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幼儿教育法【精简3篇】

时间:2012-09-01 01:46: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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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幼儿教育法 篇一

台湾幼儿教育法的实施对于幼儿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法规定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以及教育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幼儿教育的规范化和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台湾幼儿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的目标。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这一目标的确立,使得幼儿教育的方向更加明确,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其次,台湾幼儿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的内容。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的内容包括语文教育、数学教育、科学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这一规定保证了幼儿能够接受全面的教育,促进幼儿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此外,台湾幼儿教育法还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方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应当采用亲身经验、游戏活动等方式进行。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幼儿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幼儿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提高了幼儿学习的效果。

最后,台湾幼儿教育法还规定了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这一规定为幼儿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提高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台湾幼儿教育法的实施对于幼儿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法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以及教育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幼儿教育的规范化和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相信在幼儿教育法的指导下,台湾的幼儿教育将会取得更好的发展。

台湾幼儿教育法 篇二

台湾幼儿教育法的实施对于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该法的出台不仅为幼儿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幼儿教育的改进和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首先,台湾幼儿教育法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这一目标的设定体现了对幼儿个体特点的关注,强调幼儿身心健康的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台湾幼儿教育法规定了幼儿教育的内容。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的内容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教育内容。这一规定保证了幼儿能够接受全面的教育,促进了幼儿综合素质的提高。

此外,台湾幼儿教育法还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方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应当采用亲身经验、游戏活动等方式进行。这一规定注重了幼儿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使得幼儿在学习中能够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兴趣。

最后,台湾幼儿教育法还规定了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该法的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这一规定为幼儿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提高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台湾幼儿教育法的实施对于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法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以及教育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幼儿教育的规范化和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相信在幼儿教育法的引领下,台湾的幼儿教育将会越来越好。

台湾幼儿教育法 篇三

台湾幼儿教育法

第1条 幼儿教育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为宗旨。  

第2条 本法所称幼儿教育,系指四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在幼儿园所受之教育。  

第3条 幼儿教育之实施,应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伦理教育为主,并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达成左列目标:  

一、维护儿童身心健康。 

二、养成儿童良好习惯。 

三、充实儿童生活经验。  

四、增进儿童伦理观念。  

五、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幼儿教育之课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4条幼儿园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或由师资培育机构及公立国民小学附设者为公立;其余为私立。  

第5条 幼儿园之设立应符合左列标准:  

一、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  

二、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  

三、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足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  

四、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6条 公立幼儿园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者,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私立幼儿园应由设立机关、团体或创办人拟具设园计划载明左列事项,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筹设之:  

一、拟设幼儿园之名称。 

二、拟设幼儿园之园址、面积、园舍图。  

三、拟设立班级。  

四、经费来源。  

五、拟设幼儿园所需经费概算。  

六、创办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经捐资人推荐者其证明文件。  

私立幼儿园筹设完竣,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经核准后始得开办招生。  

私立幼儿园如不对外募捐经费,且未超过五班者,得不设董事会或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但均应指定负责人,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设董事会者,其章程由创办人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第6-1条 私立幼儿园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筹设完竣后,由设立机关、团体或创办人检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立案:  

一、园则:包括儿童之人数、班级数、儿童入园出园之手续及免费名额等。  

二、设园园址、园舍所有权证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经公证之契约。  

三、园舍平面图及设备一览表。  

四、财产目录。  

五、基金存款证明文件;其属财团法人者,以法人名义专户储存;非属财团法人者,应以负责人,并列幼儿园名义专户储存。  

六、园长及教职员名册。  

第6-2条 私立幼儿园依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设董事会者,其董事会应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董事名额五人至十一人,并互推一人为董事长。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创办人担任外,其余由创办人遴选适当人员充任,并召开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三、董事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应检同左列文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  

(二)董事名册。  

(三)董事受聘同意书。  

(四)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  

四、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之制订及修订。  

(二)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三)园长之选聘及解聘。  

(四)园务发展计画及报告之审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运用。  

(六)经费之筹措。  

(七)预算、决算之审核。  

(八)财务之监督。  

五、董事会每学期应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  

第6-3条 私立幼儿园园址迁移,应先由董事会或负责人开具左列文件、资料,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  

一、拟迁往之园址、面积及园舍平面图。  

二、园舍及设备一览表。  

三、园址及园舍所有权证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经公证之契约。  

第7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儿园之董事或负责人: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曾任公务人员受撤职或休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职期间尚未届满者。  

六、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七、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第8条 幼儿园教学每班儿童不得超过三十人。  

幼儿园儿童得按年龄分班,每班置教师二人。  

幼儿园行政组织及职员编制,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9条幼儿园置园长一人,综理园务,专任,得担任本园教学。但学校、机关、团体附设之幼儿园园长,得由各该单位遴选合格人员兼任。  

第10条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园长由各该政府派任。  

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幼儿园,其园长由该机构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园长由校长遴选合格人员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任。  

私立幼儿园,其园长由董事会遴选合格人员聘任;未设董事会者,由设立机构、团体或创办人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均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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