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论文
空白票据是指在票据上尚未填写任何具体内容的票据,它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可转让性。空白票据的使用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票据法是对票据的发行、转让和支付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发生了一定的演变。
在早期的票据法中,空白票据被视为一种具有很高信用背书功能的票据形式。当时的票据法主要关注票据的流通和转让问题,对于空白票据的使用并没有进行过多的限制。这种态度反映了当时商业交易中的实际需求,也有助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然而,随着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和票据欺诈的增加,对空白票据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后期的票据法中,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空白票据的背书和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这种态度的转变主要是为了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票据欺诈的发生。
可以说,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态度演变是一种应对商业发展和风险的反映。随着商业交易的复杂化和票据欺诈的增加,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种态度的转变有助于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正常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不能过于偏激。空白票据作为一种灵活和可转让的票据形式,在商业交易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实际需求。票据法应该在保护持票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商业交易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票据法的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商业交易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态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发生了演变。从早期的信用背书功能到后期的严格限制,这种态度的转变是对商业发展和风险的应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不能过于偏激,应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兼顾商业交易的实际需求。
篇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论文
空白票据作为一种灵活和可转让的票据形式,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空白票据的态度在票据法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演变。本文将对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进行初步研究,并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首先,早期的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持有人的权益给予了较大的保护。空白票据作为一种灵活的票据形式,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填写和转让。在早期的票据法中,对于空白票据的使用并没有过多的限制,票据持有人可以自由地进行转让和背书。这种态度的形成主要是出于商业交易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然而,随着商业交易的复杂化和票据欺诈的增加,对空白票据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后期的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空白票据的背书和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这种态度的转变主要是为了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票据欺诈的发生。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制度对商业发展和风险的应对。随着商业交易的发展和欺诈行为的增加,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种态度的转变有助于保护票据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正常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不能过于偏激。空白票据作为一种灵活和可转让的票据形式,在商业交易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实际需求。票据法应该在保护持票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商业交易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票据法的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商业交易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态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发生了演变。从早期的保护持票人权益到后期的严格限制,这种态度的转变是对商业发展和风险的应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空白票据的态度不能过于偏激,应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兼顾商业交易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商业交易的发展和规范。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论文 篇三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还远远不够。本文尝试着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作些粗浅探究。
【关键词】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制度 态度演变 完善
一、 空白票据及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空白票据是大陆法系票据法上的称谓(日本票据法上称其为白地手形),英美法系票据法称“未完成票据” (incompleteinstrument)。从票据法理上看,只要构成票据就不得留有空白,因此,“空白票据”这一术语本身即存在矛盾,故称“未完成票据”似更妥贴。⑴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⑵。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对此,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也有明文规定。然而,经济实务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票据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⑶
因此,各国票据法和司法实践基于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原则上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归于无效的同时,规定或是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而形成空白票据制度。
二、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
(一)概述
在票据产生初期,各国为避免票据流通的不安全,都不承认空白票据的存在。例如,日本的票据法始于明治十五年的汇票本票条例,次为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编票据章则均不承认空白票据。此旧法对于空白票据均未设任何规定。旧中国票据法中也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我国台湾票据法于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⑷而且,票据上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无从确定,票据关系亦无法确立。
空白票据的出现及其长期存在,完全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中,为了满足票据关系人之间交易上的需求,对于票据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有时因签发票据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及时确定,如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期合同时,只有结算后才能得知其交易差额;又如各国票据立法都对于即期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据规定了持票人得提示付款的期限,而票据关系人之间出于交易上的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提示付款日期,或为了摆脱该项期限规定的限制,不想即时确定提示付款日期时,通常都由出票人签发欠缺票据金额或收款人名称等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给收款人,约定由收款人及其委托人
在能确定有关欠缺记载事项的事实时,补充记载该有关绝对应记载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的票据。这些情况表明:发行和流通空白票据由于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成为一种根深蒂固和越来越多的票据利用方式,尽管对票据流通秩序造成冲击,这种禁而不止的状况反映了票据法不适应票据实践的性质。如果票据法不对空白票据作出相应规范,设置相应规则,票据法就没有完整地设立票据秩序,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⑸
因此,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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