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精彩3篇)

时间:2014-06-01 02:13: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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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 篇一

在中国法律史上,五朵金花案是广为人知的一系列性侵案件。这五起案件涉及五名性侵犯罪嫌疑人,他们分别是田某、李某、王某、赵某和张某。这些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引发了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思考和改革的呼声。

首先,五朵金花案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对性侵案件的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受害者在报案后遭受到了二次伤害,包括被警方误导、调查不彻底以及证据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中国司法机构在性侵案件中对受害者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对于性侵案件的司法程序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改革亟待进行。

其次,五朵金花案也揭示了性侵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动机的复杂性。这些案件中的嫌疑人来自不同的社会背景和职业领域,他们有的是教师,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企业家。这表明性侵犯罪不仅仅存在于特定社会群体中,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因此,除了加强对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外,还需要对性教育和性别平等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宣传和教育。

最后,五朵金花案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改革提出了挑战。这些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效能提出了质疑。因此,中国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正义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五朵金花案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性侵案件,它们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对性侵案件处理的问题,揭示了性侵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动机的复杂性,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改革提出的挑战。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打击性侵犯罪,中国法律体系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的进步。

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 篇二

五朵金花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系列性侵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五名嫌疑人对多名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些案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思考,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五朵金花案中的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性侵罪。然而,一些人对于性侵罪的定义和适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性侵罪的定义应该更加明确,同时,法律对于性侵罪的惩罚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对于性侵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也需要明确规定,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刑罚的公正执行。

其次,五朵金花案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一些案件中的证据被认为不足以支持定罪,导致了一些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因此,对于性侵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法律应该进一步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受害者的陈述和证词,法律也应该给予更多的重视和保护,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定罪难题。

最后,五朵金花案中的受害者权益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在这些案件中,一些受害者在报案后遭受到了二次伤害,包括被警方误导、媒体曝光以及社会舆论的谴责等。因此,法律应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确保他们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对于受害者的心理辅导和康复也应该得到重视,以帮助他们重新建立信心和自尊。

综上所述,五朵金花案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思考,涉及到性侵罪的定义和适用、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相关法律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 篇三

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五朵金花案凸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商品化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在我国的研究刚起步,我国现存的几种权利保护模式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缺憾,商品化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在我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商品化权 商誉 模式缺憾 独立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由季康和公仆合作创造的剧本,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美丽善良的“金花”形象从此家喻户晓。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经营“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允许使用并注册了“五朵金花”的行为侵犯了起著作权,遂于公仆一起于2001年2月5日向法院起诉曲靖卷烟厂,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无独创性,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为由反驳。认为曲靖卷烟厂没有侵犯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五朵金花》的著作权属于季康和公仆二人共有,但却认为《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曲靖卷烟厂是否侵犯了季康的著作权?商标注册使用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侵权?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五朵金花”是影视作品中的虚构人物,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而被告生产,销售的是使用了该虚构形象的卷烟产品,该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肯定侵犯了“五朵金花”著作权人的某种权利,至于这种被侵犯的权利到底是何种权利,上述肯定态度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曲靖卷烟厂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商品化权,而不是著作权,下面笔者就商品化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商品化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 商品化权的定义。

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在一般民法的人身权与版权之间,以及在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和版权之间,存在一个边缘领域,”“把这一边缘领域的问题无论单放在人身权(或商标权等)领域还是单放在版权领域解决,也难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在这一领域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这就是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指的是将真实的人,虚构的角色或其他的财产物的形象,名称等用与商业活动的独占性权利。商品化权并非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杜撰,而是从日文转引来的。日文的商品化权则是日本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从英美法的merchandisingright直译过来的。因此,商品化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制造了家喻户晓的,尤受儿童欢迎的米老鼠,唐老鸭形象,该公司发现了它的商业价值,授权那些小件商品如儿童服装,背包,玩具等制造商可把这些卡通形象印在其商品上。这一再利用相当成功,给公司带来了相当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商品化权的真正起源。这种将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以许可证的方式授予他人商品化的权利,被许多的学者称为商品化权。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有商品化权这一权利概念。相关的研究也起步较晚。近年来国内法学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形象权说,郑成思教授将着一领域的权利归纳为“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如在世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来的人和动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郑成思把它统称为形象权(2)虚构角色说。该说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是著作权人使用起作品只角色印刷于销售的商品之上的专有权利。(3)综合说,认为商品化权不仅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虚构的角色,还包括作品的著名的标题,语言的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笔者认为第三种说法对商品化权保护较为全面,应为我国立法所采纳。

(二) 商品化权的特征。

(1) 商品化权的客体。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以及广为人知的标记是“商品化”的对象,并非商品化权的客体。商品化权的客体是商品化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形象,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的名称,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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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论文(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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