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国学社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社团登记类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院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社团是广东工业大学的成员,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和学生会社团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必须载明具体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东工业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通过面试筛选;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有一定统筹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责任心
第十八条本社团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赞助商提供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广东工业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院团委、院学生会、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