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推荐3篇】

时间:2011-04-09 09:29:41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 篇一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赋予特许人一定的权力和义务,以在特许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权的定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探讨。

首先,特许权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特许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权利。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特许人享有特许权的权力,可以在特许区域内独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并对该区域内的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特许权不仅具有权力性质,还具有法律效力,特许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遵守特许权的约束和限制。

其次,特许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特许人在享有特许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源开发和保护,遵守特许权合同中的约定等。此外,特许权的范围和期限也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特许人只能在特许区域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并且特许权的期限一般是有限的,一旦期限到期,特许权将自动消失。

最后,特许权是一种相对性权利。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是相对于特许区域内的其他主体而言的。特许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申请、审批等,而特许人的特许活动也需要与特许区域内其他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考虑到特许区域内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特许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特许权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和限制性质,它是一种有限制的相对性权利。特许权的定性问题对于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在正确理解和把握特许权的定性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 篇二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特许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利,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许权的定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经济层面对其进行探讨。

首先,特许权可以被视为一种经济权利。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特许人通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特许人在特许区域内独家经营特定经营活动,可以形成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律,特许人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进行决策,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特许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经济权利。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特许人在享有特许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源开发和保护,遵守特许权合同中的约定等。此外,特许权的范围和期限也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特许人只能在特许区域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并且特许权的期限一般是有限的,一旦期限到期,特许权将自动消失。

最后,特许权是一种相对性经济权利。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是相对于特许区域内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的。特许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申请、审批等,而特许人的特许活动也需要与特许区域内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都需要考虑到特许区域内的整体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特许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特许权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和限制性质,它是一种有限制的相对性经济权利。特许权的定性问题对于特许权的设立和行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在正确理解和把握特许权的定性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 篇三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

  一、行政法中特许制度的介绍

  特许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英国国会于1623年颁布的专卖条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由于英国王室滥发特许证给英国王室亲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从而引发了物价昂贵、品质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该条例。1602年的荷兰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160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在行政法上,特许是特殊许可(或特别许可)的简称,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特别”一词定义为“与众不同、不普通”;对“特殊”则定义为不同于同类的事物或平常的情况的。而“特许”则是指特别许可。与特许一词关系密切的另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许可。《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因为许可是对被管理者实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认为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

  许可和特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学者们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是对任何人都禁止。也有学者认为许可是命令行为的一种行使,涉及人们的具体利益关系。从许可的性质看,它不同于设定一定的权利或权利能力的特许。但两者正出现相对化趋势,许可中有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两种因素,其性质上看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特许即特别许可是许可的一类,与普通许可相对应。根据许可的范围,许可通常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对申请者本人没有特殊的限制,申请者按照许可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可。特殊许可对申请者提出了特殊要求,除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特殊限制的许可。可见,特别许可是指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这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普通更为严格,适用的范围更窄。

  本文认为,“特许”即“特别许可”,是许可的一种,与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资格附加了比一般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资格更为严格的条件;或者在审批的程序上更为严格,或者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如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的批准。

  在环境法律制度之一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例如

国家要求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准许取水的证明文件即取水许可证。国家对此类特别许可证的限制特别严格。有些国家则依据被许可的活动是否对社会和公益有害为标准把许可分为一般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这种许可不受程序上的正当手续的保护,可以随时因公益福利需要而限制或收回。

  二、其他特许制度的介绍

  (一)专利法中的特许制度

  法国将专利证书称为发明特许证书,将专利法称为特许法;日本亦称为特许证书以及特许法,专利局则称为特许厅。

  英国在制定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之前,也有王室恩准的特许的历史背景。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王室为了增进公共福利,而授予特许及专卖。例如英国在14世纪,爱德华三世(1312~1377 )对

[1][2][3][4]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推荐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