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一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近年来,新疆维稳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新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果。以下是对新疆维稳工作的总结。
一、坚决打击恐怖活动
新疆一直面临着严峻的恐怖威胁,恐怖势力企图破坏社会稳定,制造混乱。针对这一情况,新疆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坚决果断的措施,加强反恐斗争。大规模的反恐演练、严密的安全检查以及加强边境地区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恐怖势力的扩散。同时,公安机关还加强了与其他省区市的协作,共同打击恐怖活动,形成了合力,确保了国家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友谊,新疆各级政府积极开展了宣传活动。通过丰富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宣传片、新闻报道等形式,向广大民众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党的声音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这些宣传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三、改善民生保障
稳定社会的根本在于改善民生保障。新疆各级政府通过加大对民生的投入,改善了民众的生活条件。在教育方面,加大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水平;在就业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职业培训,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改善了交通、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这些举措,不仅提高了民众的生活质量,也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总之,新疆维稳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未来,我们应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协作,进一步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力度,改善民生保障,为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繁荣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二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近年来,新疆维稳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新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心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果。以下是对新疆维稳工作的总结。
一、加强基层党建
基层党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新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注重加强基层党建,通过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加强基层党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使党员在维稳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确保党组织的正确领导。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新疆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社会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社会治安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涉恐、涉暴、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坚决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保障了公共安全。这些举措有效地遏制了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总之,新疆维稳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加大对基层党建的支持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全面提高维稳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三
2016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xxx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xxx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x理论和xxx三个代表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xxx零案家庭xxx,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xxx三创xxx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五是制定信息研判和敌社情动态分析报告制度。每月例会研判一次工作信息,每季度分析一次治安形势;
六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和专项治理涉法上访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公众安全感调查,每月一次涉法上访的梳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xxx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xxx、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xxx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四
新疆维稳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当前时期,尤其是新疆,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至关重要。
切实抓好中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课堂教学中进行
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现在上课中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在日常课
堂教学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我认为新疆地区学校的少数民族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至关重要、责任重大,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学
校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能否培养德智体美劳的合格人才。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
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社会认同感,增强他们对民族团结和祖国
统一的认识,才能从根源上促进新疆的和平稳定发展,对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祖
国的和平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少
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本学期我所带的班级中有双语班的学生,我在双语班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对
他们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少年中国说》中提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面对新疆目前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地区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五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xxxxxx在全国xxx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2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xxx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xxx宪法》和《xxx刑法》及《反xxx法》、《xxx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xxx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xxx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xxx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xxx,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xxx的行为。
第八条 各民族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xxx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xxx、中央xxx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xxx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xxx,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xxx,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xxx。
第十五条 “”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xxx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xxx”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xxx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xxx、建立所谓的“xxx厥斯坦”的活动。
“xxx”恐怖势力是xxx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xxx为首的“xxx”等xxx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xxx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xxx。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xxx”进行“xxx”,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xxx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第二十二条 依据第十四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事件作案的歹徒涉嫌以下犯罪:涉嫌犯xxx罪,煽动xxx罪,9
煽动颠覆国家xxx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xxx为首的境外“xxx”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xxx。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xxx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xxx思想和xxx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xxx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xxx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xxx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xxx、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xxx、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xxx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xxx”,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八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xxx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xxx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xxx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23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xxx,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xxx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xxx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七条 和谐,就是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xxx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 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 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xxx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xxx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 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 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xxx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xxx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篇六
新疆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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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武警部队训话的是xxxxxx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xxx。通稿中,他要求这些手持钢枪的战士,“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进一步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巡逻,提高见警率,保持威慑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而后,他又与xxx部长郭声琨一同前往和田、阿克苏,并向村民艾合买提老人讲解:“暴力xxx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给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他们不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敌人,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敌人”。
通稿中,略去了艾合买提老人的民族身份,这也的确可以证明宣传官员们正在努力淡化一切与汉维差别有关的痕迹。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30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亦是如此,并以“你死我活”的论述而成为门户首页头条标题重点:“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充分证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我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绝对没有任何调和的余地。”
白克力这算以身作则。根据今晨通稿《强化严打高压,打好舆论主动仗》所言,这位自治区主席已然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发声讲话,亮明态度,影响和引导群众,维护团结稳定;各级干部要不信谣不传谣,违反者要严肃处理”。作为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吐尔干?皮达带头执行。由他署名的《团结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经由新疆日报昨天刊发后,也被摘录出“任凭狗儿叫,误不了骆驼走大道”的句子,展示在门户首页:“有xxx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有各族人民同仇敌忾、众志成城的团结奋斗,历史的车轮终将把‘三股势力’碾得粉碎,推动新疆在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康庄大道上大步前进”。
不同的舆论阵地需要不同的宣传方式。掷地有声的誓言、警告适合党报,而在微博上,@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自有类似《今晨实拍乌鲁木齐街头》、《乌鲁木齐、喀什街头即景》这样的“有图有真相”式推广:“别问我在新疆呆着害怕吗,这里有我的父母亲人、大好河山;别为我穿梭于新疆各地而担心我的安全,我只是从家里的前院溜达到后院;别看天空有点乌云,明天的太阳依然会升起!”
