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开题报告【通用6篇】

时间:2019-03-03 01:17: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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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一

标题: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将从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保护机制的构建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保护机制

正文: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侵权行为不仅对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对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和保护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责任的界定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法律责任的界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主要由刑法进行界定,民事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进行界定,行政责任主要由行政法进行界定。同时,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也需要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中予以考虑。

四、保护机制的构建

保护机制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手段。构建网络侵权行为的保护机制,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立法上,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禁止与惩治。执法上,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查处率。司法上,应加强司法保护,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结论:

本文将从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保护机制的构建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进一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公平。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

标题:探讨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刑事辩护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辩护的地位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视。本文将从刑事辩护的定义、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事辩护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提高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刑事辩护;中国法律体系;地位与作用

正文:

一、引言

刑事辩护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辩护的地位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因此,研究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刑事辩护的定义

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其委托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公正审判的活动。刑事辩护的定义对于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辩护的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一方面,刑事辩护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存在问题。因此,提高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刑事辩护的作用

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认定罪责;促进司法公正和确保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刑事辩护的作用对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的定义、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事辩护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提高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引起社会各界对刑事辩护的重视,推动刑事辩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进一步发展。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四

  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xx、10--- 20xx、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xx、12--- 20xx、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xx、3 --- 20xx、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xx、5 --- 20xx、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

  [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4期

  [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xx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xx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xx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五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篇六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篇三: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A.选题依据和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B.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

  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C.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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