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篇一
《西窗法雨》是中国古代文学名著之一,由明代作家冯梦龙创作。这部小说以幽默的语言、生动的描写和丰富的想象力,展现了明代社会的各种人物形象和生活场景。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对于作者的创作手法和思想内涵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
首先,我被小说中的“西窗”所吸引。西窗是主人公冯梦龙的居室,也是他的创作空间。在这个西窗之下,冯梦龙创作了许多优秀的作品,如《喻世明言》、《警世通言》等。西窗成为了他创作的源泉和灵感之地,也成为了他心灵的寄托。对于一个作家来说,创作空间的选择至关重要。只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地方,才能激发出最大的创作潜力。通过冯梦龙的例子,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西窗”,一个可以让自己充分发挥才华和创造力的场所。
其次,我被小说中的“法雨”所感动。法雨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为社会洗涤灵魂的一种方式。冯梦龙通过他的作品,揭示了明代社会的种种弊端和不公,以及人们的贪婪、虚伪、欺骗等恶习。他借助幽默的笔调和夸张的情节,让读者不仅能够欣赏作品的艺术性,还能够从中获得启示和反思。通过小说,冯梦龙用他的“法雨”洗刷了社会的污垢,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这种通过文学作品来反映社会现实并呼吁改变的方式,让我深受触动。作为一个写作者,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笔端,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带来一丝清净和希望。
读完《西窗法雨》,我对于作家的创作过程和使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创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时间。作家要有自己的创作空间和思考时间,才能产生出优秀的作品。同时,作家也应该有一颗善良的心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用自己的创作为社会带来改变和进步。《西窗法雨》给了我很多的启示和鼓舞,我会继续努力,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作家。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篇二
《西窗法雨》是中国古代文学名著之一,描绘了明代社会的各种人物形象和生活场景。这本书以其幽默的语言、生动的描写和丰富的想象力,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于作家的创作技巧和思想内涵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
首先,我被小说中的“西窗”所吸引。西窗是主人公冯梦龙的居室,也是他的创作空间。在这个西窗之下,冯梦龙创作了许多优秀的作品,如《喻世明言》、《警世通言》等。西窗成为了他创作的源泉和灵感之地,也成为了他心灵的寄托。对于一个作家来说,创作空间的选择至关重要。只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地方,才能激发出最大的创作潜力。通过冯梦龙的例子,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西窗”,一个可以让自己充分发挥才华和创造力的场所。
其次,我被小说中的“法雨”所感动。法雨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为社会洗涤灵魂的一种方式。冯梦龙通过他的作品,揭示了明代社会的种种弊端和不公,以及人们的贪婪、虚伪、欺骗等恶习。他借助幽默的笔调和夸张的情节,让读者不仅能够欣赏作品的艺术性,还能够从中获得启示和反思。通过小说,冯梦龙用他的“法雨”洗刷了社会的污垢,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这种通过文学作品来反映社会现实并呼吁改变的方式,让我深受触动。作为一个读者,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带来一丝清净和希望。
读完《西窗法雨》,我对于作家的创作过程和社会责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创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时间。作家要有自己的创作空间和思考时间,才能产生出优秀的作品。同时,作家也应该有一颗善良的心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用自己的创作为社会带来改变和进步。《西窗法雨》给了我很多的启示和鼓舞,我会继续努力,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读者。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篇三
钮楚君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
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