中国各地机关报、都市报当然要以xxx电稿为标准信源,环球时报昨天也是据此发布封面报道《反恐组合拳密集打出,鄯善暴恐案迅速告破,中国展示稳定新疆决心》。不过,这份总是能有一些独家报道权的xxx子报,另有封底文章《“xxx”分子从叙交战区潜回新疆》,获各门户昨晨在首页重点推荐。
特派记者邱永峥描述道:“近日从中国反恐权威部门独家获知,从2012年起,‘xxx’派部分成员自土耳其进入叙利亚,参加叙反对派中的极端宗教恐怖组织与叙利亚政府军作战,同时还从在叙作战‘xxx’分子中物色人选,潜回中国境内策划、实施恐怖袭击行动...买买提?艾力向问讯他的中国反恐官员坦陈:‘在听了‘xxx教育与互助协会’的人的鼓动和‘东伊运’教官们现身说法后,脑子热得一心只有‘xxx’了,学业和家人的叮嘱都抛到了一边。现在回想起来,有点像做梦。’”
报道引述知情官员的说法,为“重拳重手打击xxx”提供必要性阐释:“就今年4月23日发生的巴楚暴力恐怖案为例,恐怖团伙其实有更大的阴谋,那就是在6月28日开幕的喀交会期间,在喀什最繁华的地区分四路,以大砍刀、xxx和其他凶械袭击人群。” 强调“对xxx‘放水’将反伤其身”之际,环球时报还指责土耳其方面对“特定人群”“放水”明显:“比如一些偏向叙反对派的西方和中东国家媒体记者只需要盖一个过境章即自由往返;不想通过海关‘正常途径’的则可以在距离海关关口不远的一家水泥厂的围墙破口出入国界,而在边界地区往来穿梭的土耳其边防军人和边防警察对此‘视而不见’”。今晨再以《至少30 名“xxx”分子潜入叙》作为补充:“叙利亚驻中国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7月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披露,至少有30名‘xxx’成员自巴基斯坦-阿富汗边境前往土耳其,然后潜入叙利亚作战。穆斯塔法呼吁,土耳其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负责任国家的国际职责,严守边境,以免让叙土边界成为全球xxx自由往来的‘天堂’”。
对“xxx”的指控昨晚亦得外交部发言人的背书:“xxx已对新疆近期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进行了充分报道,事实十分清楚,性质十分明确。事实证明,有关事件是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近年来,‘xxx’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组织不断加强勾联,不仅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也对其他国家的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xxx在新疆实行的民族、宗教政策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情况,受到新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涉疆问题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口径,更需要外交部长亲自强调。根据中新社昨晚稿件,王毅在文莱斯里巴加湾会见美国国务卿克里,虽然文中只在最后结语处写及“敦促美方谨慎处理台湾、涉藏、涉疆等重要敏感问题”,但已足够被新浪腾讯搜狐凤凰展示于首页。
外交场合不宜对克里直接说出口的话,由媒体来代言。昨天xxx即有《反恐岂容“双重标准”》,批评“一些美国人的表现着实令人愤慨”:“残杀执法人员,残害无辜群众,放火焚烧警车??血淋淋的事实充分表明,这完全是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的恐怖暴行。美国个别媒体竟然称之为‘中国民主运动的开始’。美国xxx发言人不怀好意地乱表态,甚至批评和指责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人们再次清醒地看到,一些美国人煞有介事的标榜,无异于自欺欺人、贼喊捉贼式的下作。贴在他们脸上的‘政治正确’标识,不过是块欲盖弥彰的遮羞布??在涉疆、涉藏等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美国一些人患有根深蒂固的偏执症:对xxx依法保护各族民众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视而不见;一旦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中国发生,顾左右而言他,辅之以煽风点火,唯恐中国不乱。