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精选25篇

时间:2013-04-03 04:18: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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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一篇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是12月4日,可大家未必知道今天就是全国的法制宣传日。我们国家设定“法制宣传日”的用意应该是:国家依法治国,百姓心中有法。所以,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法制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也许个别同学会讲:我还小呢,法律会保护我!是的,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而不是保护我们违法犯罪的!由于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同学们,大家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时期,可以说美好的前程就是在这一时期奠基,因此,不但要学好文化课,还必须要有法律知识,做到心中常有法,大事想到法,小事也要想到法,平静时想到法,激动时更不能忘记法,必须时时处处用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要想一想,这样做合不合规定,这样做违不违法。

生活中许多细小的事情,也会酿成大错,一失足就会铸成千古恨,要紧的是大家平心静气地认真思考一下,有些事情该不该去做,该怎样去做,这也是对每个人的文化涵养、道德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考验。当你无意中碰了别人一下时,一声“对不起”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当别人妨碍了你的时候,一句“没有关系”就可以成为友谊的纽带。因为,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割不断的联系,退一步就会海阔天空,让一分则会豁然开朗。

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守法的基础。每位同学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纪律开始,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不良风气作斗争。

同学们,让我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学法、知法、守法,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在淦中美丽校园内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下面,我倡议,我们所有的老师和所有的同学一起宣誓,请举起我们的右手、握紧我们的右拳,开始:

“我宣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刻苦学习、奋发图强、报效国家、做遵纪守法好公民,为我的梦中国梦而奋斗!”宣誓完毕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篇

宪法是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今天,我就随太仓日报小记者团了解了这个宪法。

首先,我们聆听了宪法知识小课堂的讲座:宪法,就在你我身边。律师叔叔告诉我们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听到这里,我不禁在座位上感叹:原来宪法是那么的重要!

其次,律师叔叔给我们举例:小明和宪法的故事。从出生到退休,宪法一直默默陪伴着、保护着他。原来宪法一直在我们身边,和我们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我们的护身符。

听完讲座,工作人员带领我们参观自助服务区。要说最让我们激动的就是这个“高科技”——法警机器人,我们七嘴八舌地围绕着小机器人,一个个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一旁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要一个个问,机器人只能识别一个人的声音,我们这才安静下来。其中一个小记者眼疾手快,忙问:“你叫什么名字?”谁知道他真的说话了,他说:“我叫小四”。我们都乐得捧腹大笑。不问不知道,这个小机器人可是比我们都厉害,对宪法了如指掌。

接下来我们又去了双凤镇勤力村参观了纪法教育基地,我深刻认识到廉俭方正、端谨厚重是做党的基本原则。我长大后要做个为人民服务,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最后,娄城法治小记者团,让我们做个知法守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宪法伴我们成长,宪法为我们护航。法在我心中!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三篇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莎士比亚有言“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法律之于世界则平息纷争;法律之于国家则治国安邦;法律之于社会则维护和谐;法律之于学校则如铁骨钢架。我们要实现抱负,首先应当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20__年全国_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我国的宪法宣传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嗅到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然而,国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二、要注意交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一个良友会让我们受益匪浅。

三、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相互帮助,团结奋进。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纪合格的学生,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四篇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宪法精神,落实法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和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宪法精神,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近年来,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

一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审判活动中,注意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3个关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平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推出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完善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结合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总结法院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着手制定新的五年改革纲要。今后几年,人民法院将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

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表彰以“辩法析理、胜负皆服”为目标的宋鱼水,公正司法、以身殉职的蒋庆等法官队伍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的.责任意识,培育广大法官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积极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学历层次和职业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开展法制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不仅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还要当宣传宪法和法律的先锋。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司法公正、依法裁判就是对宪法精神和法制观念最好的宣传。近年来,人民法院十分注重通过审判活动使法院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结合审判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让宪法精神家喻户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必将形成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强大社会力量,必然转化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巨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人民法院不仅是实践者,也是受益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更大的热情、更加神圣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五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在我心中》。

同学们,20__年,_中央、_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是我国第_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首先,我想请大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你们心中什么是法律?

有人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有人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还有人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当有人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座椅,打碎路灯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偷窃时;当有人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规则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私自拆毁他人信件,污蔑他人时;当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坐船时……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有你的家人吗?

法律对于我们青少年而言,还只是一只模糊的蝴蝶,有时候违犯法律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缺乏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你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亲爱的同学们,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惩治坏人,也约束自己,它既赋予你权利,也让你肩负责任,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在我们心中。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六篇

说起宪法,可能有的同学觉得陌生,但说起“法律”二字,许多人肯定会说,太熟悉了。其实,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曾有人形象的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比作“母子”关系,这就很好地诠释了宪法的重要地位。所谓“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要依法依宪治国,指出“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确,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几千年来无数仁人志士不断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更是我们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法律要从娃娃抓起,作为小学生的我,必须从小就积极自觉的学法,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让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我曾在电视上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地方的部门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后被依法取消,这就凸显了宪法的严肃性。

在学校,老师经常告诫我们:不玩危险游戏,不能追逐打闹,上、下楼要排队慢行,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一个小小的过错,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家,爸妈常跟我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小就要做个守规矩有责任感的人,说话做事要诚实守信,要孝亲敬长,要爱国明礼。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学生的我,不仅要学宪法等法律知识,还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更要遵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约束我们的言行,用法律指导我们前行。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让法律之花在我们的心田绽放,愿我们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希我们的校园更加和谐,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七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正确实施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宁。宪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更好地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兴旺发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面贯彻实施好宪法,对于加快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合肥,实现“新跨越、进十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真总结现行宪法施行的光辉成就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施行,并先后进行了4次修正,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的30年,是合肥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30年,是合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30年,也是全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30年。

3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合肥市认真贯彻宪法精神,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合肥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始终位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总量不断争先进位,在全省经济首位度不断提升。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全市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走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列。30年来,始终坚持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坚持和完善_制度,人民民主的形式不断丰富,基层民主制度持续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始终坚持把依法治市作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抓手,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条例》首开公务员转任地方立法之先河,《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成为全国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修订后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成为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深入开展法治合肥建设,先后开展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立足于打造阳光合肥,推出了开门抓“三定”、开门编预算、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等一系列领全国风气之先的改革举措。“十一五”以来,合肥市先后2次被_、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称号,连续4届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称号,2次获得“长安杯”,成为全国首批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现行宪法的重大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继续把宪法贯彻实施好。

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是推进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立足新的起点,合肥要打造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建设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既要有发达的物质文明基础,也要有完善的民主法治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始终把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摆到重要位置。

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市、打造法治合肥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要努力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只有学习宣传贯彻好宪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扎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进一步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如何,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影响着依法治市、法治合肥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合肥人口的加速集聚,城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提高管理成效,从长远来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是治本之策。其中,宪法意识是关键和前提。必须深刻认识到,真正的宪法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鼎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重在强化普及教育。

