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相当因果关系说述评
在哲学和逻辑学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描述了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一个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其他事件的存在或发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并对其进行评述。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事件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其中一个事件发生是受到其他事件的影响。这种关系是基于观察到的经验和推理得出的。例如,当我们看到一只鸟飞过天空时,我们可以推断出这只鸟飞过天空是因为它想找到食物,这是因果关系的一个例子。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并不总是准确和可靠的。有时候我们的观察和推理可能是错误的,导致了错误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这是因为我们的认知能力有限,我们只能观察到有限数量的事件,并且我们的推理也可能受到偏见和错误的假设的影响。
此外,相当因果关系还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们只能观察到发生在我们所处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事件,而无法观察到发生在其他时间和空间的事件。这意味着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有限的和片面的,可能无法全面地了解事件之间的真实关系。
另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作用。通过观察和推理,我们可以建立起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世界的运行规律。这有助于我们预测和控制事件的发生,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和可靠的,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性。我们需要谨慎地观察和推理,避免错误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认知是有限的,不能过分依赖于我们的观察和推理。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从而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
篇二:相当因果关系说述评
相当因果关系是我们理解和解释世界的重要工具之一。它描述了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事情会发生和如何预测未来。在本文中,我将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进行评述,并探讨其在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基于观察和推理,通过观察到的事件和我们推断的因果关系来描述事物之间的联系。这种方法在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帮助科学家们发现规律和解释现象。例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是基于对物体运动的观察和推理得出的,描述了物体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广泛的应用。我们通过观察和推理来理解和解释我们的日常经验。例如,当我们看到黑云密布时,我们可以推断出即将下雨。这是因为我们观察到了黑云,并根据我们的经验和推理得出了下雨的因果关系。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首先,我们的观察和推理可能受到偏见和错误的假设的影响,导致错误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其次,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并不总是准确和可靠的,因为我们的认知能力有限,我们只能观察到有限数量的事件,并且我们的推理也可能是片面的和不完整的。
尽管如此,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在科学和日常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通过观察和推理,我们可以发现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世界的运行规律。这有助于我们预测和控制事件的发生,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相当因果关系的说述在科学和日常生活中都有重要的应用和价值。尽管其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谨慎地观察和推理,提高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认知和理解。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应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
相当因果关系说述评 篇三
相当因果关系说述评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之基本思想相当因果关系说诞生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由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冯。克里斯(VorKries)首创。克里斯长期研究概率学,并一直试图把概率论的有关方法运用于社会问题的研究。一八八八年,他发表了一篇文章,首次将概率论的思想用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领域。其理论的基本立意很快得到大陆法系诸多学者的赞同,他们在克里斯的理论的基础上,对相当性的判断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断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产生以后,逐渐被包括德国、奥地利、瑞士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所接受,并成为支配性的学说。时至今日,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希腊、奥地利和葡萄牙等国仍然处于主导性地位。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前提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要受制于人类的知识水平的。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等,使得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判断也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
关于可能性的判断,在克里斯看来,就是一个运用概率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对于某一个现象发生的频率进行考察;其次,对不同现象发生的频率进行比较和分析。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考察特定人群患某种疾病的频率,来判断从事某种职业是不是很有可能造成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患上这种疾病。一个经常讨论的案例是关于矿工患肺结核病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通过调查发现,由于煤矿工人长期暴露于对呼吸系统损伤极大的粉尘当中,因而患肺结核病的比例很高,远高于一般人群。这样,我们就可以作出从事矿工这一职业很可能导致肺结核的判断。
克里斯认为,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可以用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理由非常简单:如果可能性的判断显示A很有可能导致B的发生,而在存在A的情况下确实有B的发生,那么人们会比较有理由相信A就是导致B发生的原因。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克里斯是从统计分析的方法出发来探讨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的,但是他并没有把可能性判断完全建立在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之上,而主要是依靠一个普通人和受过良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法学者所共同具有的社会常识。因为“依据相当性概念判断之结果,与普通一般人或经过训练、具有正义感的法律人,依据经验之启发及事件发生的正常过程,所为之判断,甚为相似”。[1]
克里斯将上述思想贯彻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领域,主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换言之,在克里斯看来,极大地增加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2]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应判断结果发生之条件,是否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条件关系之判断),亦即在认定确实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后,再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相当性之判断)。
二、条件关系之认定
对于条件关系之认定,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各侵权法律制度基本上都以必要条件理论为基础,下文围绕必要条件理论对条件关系的认定作一简要之介绍。
(一)必要条件理论之内涵
这里所谓的必要条件理论,是指英美法上的“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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