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精彩3篇)

时间:2018-05-02 03:33: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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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篇一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家庭暴力涉及到不同的形式,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等。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对整个家庭和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首先,家庭暴力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家庭中存在的权力不平等。在一些传统观念中,男性被认为是家庭的主导者,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力。这种思维方式导致了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剥夺权益的行为。同时,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和对受害者的歧视也使得家庭暴力得以继续存在。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改变这种传统观念,并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其次,心理因素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施暴者可能具有心理问题,如控制欲、自卑感等。他们通过家庭暴力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自尊和自信。对于这些施暴者,我们需要提供心理帮助和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外,家庭暴力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和法律的支持。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同时,法律也应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以此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最后,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加入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行动中来。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真正改变家庭暴力的现状,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努力。只有通过改变社会观念、提供心理帮助、加强法律保护和整合社会资源,我们才能够最终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为每个人的幸福和安全保驾护航。

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篇二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以期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首先,家庭暴力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家庭中的压力和冲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如工作压力、经济压力等。当这些压力无法得到有效释放时,家庭暴力有可能发生。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提供心理辅导和解决冲突的方式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其次,家庭暴力的解决还需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培养。通过教育,我们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观,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惕性。同时,家庭成员应该学会尊重和关爱对方,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外,家庭暴力的解决还需要加强社会的支持和关心。社会应该加大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度。同时,社会应该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举报和援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加入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行动中来。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真正改变家庭暴力的现状,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以期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只有通过加强教育、提供心理帮助、加强社会支持和整合社会资源,我们才能够最终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

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篇三

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内容提要:文章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一、对家

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1.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残忍的手段剥夺了妻子的生命。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施暴手段具有残忍的一面。长沙市因离婚而引起的“高楼抛弃”和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家庭暴力案件就是典型的例证。受害人李淑琴被擀面杖数十次打击身体致命部位而死亡;受害人段淑琴身上被浇上汽油后烧死;受害人张惠玲因全身多处被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受害人王桂英被丈夫扼颈致死;受害人×××被丈夫杀害并分尸扔到黄河。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

1.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程度不同地波及到婚姻和家庭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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