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继续组织实施好“六五”普法规划,广泛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努力实现“三个适应”:法制宣传教育理念和手段与全社会学法用法需求相适应,公民法律意识与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要求相适应,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期待相适应。

进一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把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带动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持续增强。

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现行宪法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重要内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全面贯彻和实施好宪法,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打造幸福合肥。

始终坚持发展惠民不动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持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把大发展作为“大民生”的源头活水,把大建设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走出一条“双轮驱动”、“四化同步”的富民强市之路。

始终坚持改善民生不动摇。深入实施“33+x”项民生工程,不断提升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水平;加快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扎实推进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合肥”创建,提高“平安指数”。

始终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动摇。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都要强化群众利益至上的意识,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尤其要围绕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搬迁安置、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等领域,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八篇

宪法规定,_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91年制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保障进行了完善。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_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把握和深刻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我们学习宪法,要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社会制度,准确把握国家的根本任务,准确把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准确把握国家机构设置及其组织与原则等,并将宪法各项规定作为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刻认识宪法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体现了中国_执政兴国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从而增强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我们心中最神圣的法典是宪法,宪法在我心中,只因为我爱我的国家,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宪法是社会和谐安定的法律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宪法的解释结果具有唯一性,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的内容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宪法内容是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宪法根植心中的方式不是机械的,而是出于内心的真正渴望,出于对宪法中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精神内核的向往,出于对宪法权威性的敬仰,出于对个人民主权利的追求,出于对国家、社会制度的疑惑,出于对宪政的民主程度的期待。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还要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让我们共同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九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正在一步步迈向法律法规健全的法治社会,因此在当今社会法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了。我们国家还把 12月4日定为宪法日。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一种威严,神圣,崇高的之感。当你遇到麻烦而无助时,法律会向你伸出援助之手帮,你解决棘手的难事;当你误入歧途时,法律会帮助你走回正道;当你受到冤枉委屈时,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帮你洗清冤屈。所以,在我们学校不但让法律走进了校园,还让法律走进了课堂,让我们每个少年儿童都从小就要学法、知法、懂法,做一个法治少年。

12月4日,我们学校还特地邀请了江北派出所的副所长来我们学校给我们讲解法律知识。她讲到我们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所以我们少年儿童一定要做一个拥有法治观念的人,做一个有知识,有素养,有良好品质的人,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用的人!

怎样才能做一个有用的人呢?首先要学好法律,要知法守法,不违法,还会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学好法律会使人永远有良好的品德,良好的品德可以汇成的美好的心灵。让人懂得怎样应该怎样堂堂正正做人,怎样服务于社会和他人,怎样做一个有助于社会的有用之人。

拥有良好品德是很重要,但学会自我保护更重要!当遇到坏人时,我们应该保持镇定,不要惊慌,更不要用武力解决,要正确地用自己的智慧与坏人_,以拖延时间以迎得机会逃跑或等待别人的救援。

警察阿姨还讲,在道德抉择面前,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要抵制住金钱、权利、地位等的诱惑!因为只有禁得住诱惑的人,才不至于走向犯罪的深渊,才能享受到人生最简单的幸福!

警察阿姨还教导我们,想要做个优秀的小学生,就应该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要做叛逆少年,也不要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皇帝,要学会自食其力。在学校里,我们不能迟到或者早退,不能打架骂人,要遵守校规校纪;在家里,听父母的话,对父母要心怀感恩之情,要帮父母排忧解难,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地认识到“法”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们要好好学法懂法,把法律永远记心中,让法律永伴我们身边,做一个法治少年,用我们的行动来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更美好!?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篇

漫步在大街上,遥望天空,黑压压一片,听爸爸妈妈说他们小时候的天和现在相比真是天差地别。是啊,随着科技的发达,人们自然也越来越懒惰,把我们这个“地球村”弄得乱糟糟的。电视新闻上最常听到的就是“为了方便,许多工厂都把污水排放进河道里”,“随便排放废气”,“市民随地丢垃圾,影响了旅游场所的美丽”……这些生活新闻。听到这些新闻,许多遵守宪法的市民就会感叹:这些人也太缺德了吧,地球可是我们唯一的家园,这样去破坏它,我们迟早有一天会遭到惩罚!

地球只有一个,机会不会过多,你听不听得到它在哭泣,它在不断给我们人类惩罚。为了我们自己,让宪法这两个字住进我们的心中吧!让它时刻提醒我们:遵守宪法,成为一名好市民,成为保护自己的一份子!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一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五年级的__,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我曾纳闷,我还是一个小孩,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求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都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们是青少年,明天我们就是国家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二篇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这是第5次修改。这次修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三篇

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弘扬宪法精神》。

再过几天,就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了,今天就由我告诉大家一些关于宪法的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马克思称之为“法律中的法律”。宪法是_这座雄伟大厦得以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的`坚实根基。是我们每个人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

更重要的是,它能使我们明白:我们生活在一个集体中就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想在社会上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就先要做到在学校中遵守校纪校规。

可能有的同学会认为在现在这个张扬个性的年代里,比的是帅,玩的是酷,没有谁会在意那些条条框框。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纪律,不仅会影响自己,还会影响到其他的同学。如果现在就把违反校规当作家常便饭,以后到了社会上就很可能经常触犯法律。如果人人都不遵守纪律,不遵守法规,汽车横冲直撞,那马路再宽恐怕也比伊拉克的战场安全不了多少。到那时连人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证,更别说什么张扬个性了!

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那具体我们又应该怎样做呢?

第一,要突出学习关于宪法的知识。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对于我们初中生来讲,着重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第二,认真学习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通过学习,懂得认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懂得为了身心健康成长,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纪守法的当代小公民。

第三,在学校生活中,守法要从守纪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让我们燃起普法的热情,把宪法精神送到每一个班级,送进每一位学生的心里!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成为社会主义的好公民!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四篇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就像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_宪法主要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它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是宪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宪法规定:_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相关法律条例。同时还特别在20XX年制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保障进行了完善。

或许大家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只要自己安分守己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行。但正是因为中学生对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往往略知一二,虽然也在行使和享受权利,但法制意识较模糊,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知之甚少,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尊重他人权利。法制观念较淡漠,使得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另外,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薄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说有同学在校外遭到不法分子的勒索要挟,常常会想要大事化了,这可能会使自己成为别人眼中的一块肥肉。又比如说有些同学在成年后为了体验生活校外打工,因为不熟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得自己的劳动和所得不成正比。诸如此类的情况我们都可能会碰到,因此,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而是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国无法则乱,家无法则衰。同学们,让我们首先从校规做起,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走出校园后不仅自己始终遵纪守法,还要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让我们共同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小学生宪法口号2022-07-13

