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精选3篇】

时间:2017-09-07 08:27:50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 篇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现象被称为“上诉不加刑”。所谓“上诉不加刑”,指的是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刑后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法院不仅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反而对原判进行减轻甚至改判无罪的情况。这种现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有人认为,这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纠正;也有人认为,这是对被告人的二次追诉,违背了法律的原则。

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重审不能成为逃避正义的手段。如果重审只是简单地减轻刑罚或改判无罪,那么整个司法系统就会陷入混乱。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获得更轻的刑罚或者脱罪,这将严重损害受害人的权益,破坏社会秩序。

为了避免重审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我们应该对重审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重审的条件和范围,避免滥用重审权。其次,应该加强对重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重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后,应该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机制,确保判决的执行不受重审的干扰。

重审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然而,如果重审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那么整个司法制度就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重审制度的监督和改革,确保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系统。

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 篇二

近年来,“上诉不加刑”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于这种现象,有人认为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纠正,有人则认为是对被告人的二次追诉,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无论如何,重审不能成为逃避正义的手段。

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重审不能仅仅是对一审判决的简单重复,更不能成为被告人逃避刑罚的工具。如果重审只是简单地减轻刑罚或改判无罪,那么整个司法系统就会陷入混乱。被告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获得更轻的刑罚或者脱罪,这将严重损害受害人的权益,破坏社会秩序。

为了避免重审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我们需要对重审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重审的条件和范围,避免滥用重审权。其次,应该加强对重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重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后,应该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机制,确保判决的执行不受重审的干扰。

重审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然而,如果重审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那么整个司法制度就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重审制度的监督和改革,确保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系统。

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 篇三

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

瘫痪在床的河北省高阳县农民董克强没有想到,儿子董亚洲负气出走后竟会卷入到抢劫团伙,并因此于2000年8月6日被捕入狱,随后判了死缓。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03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判决董亚洲死刑。 (《中国青年报》5月14日)

死缓相对于死刑,尽管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暂缓执行的一种方式。但是,被判处死缓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命运是不可同日而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只要在二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就可减为无期徒刑。然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并没有抗诉,仅仅是被告人以被捕时未满18周岁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发回重审时,将对董亚洲的死缓判决改为死刑,这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粗暴侵犯,也是有违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极为重要,它使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时,不会顾忌二审会加重对自己的刑罚而放弃上诉,从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使二审纠错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仅仅在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下,便在重审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而且是关系到直接剥夺其生命权的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实在让人无法想像。

司法的尴尬源于立法的疏漏。为防止二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规避“上诉不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刑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规定,说明最高法院对此种情形下加重刑罚是默

许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有时并不那么清楚,二审法院对于适用法律不当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从而规避“上诉不加刑”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不可能发生。其次,即使是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缺乏正当性,因为检察机关才是公诉的提起者,对于原审的判决不公只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才能加重改判,法院本身不能越俎代疱自作主张改变自身的判决。否则,不仅造成职能的混淆和判决权威的丧失,而且使被告人顾忌重重,不敢放心大胆地行使上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第八条也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其中所蕴涵的原理如出一辙。

从本案的审理,我们更应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被告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和理解法律条文中蕴涵的精神。如果把被告人行使正当诉讼权利看作是对司法机关的抗拒,如果抛弃法律的精神来理解法律条文,那我们的社会与法治将相距越来越远。

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论文【精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