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罚目的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刑罚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手段。然而,刑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还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
首先,刑罚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者。犯罪行为违背了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和不安全感。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者,可以让其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罪行的严重性,从而对其产生震慑作用,使其不敢再次犯罪。同时,刑罚也可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正义的需求,让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感到满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者,还包括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是刑罚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刑罚还可以通过惩罚和改造的手段,帮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危害,从而改变其错误的行为和思想,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然而,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者的惩罚、预防和改造,还包括对社会的警示和教育。刑罚的执行过程和结果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它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和公正的判决,向公众传递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同时,刑罚也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向公众传递一种教育和警示的信息,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要轻易犯罪。
综上所述,刑罚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包括惩罚犯罪者、预防犯罪、改造犯罪者、警示社会和教育公众等。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平衡和人道,关注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努力寻求刑罚的最佳方式和效果,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也谈刑罚目的 篇二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刑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还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在本文中,将从社会效果和人道关怀两个方面来探讨刑罚的目的。
首先,刑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给公众带来不安全感。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人不敢轻易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刑罚也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的严重性,从而改变其错误的行为和思想,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然而,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还应该注重人道关怀。刑罚的执行过程和结果都会对犯罪者产生影响,它应该尊重和保护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刑罚不应该成为对犯罪者进行虐待和报复的手段,而应该以改造和教育为重点,帮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危害,从而改变其错误的行为和思想,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刑罚的目的是多维度的,既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又应该注重人道关怀。刑罚既要有威慑作用,又要有教育和改造的功能。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平衡和人道,关注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努力寻求刑罚的最佳方式和效果,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也谈刑罚目的 篇三
也谈刑罚目的
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的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②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并不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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