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篇一
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参与。然而,民主的实践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也会出现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三种常见的民主规范模式:代议制民主、直接民主和半直接民主。
第一种规范模式是代议制民主。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这种模式下,人民作为选民,通过选举权来选择代表,并将权力委托给代表来代表他们的权益。代表则在政府中发挥作用,代表人民的意愿,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代议制民主强调代表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中被广泛采用,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等。
第二种规范模式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强调人民直接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人民通过公民投票、公民讨论和公民参与等方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直接民主认为,人民应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而不是通过代表来代表他们。这种模式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有出现,如雅典的民主实践。现代社会中,瑞士是一个著名的直接民主国家,人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直接参与政策决策。
第三种规范模式是半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是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结合体,旨在兼顾两种模式的优势。在半直接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同时也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直接参与重要决策。这种模式下,代表仍然扮演重要角色,但人民也有机会直接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瑞典是一个采用半直接民主的国家,人民通过公民投票参与决策,同时也选举代表参与政府。
总结来说,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分别是代议制民主、直接民主和半直接民主。每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特定情况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参与。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篇三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本文讨论的是作为理想型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解。“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些说法,今天在美国所谓的“共同体主义”争论中是划分立场的关键词。我将首先根据米歇尔曼(F?Michelman)的观点,来描述相互对立的两种民主模式(着重点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实质,以便在第二部分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中过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并阐明另外一种民主概念,即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我个人更愿意称之为一种“话语政治”(deliberativePolitik)。1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
“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建筑术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变。除了国家主权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分散的市场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这就是团结(Solidaritaet)。
这是一种平面上的沟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政治意志,无论从发生或规范的角度,都应当享有优先性。公民的自决实践有了新的社会基础,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私人交往的约束。有了这个基础,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国家机器所消耗,以及与市场结构相同化。在共和主义概念当中,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公民社会获得了一种策略意义。两者都必须确保公民的沟通实践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与经济社会的分离,符合行政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的结合,而交往权力来源于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
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命题导致了不同的结论:
a)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主体权利是消极权利(negativeRechte),它们确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不会受到外部的强制。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结构:它们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以致于这些私人利益最终经过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形成与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为一种政治意志,并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这样,公民就可以断定国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2」。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negativeFreiheiten)的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posotiveFreiheiten)。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的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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