宪法活动总结2022-08-10

学宪法主题班会2022-09-25

宪法教学设计2022-11-27

关于宪法的经典演讲稿2022-12-04

宪法日领导讲话稿2022-05-08

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2022-05-08

向宪法宣誓发言稿2022-05-08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五篇

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为了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当代学生法律意识,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文明人,xx中学紧密围绕“宪法是国之根本法”的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活动一:12月份第一个星期的每天早上,xx中学政教处组织同学们进行了晨读宪法的活动。同学们利用县司法局下发的《_宪法》一书及PPT,用朗朗的晨读声读出了对宪法的理解,心中自然而然也树立了法律意识,迎接12月4日又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到来。

活动二:12月2日下午,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惠律师到xx中学给七年级同学们做了关于“宪法”的讲座。马律师列举了一系列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事例,为七年级同学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通过本次讲座使同学们懂得:除了要学法、懂法,做到远离违法、犯罪,还要在学法中懂得如何拒绝不良诱惑,学会保护自己。讲座最后马律师向同学们提出了希望:希望同学们能成为热爱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人。

活动三: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关于宪法的知识。让每位师生在耳濡目染中了解宪法、学习宪法。

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大力营造宪法教育活动的浓厚氛围。使广大师生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增强全体师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六篇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认真制定了《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内容,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二是突出主题,注重实效。

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主题,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宪法教育,积极推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开展宪法专题学习;组织相关区级领导参加市法建办组织的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零距离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三是创新形式,营造氛围。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七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

提起宪法,也许会有同学认为:连《刑法》、《交通法》这样的普通法律法规都离我们很遥远,何况是《宪法》!在生活中,我们似乎更感受不到它的存在。其实,宪法就像一颗大树的树根,是所有法律法规的基础,是我们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只用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条就为我们国家的人民构建了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

我曾在上课时向老师提问:“为什么像我这样的小学生也要学宪法、讲宪法?宪法里的每一条,我似乎都感觉不到它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关系?”“真的没有关系吗?”老师反问我:“我们国家制定的《_宪法》里每一条都和我们的生活有着真切的关系。比如,《宪法》就规定,所有的青少年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呀!我身边从没有见到过辍学的小朋友。老师说这是因为国家的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哦,我明白了!如果有父母不让小学生去上学,那就是触犯了宪法。

再比如,爸爸曾经很羡慕我。因为以前他上学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有着一口方言,导致他们上课的时候要连蒙带猜才可以听懂老师上课的内容。可是从我小学一年级开始所接触到的老师没有一个说的不是普通话呀?原来,这里也有宪法的功劳:《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才让我们每个地区、甚至是每个民族的人都可以随意的交流,而不用担心语言不通带来的障碍。

还有,每一个周末,爸爸妈妈都可以带我出去玩,看看周围不同的景色,开阔了我的眼界。这里面也有《宪法》在默默的为我们做贡献。因为《宪法》规定:_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原来生活中真的处处有着宪法的身影。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都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它就像是一件安全的外衣。从我们一生下来开始,就保护我们快乐地成长,幸福地生活。它也像行动的指针。让我们的言行都受到约束,同时也受到保护。它还是最像春雨一样,润物细无声!

那我们怎样去学宪法、讲宪法?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先了解《宪法》。作为小学生,我们只有了解了《宪法》,才能把它牢记在心间,落实在行动上。_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在面对生活当中有可能触碰到《宪法》的行为:例如当有人故意破坏环境、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家长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时;当有人侵犯我们的人格尊严时……我们可以视而不见吗?只要我们学习过《宪法》,那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同伴!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国不可无法,家不可无规,校不可无纪”,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学习《宪法》、懂得《宪法》、运用《宪法》。它将伴随我们一生,让我们受益匪浅!只要我们学法、守法、遵法、用法,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我希望阳光照耀之处都有《宪法》的身影,我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把《宪法》牢记心间,我希望我们的国家可以傲立于世界!

最后,让我以《_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话作为演讲结尾:“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八篇

一、法官面对宪法庄严宣誓

20xx年是第xx个“国家宪法日”,践行报告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12月4日上午,龙江法院按照最高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 感受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宪法宣誓活动。

10点15分,宣誓仪式开始,全体员额法官身着制服,胸佩法徽,精神抖擞,庄严肃穆的唱起了国歌,随后,在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晓红同志的领誓下,全体法官右手握拳高举过肩,面对宪法庄严宣誓:“我是_法官,我宣誓:忠于_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铿锵有力的誓言,是人民法官对祖国、对宪法和法律的郑重承诺。

宣誓结束后,龙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峰同志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日的宣誓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仪式,对每一位法官而言,更是一种教育、警示和自我约束,通过组织法官在宪法日宣誓,以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宣誓人员对宪法的敬畏感,使法官干警能够铭记自己对宪法、对公众、对时代所作的庄严承诺,把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内化于心,外化于形。高峰院长要求全体干警要认真贯彻落实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依照宪法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弘扬宪法精神、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做到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收看特别节目《大法官开庭》之石时态大法官开庭审案

中午12点35分,龙江法院组织全体干警观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央视一套联合推出的国家宪法日特别节目《大法官开庭》第三季,观看了石时态大法官开庭审案之《无法回头》,从中见证了石时态院长的责任与担当,石时态院长以实际行动为全省法院院庭长带头办案起到了表率作用,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与信心。

三、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

在第四个宪法日的重要时刻,龙江法院开展“宪法日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走进法院,零距离接触法官、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公开。 活动中,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晓红全程陪同,代表们参观了法警体能训练室,并旁听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代表们认真倾听审判员的每一次发问、每一次提请注意事项,仔细观察着法官们的仪态仪表、措辞乃至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庭审结束后,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聆听庭审的全过程,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的洗礼,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提高了依法履职的能力,深刻的感受到了司法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十九篇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依宪维权的社会氛围。强化全体公民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让国家公职人员将宪法精神内化于心。

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宪法教育、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保证宪法实施,前提要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我们坚持把宪法宣传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宣传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以宪法为依据,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又一职责。我们将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全力满足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努力推动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力做到应援尽援。

近年来,全区各中小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法治演讲、法律征文等社会化、情景化的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学生对法律知识还缺乏相对系统的学习和掌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要求,以“法律进学校”为抓手,扎实做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篇

一、积极成立学习小组

国际教育学院由学生工作副院长牵头,学生工作相关老师为分队长,各支部为小组,利用早读,大屏幕滚动学习等方式全面开展了宪法日学习活动。

二、加强宣传,扩大普及范围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围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际教育学院开展了以下活动

1、积极参加聆听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通过聆听师生激昂的发言,观看升旗仪式,使学生了解了宪法知识,认识宪法的重要。

2、各班利用早读、晨练和晚自习时间,开展一次关于宪法知识的学习活动。在各位辅导员的指导下,布置好主题班会氛围,在电脑上放映有关宪法的PPT主,并针对本班的实际,开展扎实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举办宪法学习活动,并选派出10名代表参加了院团委组织的宪法知识答题活动,成绩优秀,表现不凡。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学习到了宪法的知识,得到了能力的锻炼。

