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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规划控制 篇三
第一章 城市景观
第一条 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地设置除应符合如下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环境影响评价:
(一)仓储区内部、工业区内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建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米。
(二)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50米。对污染严重的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防护林带宽度。
(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污染源边缘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四)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五)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绿化隔离带不应小于15-20米,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绿化带不应小于8米,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绿化带不应小于3-5米。
(六)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七)饮用水源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八)变电站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九)高速公路两侧宜各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带,其中中心城区高速路宜按内侧300米,外侧500米的距离设置建筑控制地带;快速路两侧宜各设置宽度10-50米的防护绿带。
(十)铁路干线两侧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第二条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居住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二)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六章表6.3的有关规定。
(三)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12.1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 表12.1
用地类别 单位类别 绿地率(%)
医院、疗养院、宾馆、高等院校 ≧40
中小学、机关团体 ≧3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30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25
对外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 ≧25
仓储用地 10-20
(四)城市水面率计算纳入城市绿地中统一计算,具体控制指标可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第三条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分为分车绿带、人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道路广场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二)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
(三)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
(四)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12.2的规定。
城市道路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12.2
规划新建道路绿已建改造道路绿道路类别 地率(%) 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35
红线宽度≧50m ≧30 ≧25
40m≦红线宽度﹤50m ≧25 ≧20
30m≦红线宽度﹤40m ≧15 ≧20 红线宽度﹤30m ≧10
(五)道路广场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2、路侧绿带宽度不小于8米的,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并应计入城市绿地;开放式绿地中,其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它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要求。
3、人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的,应进行多排绿带种植;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及道路弯道内侧,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其中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道。
5、城市公共活动广场的周边宜种植高大常绿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70%。
6、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以突出地方特色。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绿地率不应小于25%。
第四条 北海作为南亚热带滨海城市,以常绿阔叶林为地带性植被类型,各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以地带性乡土树种为主。
(一)城市基调树种可选用樟树、小叶榕、黄葛树、龙眼、荔枝、扁桃、小叶榄仁、秋枫、火焰木、蒲葵等。基调树种与以下树种共同构成城市绿化的骨干:垂叶榕、白兰、凤凰木、麻楝、塞楝、木棉、人面子、海南蒲桃、苹婆、黄槿、幌伞枫、人心果、铁冬青、假槟榔等。红花羊蹄甲、菠萝蜜、秋茄、白骨壤、露兜树、炮仗花、光叶子花、大王椰子、鱼尾葵、苏铁等树种能够配合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在城市绿地中构成北海市独特的园林景观。
(二)不同绿地类型宜选用的乔木树种如下:
1、道路绿地:小叶榕、高山榕、白兰、麻楝、阴香、苹婆、扁桃、秋枫、樟树、蒲葵、加拿利海枣、假槟榔、海南蒲桃等。
2、公园绿地:小叶榕、高山榕、人心果、蒲桃、秋枫、樟树、芒果、黄槐、蒲葵、鱼尾葵、加拿利海枣、大王椰子、假槟榔、人面子、湿地松、竹柏、无患子、桂花等。
3、工业区防护绿地:构树、罗汉松、无花果、荷花玉兰、无患子、朴树、鸡蛋花、棕榈、蒲葵等。
4、居住小区绿地:棕榈、蒲葵、小叶榕、高山榕、羊蹄甲、刺桐、荷花玉兰、蒲桃、樟树等。
5、滨水绿地:垂柳、红千层、水杉、水松、湿地松、圆柏、臭椿等。
6、海堤绿地:小叶榕、小叶榄仁、黄槿、木麻黄、台湾相思、马占相思、橡胶榕、窿缘桉、露兜树、桑树等。
第二章 城市水环境
第五条 对冯家江、鲤鱼地水库、中心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及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对尚未包括在上述规划中的城市水系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一节 水体功能与利用
第六条 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水上航运和生产、排水调蓄、行洪蓄洪、生态调节和保育、景观廊道与游憩、水产养殖等。
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节 岸线和滨水区
第七条 岸线按功能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第八条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第九条 生态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生产性岸线应切实注重提高使用效率,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重点考虑港口码头、重大市政设施等用地需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要求,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形成独具地方特色的景观效果。
第十一条 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要求,充分考虑与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充分体现滨水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生态性、景观性和可游览性等要求。
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毗邻的其它城市功能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
对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成梯级亲水平台,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
生活性岸线布局应以不同层次的绿化、景观为主,水域两侧宜留出一
定纵深的绿地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在重要地段合理安排城市节点和营造标志性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塑造具有亚热带滨海城市特色的城市景观风貌。
第十二条 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滨水区。该区域应根据功能定位合理划分保护区域及控制开发区域等,确定开发强度及可
进行的建设活动。保护区域内严格禁止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娱乐、旅游等活动之外的经济活动以及一切有悖于水环境保护的建设活动;控制开发区域依据科学的规划进行经济开发,并依此调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使其开发活动对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滨水区一般可分为滨水生态保护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滨水作业区和风景区等。
第十三条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连通廊道。
滨水区的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及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滨水区应充分实现滨水空间的土地价值、文化价值和空间景观价值。
第十四条 水体保护必须将滨水功能区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包括水体、岸线和滨水区,并宜按蓝线、绿线和控制线三个层次进行界定。保护区域的三线(蓝线、绿线和控制线)界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蓝线是水体控制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堤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最高洪水位时水边线。
(二)绿线为水体周边绿化用地范围线,按不同滨水功能区保护和利用的需要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绿线一般不宜突破现有城市道路。
2.滨水绿线不宜分割现状滨水的森林、山体和风景区。
3.有堤防的水体滨水绿线宜为堤防背水一侧堤角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三)控制线为滨水功能区的影响线,应根据水体类别和规模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控制线一般不宜突破城市干路;滨江(湖)道路作为城市干路的,其控制线范围宜为该干路离江(湖)一侧一个街区。
2.滨水控制线距滨水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一个街区。
第十五条 水体空间形态保护和开发应按保护区域三线划定的不同区域,分层次进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蓝线区域内不得占用、填埋,必须保持水体的完整性;对水体的改造应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改造的应保证蓝线区域面积不得减少。
(二)生态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其它绿线区域应以绿色植被为主,必须保证其共享性和连续性,并应按不同的功能定位限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避免大面积的硬质铺装建设,不得建设与滨水功能合理发挥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控制线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满足滨水视线、生态环境和景观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三章 城市照明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城市照明是指下列各类照明所形成的照明环境: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桥梁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景观照明:包括建筑物室外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户外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等照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
第十八条 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三)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四)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本规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项目设计方案
报请批准时,应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应做到高效、安全、耐久,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举行重大庆典的街道、广场、会场等场所的城市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