众所周知,以xxx为首的‘xxx’组织,是煽动4年前的乌鲁木齐‘7?5’xxx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xxx’组织一直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美国国会。问题是,偏执驱使的种种无聊之举有什么意义呢?” xxx海外版封面评论调门更高,即《粉饰美化暴徒与帮凶无异》:“美国政府和媒体对待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立场,只能说明自己的浅薄和健忘,试问:‘双子’大厦留存的残基,波士顿案洗刷不掉的血迹,是不是也在证明——美国的民主运动也在进行之中,美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也出了问题???一面高调‘反恐’,一面却为xxx撑腰站台,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无异于怂恿与纵容,对反恐斗争产生极为恶劣的销蚀作用,这与xxx的帮凶何异?!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唯恐中国不乱,图谋把恐怖活动的祸水引向中国”。
既然母报已然火力全开,环球时报更当身先士卒。继上周五发表社评《《新疆暴恐犯罪决非“民族冲突”》,谴责美国人“似乎很愿意沾着新疆人的鲜血书写西方的价值观口号”后,昨天再有《暴恐分子的嚣张说到底是精神泡沫》:“一些西方舆论再次站到了新闻事实和中国人民情感的对立面。西方媒体普遍把‘xxx’宣称‘(维吾尔族人)遭遇持续压迫和挑衅是冲突起因’的说法置于突出位置,将新疆暴力恐怖主义事件描述为‘种族冲突’。这一切构成了新疆事态在全球化时代最外圈的博弈环境,给了原本处于极少数地位的暴恐分子并不孤独的狂妄感”。
今晨社评《用五个“不怕”打掉暴恐分子嚣张》仍获新浪首页推荐,并已然公开建议“新疆重点地区的街头应长期保留军警的存在”。
所谓“五个‘不怕’”,应可代表这份xxx子报针对新疆局势的系统认知:“我们‘不怕’的第一个内涵是,我们在乎新疆的真实稳定,但我们并不在乎新疆‘很稳定’这个形象??新疆暴恐分子的本事并不大,他们几乎得不到制式武器和威力强大的爆炸物,他们的主要作案工具就是砍刀??新疆的这一现实和形象在现代世界是‘达标的’,它是偶尔出现暴恐事件的现代繁荣社会。‘不怕’的第二个内涵是,新疆各地的官员不必怕担责??我们理解他们的难处。‘不怕’的第三个内涵是,每个人都会怕自己遭遇不幸,但中国社会决不怕暴恐分子能成为带来某种政治威胁的力量。他们就是一群刑事犯罪分子,是群政治上找不着北的愚昧之徒。只要他们露出头来作案,将他们绳之以法是这个强大国家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不怕’的第四个内涵是,与新疆暴恐分子坚决斗争不会引发中国社会的争议和分裂,即使一些人对新疆的社会治理有不同看法,对向xxx强硬出手也不存疑义。反恐越坚决,中国社会只会越团结。‘不怕’的第五个内涵是,应当把西方对我们打击暴恐势力的指责当成耳旁风,我们才不会为了西方的‘好评价’而对暴恐分子手软。中国正越来越坚定、清醒地做到这一点。”
在周六发表的社评中,胡锡进团队除了替全国人民感谢新疆各族干警之外,曾向新疆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出呼吁:“现在应当向新疆和全国公众更多通报新疆发生的暴恐事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释放新疆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谴责暴恐分子的真实民意。这样的舆论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它是对暴恐分子嚣张气焰的最好回答,为稳定新疆社会情绪提供牢固的公共舆论基础”。
然而,笔锋一转,终究也还是要防止“释放”过头:“新疆新的暴恐事件必然触动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新探讨,这方面的各种意见在学界长期有之。但我们认为,眼下不是谈论这些的时候。当务之急是要鼓舞新疆广大干警,团结各族群众,要让新疆的干部群众感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坚定他们对新疆大局稳定、可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