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优质3篇】

时间:2014-01-09 05:10: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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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 篇一

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证证据规则作为公证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进行建构和思考,以提升公证活动的质量和效力。

首先,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需要更加明确和详尽。目前的公证证据规则对于公证活动中的证据要求并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同公证员在实践中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公证证据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和详尽的规定,明确公证活动中的证据类型、证据收集方式和证据审查标准,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核心目的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容易导致虚假证据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识和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的证据保全和审查机制,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证需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证据进行,以便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对于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并没有充分考虑,容易导致证据的不可靠和不准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提高对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识和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的证据鉴定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的检验和评估,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建构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于提升公证活动的质量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对公证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明确、详尽和严格的公证证据规则,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 篇三

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

一、由“莫兆军事件”引发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思考

两年前的“莫兆军事件”曾在我国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虽张辩称借条是由李等人持刀威逼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遂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同年11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兆军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沿袭“死人为大”陈旧习俗,各媒体充斥对莫兆军的谴责,《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现代版》等火药味十足的文章和标题随处可见。尽管如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莫兆军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今年夏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一起令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起案件让人们得到一些启示。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自然联想起这些年来那些因采信虚假或不实证据造成公证文书发生错误而被媒体曝光的事件,这些事件中的经办公证员无一幸免,悉数卷入旋涡,并

均以被处分、包括受刑事处分作为结局。从“问题”的严重程度看,当属莫兆军为过:公证员采信虚假证据,证件材料在形式上无疑义,也无人提出异议,但莫兆军采信证据时,则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此为一;其次,当事人提出李等人“持刀威逼”的行为属刑事犯罪,按有些人的说法“莫兆军理应引起重视”,公证员则无此“麻木”问题;第三,莫兆军采信错误证据的结果是造成两名当事人死亡,而公证文书尚未造成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又为何如此的迥然不同,究其原因,法院对莫兆军作出无罪判决,依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民事诉讼活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据此,莫兆军在被告未就其主张的借据是受原告胁迫而写提出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是符合民事法律证据规则要求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情形不属于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虽然事后证实莫兆军所作的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甚至部分法官在事后提出了大量不无道理的“应当”,但这一切均不能成为莫兆军有罪的理由。反观公证,我们发现公证竟然没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可援引,更没有免责规定可依照,公证员采信的证据如有问题,他难以自证其已尽责,即使社会有认为他已尽责的意见和应当免责的呼声,也不足以与那些“应当”的理由相抗衡,他得根据由公证文书造成的后果和那“应当”呼声的强烈程度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的今天,公证员无疑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因为这种风险是公证员依自身谨慎、努力所无法克服。难怪有公证员作出这样的“总结”:现在每多办一件公证,就是往自己身上多安装上一颗定时炸弹。

当然,没有证据规则,远不只是公证员的职业风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公证得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作保障;而要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严格的证据规则则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标准不确定,势必造成公证员各自根据其知识、经验、能力甚至是性格来决定如何取证和采证的局面,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当然得不到保证,公证文书也就无法担当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而公证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我国年轻的公证制度生命危殆!这才是问题严重性之所在。

二、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1、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内容。

我国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分别见于《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下称《规则》)及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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