四、借助各种力量,创造学习氛围

五、活动成效显著

效果看来,我学院对“12·4”国家宪法宣传日活动能够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措施到位,并能计划坚持常抓不懈,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成为我学院德育教育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今后,我们将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法、司法、_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全学院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稳定,为社会的稳定,为学生的健康成长继续做出我们最大的努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一篇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1000字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敬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安庆市健康路小学六(1)班的朱今语,我演讲的主题是:学宪法,讲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有的人经常说爱国,那么,遵守宪法规定,我认为就是一种爱国的表现。

费尔德曾说过:“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宪法知识,是治国之本,它可以使我们安居乐业,让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他还可以保护弱小,让人们免遭欺凌。它管理着我们,保护着我们。可以说,宪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形影不离。

你看,马路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逆向行驶;过马路时,行人要走斑马线;不可翻越护栏……这些都属于《_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宪法内容之一;

你看,在旅游景区里,不乱丢垃圾,不乱涂乱画,文明出游;不乱焚烧塑料;拒绝白色污染;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这些都属于《_环境保障法》,它也写进了宪法;

你看,不吃三无食品;不吃莫名死亡的家禽;不买无营业执照小摊卖的东西……这些属于《_食品安全法》,还是宪法里的内容。

瞧,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只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宪法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

也许有人会以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情。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歌德说过,法律和礼貌是两种能够带来安定的力量。在中国,自古就有周公制礼,韩非说法。宪法知识,应时刻记在我们的心尖。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制的天空是湛蓝而深远的,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在与法同行的道路上,描绘和谐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二篇

一、宪法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_Principle_,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1。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2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3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4

什么是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的原则有那些?传统的宪法学较少论及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宪法原则的内涵及性质,而过多局限于对宪法原则内容的列举。如杰罗姆·巴伦、托马斯在其所著《美国宪法概论》中将美国宪政原则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即权利分立与制衡、限权政府与保障人权。5A·W·布莱德赖和K·D·爱汶在他们合着的《宪法和行政法》一书的第一章,专门探讨了宪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君主立宪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政府等。美国学者加里·沃塞曼在《美国政治基础》一书中也列举了分权与制衡、联邦制、有限政府和司法审查四项原则,但他们并没有阐明什么是宪法的原则以及宪法原则有什么功用等问题。早期国内宪法学者的论着在探讨宪法原则问题时,也只限于对宪法原则的列举,如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一书就将宪法原则列举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等,对与宪法原则性质和作用有关的问题概无涉及。稍后由张庆福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似乎也存在同样的缺憾。同时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建国以后所出版的一批比较宪法学的著作,要么避免对宪法原则进行比较,6要么仅对具体的宪法原则进行比较,而对宪法原则的生成机理、作用功能、内涵特征等避而不谈。7近年来,国内宪法学者日益关注对宪法原则的基本理论探讨,并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主张。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_宪法学对某一类型的宪法所反映的指导思想、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的概括_以及_某一宪法典或宪制性文件本身所确定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该特定宪法的制导方针。_8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_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_9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_立宪者设计宪法规范时的具体思路和基本规则,它隐藏于宪法规范的字里行间,贯穿设计的始终,是宪法规范的骨架;同时,宪法原则又是宪法的民主价值和民主功能的具体化法则,体现着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基本精神,突出地反映着宪法的本质。_10有的主张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_形式宪法_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_反对特权现象。_11

我们认为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12

宪法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普遍性。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宪法原则的普遍性既指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人们为共享人类的法律文化成果,追求文明的共同进步,必须遵守一些具有普适意义的宪治准则,又指它要贯穿于宪政的全过程,是立宪、行宪和护宪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二,自享性。宪法原则必须是“宪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它法律或政治文件的原则,也不能是某一宪法制度或宪政过程的原则。

第三,终极性。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宪法权威的本源所在。它是判断一切政治行为和普通法律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据,更是正义的最高尺度。

第四,抽象性。宪法原则是人们对各种宪政现象和宪政实践的形而上的归纳和抽象,它大多蕴含于宪法规范之中,只有少数宪法原则由宪法规范直接予以确认。

依照上述关于宪法原则的界定,本章将主要研究基本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四项原则。

二、宪法原则的作用和功能

从语义学的角度而言,“作用”和“功能”两个语词具有显明的意义界分,但从宪政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的功能和作用不过是宪法原则影响的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的体现,因此,为了准确地把握宪法原则的有效性,有必要统一地叙说宪法原则的作用和功能问题。

第一,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宪法规范是由规则、原则、国策、概念和程序性、技术性规定构成的。13其中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的核心,是保证宪法规范的内容逻辑统一的关键性要素。同时,由于立宪者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语言符号天然具有的模糊性,也由于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永恒的紧张关系等等。这些因素必然会造成不同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不和谐甚至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只有依靠宪法原则的最高性特征,才能将众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统合成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统一体。

第二,指引全部宪政过程。宪治的实现既依赖于宪法原则所集中体现的宪法精神得以在具体宪法规则的创制中合理具体化,又依赖于在具体宪法规则和普通法律规则所未能覆载的领域也能实现宪法原则所代表的正义。因此,我们不但要运用宪法原则来弥补宪法规则存在的漏洞,还要以宪法原则来指导宪法的解释,提高宪法规则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更要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性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化性,为人类的变革和进步提供充足的空间。

第三,判断公共权力和政治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确当性。在现代民主政体之下,对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诉求,是公民的最大诉求。任何公共权力都必须有合理来源,然后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满足合法和正当的价值需求,而如何来判断合法和合理,最终必须以宪法原则为依归。

论人民主权原则

秦前红

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主权不代表绝对理论逻辑,而是一种历史逻辑,它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在血缘、部落社会,主权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概念。古代中国、希腊各城邦内部也不是根据主权的逻辑来组织的。主权秩序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框架上。在中世纪,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屈从于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秩序,其统治权既来自于上帝之法,也是上帝之法的反映,教会为封建秩序提供了贯穿始终的组织上和道德上的框架。在封建体系中,内部组织范围和外部组织范围之间,“公共领地”和“私有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这种具有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传统政治体系之所以同时能享有权力的高度一致和统一性,并非因为主权权力的存在,而主要在于共同的法律、宗教、社会传统与机制。因此,尽管存在领土上的分隔,但构成世界秩序的单位并未表现出现代主权概念所要求的那种占有性、排他性特征,它们都将自己看作一个世界共同体的地区代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独特的具有世俗权威的民族国家,导致了主权的出现,与之相适应的主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罗马法的复兴顺应了专制主义国家的需要,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乡的发展。基督教改革运动与反改革运动以及宗教战争,导致整个欧洲为此起彼伏的宗教与政治动乱所吞没。世俗国家权威的出现似乎成了结束这种动乱的最有效的补救方式,宗教改革本身破坏了教会所有的普遍权力,从而为世俗专制主义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可以说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是在西方专制主义国家秩序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说明国家内部关系和描绘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学界一般认为为法国人布丹所首倡。布丹认为主权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14其主要特点是: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力。布丹的主权概念具有许多不明确性,比如说他认为主权是从属于神法和自然法的,但他并没有回答诸如主权者的意志破坏了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权,主权是否要求绝对服从,以及主权与涉及政府性质和形式的基本法律或“法律统治权”相冲突怎么办等问题。在布丹之后,一些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等都对主权思想作出过贡献15

