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 处罚 篇一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成为了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新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本文将从处罚的力度、处罚的程序和处罚的目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根据新法规定,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新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将被处以罚款数额不少于销售额2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使用非法添加剂的,将被处以罚款数额不少于销售额1倍的罚款;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将被处以罚款数额不少于销售额1倍的罚款;虚假宣传的,将被处以罚款数额不少于销售额1倍的罚款。这些处罚力度的加大,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处罚的程序也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辩护意见、申请听证等。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违法行为人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这些程序的明确规定,将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处罚的目的也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规定,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通过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些目的的明确规定,将使处罚措施更加科学有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新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于处罚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处罚的目的进行明确规定,这些都将有助于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当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 处罚 篇三
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应罚则
备注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安法29条
食安法84条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食安法43条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食安法28条
食安法85条
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安法53条
8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安法42条、47条
食安法86条
9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安法36条
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安法50条
11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食安法36条
食安法87条
责令改正
1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安法36条、37条
13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食安法25条
食安法87条
责令改正
14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食安法36条
15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安法48条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安法34条
17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食安法71条
食安法88条
责令改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食安法实施条例21条
食安法实施条例55条
19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安法实施条例26条
食安法实施条例57条
责令改正
20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
食安法实施条例27条
21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食安法实施条例28条
2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79号令58条
79号令81条
责令改正
2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46-51条
79号令82条
责令改正
2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52条
79号令83条
2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52条
79号令86条
26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79号令59条
79号令94条
27
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79号令12条
79号令94条
责令改正
28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79号令59条
29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
79号令38条
79号令95条
责令改正
30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
79号令55条
31
企业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79号令16条
79号令100条
3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质量法26条
质量法49条
33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法32条
质量法50条
3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质量法29条
质量法51条
3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法30、31条
质量法53条
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标签问题
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
2、冲突情况:(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2) 添加剂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建立该项,GB7718不强制要求
(3)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食品生产许可编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5)产品标准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6)产地:GB7718问答中规定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7)营养标签标注问题:GB28050问答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3、解决原则:基本以GB7718为主,但尽量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在标签上标示,也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食品添加剂
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
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
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 GB 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