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总结(最新6篇)

时间:2018-05-01 05:22: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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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一

地方志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地方志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工作。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可以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下是对我部门今年地方志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概况

今年,我部门在地方志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对全市各地的历史和文化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整理,编写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志。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加深了对本地区历史文化的认识,也为后续的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工作亮点

1.调研深入: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地方志调研活动,深入了解了各地的历史文化底蕴。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讲座等形式,我们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写地方志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编纂规范:我们对地方志编纂工作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确保每一本地方志的质量和可读性。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编纂标准和流程,保证了地方志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推广宣传: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积极宣传地方志工作的成果。通过举办展览、发布新闻稿等方式,我们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地方志的重要性和价值。

三、存在问题

1.人员不足:由于地方志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我们在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导致我们在一些工作上进度缓慢,需要加强人员配备。

2.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我们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仍然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地方志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四、改进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我们将加强对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引进新人,增加人员的储备。

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如互联网、电视等,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我们也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之,今年的地方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希望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二

地方志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地方志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工作。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可以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下是对我部门今年地方志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概况

今年,我部门在地方志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对全市各地的历史和文化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整理,编写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志。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加深了对本地区历史文化的认识,也为后续的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工作亮点

1.调研深入: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地方志调研活动,深入了解了各地的历史文化底蕴。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讲座等形式,我们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写地方志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编纂规范:我们对地方志编纂工作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确保每一本地方志的质量和可读性。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编纂标准和流程,保证了地方志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推广宣传: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积极宣传地方志工作的成果。通过举办展览、发布新闻稿等方式,我们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地方志的重要性和价值。

三、存在问题

1.人员不足:由于地方志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我们在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导致我们在一些工作上进度缓慢,需要加强人员配备。

2.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我们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仍然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地方志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四、改进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我们将加强对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引进新人,增加人员的储备。

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如互联网、电视等,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我们也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之,今年的地方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希望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三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地方志、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四

一是

加强《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做好我市《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规章的制定。二是

认真做好2021年资料年报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为第三轮修志作准备。三是

积极推进方志馆建设。向市政府争取,尽快将市方志馆建设项目纳入议程。四是

加强全市部门志、行业、镇村志编修工作指导,争取早日出一批修纂成果。五是

推进《冼夫人志》的编纂工作。加紧对潘茂名的史实收集及研究,弘扬历史名人,增强茂名知名度,讲好茂名故事。六是

加大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推进地方史工作落实以及加快《茂名古驿道》编纂进度,进一步推进自然村落普查的开发利用。七是

大力发展方志资源数字化特色工作。将古驿道、自然村落普查资料与红色旅游资源相结合,打造地方特色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五

以正史编纂为抓手,紧扣史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认真做好党史征编、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荣获“20×× 年度江西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度全省 党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年度全市史志系统先进集体......

市地方志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5 年,市地方志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和x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地方志的研究、 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书籍的编纂出版工作, 努力拓宽地方志工作思路,......

有了计划,这项工作将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步骤。协调各方行动,增强工作主动性,减少盲目性,有序开展工作。因此,该计划在这项工作中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以下是为大家

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计划时,提前制定工作计划。事实上,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工作计划,不仅有时间长度,而且有范围大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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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总结 篇六

回顾一个月以来我们的工作,可以说,我们一直做的很好!之前很多次的努力,在今天看来也是值得的。本月酒店客房部算是比较顺利,虽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都完美解决,做完工作总结,我们对后面有了更多的期许,希望一月胜似一月,为此,我们将以前好的方面坚持做下去,对于存在的不足,我们有深省的认识并加以改进:

培养员工的观察能力,提供个性化服务,创服务品牌。随着行业发展,饭店业的经营理念与服务理念在不断更新,仅仅让顾客满意是不够的,还需让客人难忘。这就要求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酒店服务讲究“想客人之所想,急客人之所急”。服务人员要注意观察,揣摸客人的心理,在客人尚未说出要求时,即以最快的速度提供服务,就向我们常说的“刚想睡觉,就送来一个枕头”。试想顾客对这样的服务是不是难忘?部门将重点培训员工如何根据客人的生活习惯,来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鼓励培养、搜集整理、系统规范和培训奖励等,使这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从整体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1.鼓励培养:对于工作中有优秀表现和受到客人表扬的服务员,部门会将他们列为骨干进行培养,使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立足本岗位,争创一流服务。

2.搜集整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现场管理,从一线服务中发现个性化服务的典型事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入档。

3.系统规范:将整理的典型事例进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从而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资料,并做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一个标准,使模糊管理向量化管理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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