对近代和现代宪政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所有个人同意服从国家意志,政府的统治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通过“公共意志”的表达来完成这种委托,但在委托的过程中,既没有失去自我,也没有失去自由,因为每个成员“尽管将自己与全体结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从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16卢梭从其“公意”的理论基点出发,论证了人民主权的两个基本特性:其一是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因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形式,而公意又是人民整体的公共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主权当然也不能被分割了。其二是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转让意志,而转让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出卖生命,这是主权者所绝对不能容许的。17

卢梭之后的许多思想家依然延续了其围绕主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探讨主权问题的逻辑思路,尽管在侧重点和方法上有相当大的不同,但基本都接受主权作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或权威的理念。比如黑格尔主张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并存,戴雪主张法律主权与政治主权的融和18,奥斯汀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强制权力。只有法国的狄骥从社会连带主义的观点出发,否认主权的存在,并主张“我们应当将这些过时的国家人格及主权概念永远由法律里面清除出去”。19

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学者秉持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普遍奉行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他们的观点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差异。

第一,两种观点的逻辑立论不同。西方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认为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而社会主义的宪法学者通常认为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所专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争得来的。

第二,对人民的界定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更多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界定人民的概念,认为人民和国民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只有享受民主的主体才是人民,而作为专政的对象被排斥在人民之外。而西方学者所认为的“人民”在形式上就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

第三,西方学者认为人民主权与三权分立并不矛盾,因此他们通常主张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来表现人民主权,以普遍的平等的公民权来体现人民主权。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以_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并且对人民和公民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权利配置和地位安排。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一)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为了夺民主革命的胜利,都曾经用人民主权学说来吸引和号召广大人民来参加反封建的斗争,并且把这一学说公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昭示天下。如1791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和1918年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_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形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_法国和俄国民主革命获得胜利后,在制定宪法确认胜利成果的过程中,为了突显其制度的民主性和合法性,都将上述政治宣言作为其宪法的序言,使之成为最高法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以后这种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模式亦被许多国家在制宪是所效仿。

(二)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用宪法规范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宪法规范直接确认,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专门规定主权问题,并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1946年宪法宣布:_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的普遍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我们均予排除。_201947年意大利宪法则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行使之。以上三个国家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既有共同性,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独特性。如日本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的并存。因为它一方面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_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法国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则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鼓动和宣传,更来自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革命中所产生的巨大威力。而意大利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规定,却更多归于对法国宪法的模仿,同时意大利宪法对实现人民主权形式的具体规定,又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此外,还有些国家在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方面也有独特之处。比如,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主权交予人民,以选举权通过_部门来行使。其独特之处在于主张主权不是人民固有的,而只是宪法授予的。埃及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法律主权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总统维护人民主权。其独特之处在于将主权的所有和主权的行使结合而论,并把人民主权与法律主权相提并论;总统在维护人民主权方面发挥特有的作用。21二是间接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受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多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比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_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_和地方各级_。这种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显示人民主权的字样,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中国学者普遍认为_一切权力属于人民_实质上即主权在民。22

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逻辑的抽象概括,各国宪法在表现人民主权时,除了把它确定为宪法的原则规范以外,一般还通过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来将人民主权更加具体化。

三、人民主权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

尽管现代各国宪法大多数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以满足对政治合法化的诉求和关于权利来源的终极性追问,但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过程。

第一,任何权力除了其所有性之外,必定还有一个行使或者操作性的问题,这是权力具有现实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人民主权学说强调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并且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和不能代表的,至于如何有效来行使主权却语焉不详,这样便使人民主权似乎成了一个永远悬在空中的权力。

第二,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和谐。因为人民主权,是从“国民全体”的意义来理解的,人民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的抽象人格来看待;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从“国民个体”的意义来理解的,它往往与一个个独立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格相连接。所以,过于强调主权的整体性与绝对性,易使个人的权利淹没在“人民”的大海之中。

第三,现代宪政的精义在于要求“在任何(主权)国家,无论是民主的或其它形式的,都必须有一个人或一群人对行使政治权力负最终责任。”23但人民主权理论把最终判断的权力赋予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其结果要么是无人对权力的行使负任何责任,要么会出现个别人或少数人,借用“人民”的名义,而盗取人民的权力或滥用权力。

第四,人民主权理论主张法律权威、领导权威及宪法自身的权威来自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但是在社会现实层面,由于阶级的冲突与阶层的利益分化,权力被肢解的现象突出;在政治制度层面,权力事实上亦被分离为各个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而找不出一个行使权力的最终责任者。在有些国家,非民选的少数法官甚至有权裁断民选国会的行为,有权担任国家与公民冲突的最终仲裁人,这种情况也与人民主权逻辑相悖。

第五,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导致在建构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之间,也充满矛盾和对立。所谓事实上的独立与法律上的独立、相对主权与绝对主权、积极主权与消极主权等理论上的分野,不过是主权复杂性的另一种话语表述。

第六,社会主义国家都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推演出应以_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形式。早期很多宪法学者甚至认为_制度在实现民主的范围和效能方面是全面而又全权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24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人民主权不过实际表现为_人大主权_。25法治的要义在于有授权必有控权,任何掌权者行使权力必须恪守权力的界限。中国现行宪法第62条在具体列举了_的14项职权后,还恐挂一漏万,又加上第15项:_行使_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_这种规定也会导致背离法治的精神。26

,BLACK''''SLAWDICTIONARY,WestCompany1996,Page499.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4[美]罗纳德·得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5[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6参见赵树民:《比较宪法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参见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这两本著作就根本不涉及宪法原则的比较事项。

7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大出版社1988年版,参见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两本著作都论及宪法原则,但并无关于宪法原则一般原理的探讨。

8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665页。

9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10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11参见莫纪宏:《论宪法原则》,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2在后法治化的国家,易出现的一个悖论便是:由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造成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某种行为合乎宪法原则但与宪法规则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如果强调宪法原则的优位,未免会动摇法治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反之,如果强调对宪法规则的优先适用,则有可能滞碍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制定法系国家,如何确定法律原则及其适用效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13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14JeanBodin,TheSixBooksofaCommonweal,RichardKnolles,,London:,.

15霍布斯和洛克都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来讨论主权概念的,但得出了明显不同的结论。霍布斯认为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交给了国家主权者一个不受任何批评和限制的权利,国家之外没有力量可以对国家进行裁判。而洛克抛弃了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观念,认为政府仅仅是受人民之托,从人民的同意那里取得了合法权,这种同意可能在充分保护个人权利时才能给予政府。

16Jean_—JacquesRousseau,TheSocialContractandDiscourses,翻译,NewYork:

,1950,14.

