饮水。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幼儿的健康监测,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在本条例中规定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保护幼儿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幼儿园是指为3至6周岁儿童提供教育和照顾的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其他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儿童的身心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和照顾服务,培养儿童的综合素养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教学、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提供专业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第二章 招生与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招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歧视。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过规定的招生人数。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对招生对象进行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的评估,确保适龄儿童的入园条件。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儿童的教育和成长。

第三章 教学与评估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保证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活动和游戏,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对儿童进行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个别化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园联系册,及时向家长反馈儿童的学习情况和表现。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教师和保育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室、食堂、厕所等场所的卫生与清洁,提供安全的食品和饮水。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幼儿的健康监测,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在本条例中规定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8、离园时,教师要热情接待家长,主动向家长介绍幼儿在园情况,以便家园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幼儿,9、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清扫、整理、消毒,锁门前将厕所、寝室、活动室、备课室全面检查一遍,关好门窗、电器、水龙头,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幼儿园饮水管理

  1、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足够的饮水,各班必须配备保温桶和口杯架,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每天下班前清理保温桶里的剩水及水垢。

  2、不允许幼儿进入锅炉房、热水间,暴露在外的火炉、热水器、暖气设备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热水瓶或其它可能引起意外烫伤的一切用品不得放在活动室、寝室或幼儿能触摸到的其它地方。

  3、幼儿园应为幼儿统一配备不锈钢水杯,严禁幼儿使用塑料杯。幼儿水杯要专杯专用,并有便于幼儿识别的'标记,水杯必须每天一清洗一消毒。

  4、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温度适宜、数量足够的开水,开水不应过热,根据季节保持水温,以免烫伤。提水路线应是幼儿不经常活动的地方或在幼儿不活动的时间,提防幼儿从旁突然撞过来发生危险。

  5、要科学掌握幼儿饮水量,提醒幼儿及时饮水,除固定的饮水时间外,幼儿随渴随饮,不得限制幼儿饮水的次数,保证每个幼儿喝足量的水。

  6、教师要组织幼儿有秩序地喝水,并给予适当帮助,如小班幼儿可坐在座位上由教师或保育员倒好水再喝,中、大班幼儿可自己接水喝。

  7、教育幼儿有次序地取放杯子,不互相碰撞,注意节约,不乱倒、乱洒水。

  三、幼儿园入厕管理

  1、幼儿园的厕所必须符合规定标准,要根据幼儿生理特点设计或改造,要求一律使用水冲式(目前农村幼儿园做不到的,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进行改建),厕所和盥洗室要尽量分开,除保证厕所卫生外,还应对厕所进行装饰美化,利用厕所文化教育幼儿养成良好习惯。

  2、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如会及时大小便,大便后自己擦净,整理好衣裤,便后用肥皂

洗手等。

  3、将卫生纸裁好放在固定位置,并教会幼儿正确使用,不得浪费。

  4、幼儿集中入厕时,值班教师、配班教师或保育员要分工明确,保证所有孩子在教师视线范围内,及时帮助年龄小和自理能力差的幼儿,对遗尿和遗屎的幼儿,耐心为其更换、清洗衣物。

  5、教师要了解并尊重幼儿,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四、幼儿园进餐管理

  1、幼儿园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科学安排幼儿餐、点:一是根据幼儿胃的排空需要3-4小时的特点,全日制每天安排三餐一点或二餐一点,寄宿制每天安排三餐二点或三点,两餐之间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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