17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18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5页。

19[法]莱昂·狄骥:《宪法学》中译本,春风文艺出版社199年版,第67页。

20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7页。

21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

22参见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页。

23[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尔克著,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24参见:《_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6页。

25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权的逻辑与悖论》,载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

26本文所列举的诸多问题到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缺憾,还是运用和理解人民主权原则的不当所引致的问题,当然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但这些问题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三篇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作为新世纪的小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做一个新世纪的学法、守法、守纪的合格的小学生,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

而和谐校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安全。安全问题是我们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还是发现有些安全方面的问题没有被同学们所重视,比如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赶,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打架斗殴等。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在增强法制意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特别提醒以下几点:(1)注意食品安全,不吃卫生不合格的食品;(2)注意消防安全,要提高防火的安全意识;(3)注意交通安全。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要拥挤;教学楼内严禁喧闹、追逐;过马路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4)注意运动安全。全体师生在运动中感受快乐与健康的同时,注意运动前做好准备活动,运动中量力而行,防止运动创伤。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最后祝全体老师和同学们安全、健康、快乐度过每一天!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四篇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_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宪草案提交各界人士讨论,历时达四个月,比1954年制宪时的讨论时间多一倍。但1982年制宪式的改宪只是使中国从非正常的政治状态回归到1954年的宪法体制而已,并未改革宪法体制。[1]此后,中国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作了三次小规模修正,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改变既有的所有权关系。然而,无论是上述的三次大改还是三次小改,都没有触及国家权力结构,修宪活动的方向显然不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而是界定个人权利、调整限制个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它虽然只是局部性改动、也并不彻底,但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由此将产生重要影响,使社会秩序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宪法作了这样的修正之后,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重新定义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市民财产权的关系,从而日益凸显出宪法中的内在矛盾,而且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体制性危机,进而不可避免地提出更彻底的宪法改革要求。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把握目前中国宪法体制的特征,也为了了解今后如何在中国重建宪政,有必要认真分析现行宪法的演变、特别是1988年以来关于财产权的三个宪法修正案。依此宗旨,本文首先概述_宪法发展的过程、根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并具体考察所有制方面的基本争论以及试图在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某种均衡点的改革措施。其次,透过权力话语的种种修辞来解读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背景中出台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文本,说明它对现行宪法体制的影响,并揭示国家制度内部存在着的教义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最后,通过分析异质因素的互动关系,展望政治改革以及重建宪政主义体制的可能性。

一、中国宪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宪法的总纲规定:_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第1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_以及地方各级_(第2条)。在社会经济体制方面,这一宪法明确提出了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第4条),特别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优先性,但同时又承认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容许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经济以及个体经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并存(第5条、第10条)。在财产权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但与此同时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13条),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第14条)。宪法在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里还明确宣告,_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全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第101条)。

但是,这一宪法颁布还不到一年,_就掀起了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把原计划到1967年才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下子提前了12年完成[3]。此后不久,又发生了反右派斗争,这场政治运动极大地冲击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一些法学家的护宪主张也受到了严厉批判[4]。1958年,时任上海市委宣传部长的_发表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非常激进地批判了私有财产、商品等价交换、雇佣关系以及其他个人权利[5]。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中国又经历了所谓“_”式的非理性的社会主义产业化、被称为“四清”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无产阶级_”等一系列社会动荡,终于使得1954年宪法名存实亡。

_后期,根据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政治判断,_全面修改了宪法并于1975年1月17日颁布。这部“_宪法”特别强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以及党的一元化领导,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而在关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方面,该宪法的规定则多有遗缺,例如,它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85条)、国家赔偿请求权(第97条)、继承权(第12条)、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第2款);与此同时,“_宪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宪法所没有的条款,如公民有义务拥护_的领导、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罢工的自由以及“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_的权利”等。但是,即使把_的“成果”入宪了,也无法让_“万岁”。“_宪法”通过后不到两年,以_遗孀_和_为首的过激的“_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_正式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_”的终结,接着再次修改了宪法。

1978年修改的宪法于3月5日颁布,宪法中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四个现代化和物质鼓励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章节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例如,重新规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宪法中还首次明文规定了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当时过激的意识形态对1978年宪法依然有十分浓重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家赔偿请求权、继承权等等重要宪法条款,仍未得到宪法性承认和保障。因此,_不得不接连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性地修改这个宪法,除对国家权力机构作了合理化调整之外,还规定了县级_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取消了“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_的权利”。

鉴于1979和1980年的两次修宪有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彻底消除_的影响、适应经济制度变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第五届_第三次会议在1980年9月10日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为此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审议以及四个月的“全民”讨论,终于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改后的宪法在篇章结构上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即把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增加了有关条文,以体现个人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视。1982年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3条第2款)、国家赔偿请求权(第41条第3款)、继承权(第13条第2款)、纳税义务(第56条)等内容,并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进一步具体化,而且还增加了以往三个宪法版本中所没有的新条文(例如,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第38条)、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规定(第33条第3款和第51条)、关于扶养和扶助义务的规定(第49条第3款)、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第46条第1款)等。在经济制度和财产权关系方面,1982年宪法仍然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先性以及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第7条、第8条第3款),但同时又确认,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11条)。这时,雇工超过八人的私营经济还未正式获得合法性。

在1982年的宪法中,按照_的指示在序言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整个法制的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据此,已故的张友渔教授对宪法的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6]。他还指出,“任何反对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也是不能允许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而是怎么正确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7]然而,宪法中同时又规定了_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1款)、全国_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57条)。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第4款),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该包括中国_。其实,联系到当时修改党章时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史实,即可发现,1982年宪法的上述新条款主要是要限制_那样的超凡型领袖的个人专擅。但是,从1982年宪法的条款来看,这一宪法一方面规定_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又承认超越于法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宣告_的领导不可动摇,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显的矛盾。

在这样的宪法和政治制度框架中,中国实行了经济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并建立和健全了与此相应的民商法规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主要涉及财产权关系的宪法修正案。

第一个宪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主要是作了两项修改。第一,在现行宪法第11条中增加第3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条第4款,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宪法修正案意味着,国家承认雇佣劳动、产业资本的积累、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则的改变等一系列经济事实的合法性,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益权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性。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_每届的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在经济方面则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次改宪之后,价格机制和企业家集团在社会中开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义,而国家则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从全能主义体制向某种形态的法团主义体制转化的倾向。

关于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的建议,是由_中央于1999年1月22日向_常委会提出、于1月30日通过新华通讯社公开发表的。[8]3月15日,该宪法修正案在第九届_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其主要内容是,把_理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写进宪法序言,在根本规范中确认法治主义,废除_罪的概念,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本来有关方面还曾经设想对国家权力结构和所有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造,但是这样势必要在某些方面突破既有的体制框架,因此未能获得执政党高层的支持。显然,现阶段的体制内宪法改良只能是有限的。

若冷静地分析中国的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小规模修宪确已接近其极限。今后中国的宪法修改应该是、而且也必然是突破现存体制。当局或者审时度势、像八十年代初那样以制宪的方式全面修改现行宪法;或者在社会压力之下、像五十年代初那样重新起草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宪法;或者是在急剧的社会动荡之中、像九十年代初的俄罗斯那样、自下而上进行宪法革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财产权的宪法规定都很可能成为立法中的一个焦点。

二、围绕财产权的理论争议和法制实践

二十年来的经济改革以引进外资和发展乡镇企业为支撑点,经历了商业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几个阶段。这是一个全能主义的国家逐步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的分权让利的过程,其结局必然是恢复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地位。但由于意识形态和执政党正统性等障碍,私有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非正式方法。结果,私人财产“从权力中来、到权力中去”,出现了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_、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与此同时,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私人财产或者被转移到海外,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浪费掉,很难形成用于长期性经营的产业资本。

为了避免上述事态的蔓延和进一步恶化,有必要尽早在宪法和法律上承认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目前在中国又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资本就只能依附于权力;但反过来,权力资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产生的私有财产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另外,在长期实行公有制的国家里,要承认私有化的合法性,就难以回避应该如何切割分配那些在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的问题。[9]而且,在对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出制度性的重新安排时,究竟这些财产的最终处分权是分配到个人、还是归还给集体,也是个非常复杂的政策选择问题。[10]考虑到二十世纪中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相对化的趋势,所以,_试图维持其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控制能力的做法,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情形使得关于所有制改革的讨论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关心财产权问题的学者中一直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不同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自由主义,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义思想的公开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跃的经济学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制度学派的主张。而在财产权方面,张维迎的理论最有代表性。[11]按照这一理论,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有必要在行为监督和利润分配这两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于对风险的态度适当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家。然而,因为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对它的评估非常复杂,信息代价很大。如果回避难度较大的经营能力评估、而只按照对风险的态度来进行制度安排,则因穷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利用贷款从事风险经营,结果反而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坏账,从而增大金融风险;而那种为了减少这一风险而实行的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如果在贷款过程中采取平均主义的做法,则会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局面以及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即经营能力较差的管理者会逐渐把那些优秀的管理者排挤出市场,结果形成和强化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现,只能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使经营能力与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在一起,在现实中,这种设计应当是让先富起来的人或财产较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或所有权。

在张维迎看来,如果按照作为公共信息的个人财产拥有量来评估经营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价是较低的;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社会分工应该以财产分布状态为重要标准;不应当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状态,而应该是资本雇佣劳动。显然,这一主张的含义是,财产权是培养企业家的温床,也是企业及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又可以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因此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张曙光、汪丁丁、樊钢、盛洪等许多经济学者也持这种看法。汪丁丁还曾明确地指出,在从渐进改革转向深层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改革,确立一部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内容的宪法”。[12]

尽管中国已经出版了不少物权法方面的著述,但经济学者们对法律界在私有化的意义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态度和贫乏的理论仍然颇感失望,有人甚至公开在文章中表示过不满。目前,国内从宪法原理的角度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辩护、且有较大影响的政治学者是_宁,他认为,“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13];因此,“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14]与汪丁丁相同,_宁也主张“修改现行宪法,承认财产权是公民个人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构建政治体制的出发点”[15],从而达到一石二鸟的目标,一方面使政治体制改革获得“有恒产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财产的制度化保障来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

新左翼学者与自由主义派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而一些理论背景不很清晰的国情派智囊集团及一些具有民粹主义倾向的知识分子也是如此。本文仅以崔之元的观点为例,讨论新左翼学者的有关见解。[16]崔之元认为,大规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财产分配上做文章,并不能保证经济效率的提高,至多只是制造一个新生资产阶级;为了在各个领域中全面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也为了在微观经济层面达到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须在企业内部贯彻民主管理。因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还公有制以“经济民主”的本来面目,而不是树立和保障“绝对的财产权”。针对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提出的对风险的态度问题,崔之元强调了道德风险和无限责任。巴特()曾高度评价企业的有限责任制,认为这是可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发明。而崔之元则对此持否定的态度,针对经营能力评估机制的问题,他以结构性破产以及破产法的公法化这一特例,来论证市场机制根据经营能力筛选企业、提高效率时的不充分性。

在关于美国企业制度变革的论文中[17],崔之元反对私有财产权的立场表述得更明确完整。他认为,八十年代末以来美国29个州通过修改公司法来缓和“股东资本主义”的企业管理方式,要求经营者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而且还要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的做法,突破了私有制的逻辑,是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矛盾之必然结果。张维迎对崔此文中的概念混淆以及基本观点和论据的错误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批评。张指出,由于企业制度分为确定的财产所有权和状况依存的企业所有权两个不同的层面,后者的本质是剩余的索取权(风险利益)和控制权(行为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在广义上是由安排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使两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对应的一系列契约所组成的;所以,美国许多州修改公司法让工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其承担风险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发言权、控制权,归根结底只不过是私有制逻辑的延伸而已。[18]

在自由主义与新左翼的对立之间,还潜伏着第三种思想倾向,这就是在制度建设和创新的过程中尽量兼顾自由竞争与社会公正的理念。其理论渊源可包括实践理性的哲学、多元主义的社会观念、注重分配公正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从宪法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念也许会趋向一种类似威玛时期德国著名的政治学者赫曼·黑勒(HermannHeller)所主张的“社会性法治国家”的设想。但是,这种思路还缺乏明晰的表述,更谈不上体系化,只是因为它比较容易成为重建共识的基础,所以在这里提出来以便引起充分的注意和深入探讨。正是因为尚未奠定共识的理论基础,近年来中国的改革实践一直在左右摇摆。

从中国财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现实来看,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明确界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观念。私有土地的买卖虽早就得到国家的认可,但物主并无完全的自由;土地的转让一方面受到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国家抑制兼并的均地政策的限制。因此,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一直不是绝对的,其合法性根据仅在于有据可查的契约文书以及可供寻根问底的契约之链。在界定土地所属时,物主唯一能做的就是证明自己占有的土地来历正当,是从契约对方手中合法获得的,而对方又是从另一占有者手中合法获得的,如此层层剥笋地直到国家承认的起点或法律时效的终点。此特征使得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不是表现为经过登记、获得排他性的物权形态,而是表现为由一系列契约文书所构成的债权形态;所有权的内部结构也具有弹性,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多种权利、权能不断分离组合的动态。[19]在最近二十年的经济改革中,传统财产权的上述特征得到了恢复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正如欧美历史上的许多宪法斗争都是围绕土地权益的分配问题而展开的那样[20],当代中国的所有权关系的根本性改革也是从怎样充分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调整开始的。1962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包括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行政村)、生产队(自然村)在内的三级经济组织,以生产队为基础。农村耕地制度的变化始于七十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出现在一些贫困地区、并逐步普及到全国。在农村财产权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农民和基层干部把一块土地分成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构成要素,通过承包经营的契约关系来取得使用土地和获取收益的部分权利。[21]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即国家保有禁止转让[22]、限制抵押[23]以及强迫性征收或征用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事实上的终极处分权,乡或村级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集体的经营代理者或管理者、通过收取地租的方式实现所有权,而农民个人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享有用益物权。由于承认农民的用益物权和生产自主性,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经营的监督成本、强化了生产的激励作用,所以推行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经济的效率明显地提高了。[24]

另外,为了提高对66万平方公里的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试行了国家所有土地的用益权能的出让和转让。深圳特区首先在1982年引入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的交易制度(第一级土地市场),从此使用土地必须缴纳地租,免费划拨的做法被逐步废除;至1987年又承认了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自己的用益物权的自由(第二级土地市场),从此国有土地具有了按照浮动价格实现交换价值的可能性。继深圳之后,许多城市也先后实施了类似的土地流通化措施。1987年春天,_正式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土地用益物权有偿转让的政策,并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等机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在1988年修宪法后付诸实施。[25]1990年5月19日,_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商品化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根据。土地使用权这个法律概念把城乡的土地用益性权利统合起来了。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其广义的内涵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等;狭义的内涵则专指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而取得的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26]若采取大陆法系的分类方式,这一概念包括地上权和永佃权这两种用益物权。然而,中国在设计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时,主要参考的是施行于香港的英国法的经验,因为该模式可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相洽和,既能维持政府控制和调整土地资源的权力,又能使政府从土地开发中获得巨额财政收入,还可促进房地产市场、金融业的繁荣。[27]因此,立法者和学者的观点更多地受到了所谓的社会性地权制度(landtenuresystem)的原理及自由土地保有权(freeholdestate)和定期不动产权(leaseholdestate)的分类法的影响。

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相对应的,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财产法”中确立了“企业经营权”概念,它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经营权以及租赁经营权这三种形态。国有企业经营权这一用语出现于1984年,后在“民法通则”第82条中正式规定之。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并把企业经营权定义为企业对国家授予其进行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99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的第8到21条规定了企业经营权的14项具体内容,包括自主决定产品价格、按照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自由处分企业资产、雇佣职工、拒绝摊派等方面的权能。

采用企业经营权这一术语的目的是,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暧昧地容许国有企业拥有某种近似于所有权的物权,以解决所有权主体不能落实的问题。然而,鉴于这样的文字游戏实际上带来了概念上的混乱,部分学者主张,应该明确承认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国家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所有权”。[28]还有些学者则认为,法人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应建立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这两种范畴,企业只享有相对所有权。[29]其实,无论采取哪种观点,都势必导致国家所有权的二重结构。[30]立法者最终接受了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层面把财产所有权(propertyrights)和企业所有权(ownershipofthefirm)区别开来;国家作为投资者和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授予经营者来管理,仅仅享有“股东权”;经营者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实际上取得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31]从企业经营权到法人财产权的变化,正是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关系进行分离、重组以及实现结构转换的结果。

综上所述,在近二十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通过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实际上逐步改变了宪法第12条规定的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其具体的步骤和措施如下。第一,通过契约法(特别是承包和租赁的合意关系)使所有权流动化。其结果是,一方面财产的转移以及新财产的起源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随机性、任意性;另一方面所有权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为了防止化公为私或为了保护增值的财产,势必出现按照排中律的逻辑使产权关系明确化的要求。第二,在界定产权结构的过程中,所有与占有、经营的分离会变得更加彻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说,有必要严格区别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和相对于特定对象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为了使产权的重新定义更符合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交换需要,司法实践势必通过试行的方式对财产权关系进行符合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的政策性调整。第三,缩小政府的规模,让行_力逐步撤离市场,并通过股份制等形式使公共所有权的主体褪去具体的职能和特性而更加抽象化,使它变成一群基金管理人、一个参与分红的股权载体,变成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资产价值的一个核算单位,甚至变成独立于所有者资格单一性或公共性的某种外部控制的社会责任及其象征性符号。

经过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后,为了使市场中通过契约交换、转让的财产权得以按照变价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必须确立私有财产足以对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财产相对化的基础上,承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就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本质所在。既然财产权结构发生了如此根本性的变化,政府的地位和行为方式、构成社会公正观的习惯以及意识形态也必然受到影响。[32]对强调意识形态的统治者阶层、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义者”集团而言,这里不仅存在着经济效率、租税收入以及制度成本的比较分析,而且存在着基本政治体制的生死存亡的风险评估,问题于是变得极其复杂。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之后的宪法结构

“_十五大政治报告”显示出试图正面解决所有制问题的新的意图,这最后表现为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改宪决议。为了从意识形态将对财产权结构的变革合法化,1997年在_章程中规定,_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的一部分,1999年又在宪法修正案中列入了_理论的指导作用。为了协调政府行为与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之间的关系,1998年按照“依法治国”的纲领和有限权力的模式进行了行政改革。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欢迎的。然而,无论从意识形态还是从政府定位方面来看,这些变化其实都很不彻底。而1998年底以来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如果分析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认,它基本上只是一种妥协的产物。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第12条确认了_理论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地位;相应地,把关于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从“现在进行时”改为“一般将来时”,即强调这一历史阶段“将长期”存在;还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改动了宪法序言的第7段,该段改后共有251个字,其中仅社会主义这一词就出现了10次,占该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虽然社会主义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却未被明确地定义。若按照宪法序言第6段的说法,社会主义之所以不同于新民主主义,是因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进行了改造;而如果按照第8段的说法,则社会主义意味着坚持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这两种解释又都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财产权、发展市场交换的合意关系──相抵触。

根据修正案第14条,在宪法中追加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款,即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合并为宪法第6条第1款,重新规定第2款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3]相应地,修正案第15条把宪法第8条第1款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把集体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修改前的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来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对私营经济的规定也大致类似。根据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改后的宪法提高了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修正案第16条,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被改为:“(第1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中国的权力话语体系中,把私有经济解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表述,意味着正式承认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意味着“国家──集体──个人”这一价值序列的相对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条款中不再区别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意味着当局已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及阶级分析法。但在政府职能方面,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并未接受关于国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务的理论假设;相反,还是继续强调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尽管如此,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仍然是这次改宪的核心内容,也是今后中国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支点。

另外,修正案第13条增加了一个法治国家条款,而第17条则追认了刑法修改的成果,即废除了_罪,使政府在行使强制力时得以淡化其政治色彩。若借用诺斯的术语来表达,对宪法的这两处修改的主要意义在于,国家控制权的潜在暴力(violencepotential)的分配显得更加公允。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 第二十五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_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国家宪法日主题: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置国家宪法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氛围。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

希望同学们学宪法、讲宪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3000字宪法教育论范文精选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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