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推荐6篇】

时间:2018-06-02 01:41: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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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低碳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作为人口众多、资源消耗大、能源排放高的城市,如何实施低碳发展成为了城市管理者们的重要课题。为此,许多城市开始尝试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以期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首要任务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城市管理者们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首先,应该加强对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电器和绿色能源。其次,要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管理,建立能源消耗的排放标准,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此外,还应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化,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除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还应该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加强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加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城市污染源的管控,减少工业废气和污水的排放。此外,还应鼓励市民参与环保行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还应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在推行低碳发展的同时,要确保城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就业机会。此外,还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适当的福利和保障,确保城市的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需要在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只有全面考虑到这些方面,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低碳化。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为全球的低碳发展做出贡献。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二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峻,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成为了许多城市的重要举措。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指在特定城市范围内,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城市管理者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该加强对能源利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能源消耗的排放标准,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其次,要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电器和绿色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还应加强城市交通的绿色化,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除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还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加强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加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城市污染源的管控,减少工业废气和污水的排放。此外,还应鼓励市民参与环保行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还应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在推行低碳发展的同时,要确保城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就业机会。此外,还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适当的福利和保障,确保城市的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是城市管理者们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能源利用的监测和管理、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强城市交通的绿色化、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和提供社会保障,可以实现低碳城市的目标,为全球的低碳发展做出贡献。城市管理者们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三

  只有深思熟虑之后,才能写好工作方案。当公司将要做一个项目的时候,我们需要先准备多份工作方案以供上级参考,打开文档的时候却发现不知道写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四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委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组织开展了两批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各试点省市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在推动低碳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XX-20XX年)》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为了扩大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城市探索和总结低碳发展经验,我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组织推荐和专家点评。经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等45个城市(区、县)(名单)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模式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工程创新,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开展低碳试点的组织保障工作,引领和示范全国低碳发展。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目标和原则。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方面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低碳生活方式。

  (二)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的碳排放峰值目标及试点建设目标,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并将低碳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重点工作。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作用,统筹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降耗、增加碳汇等工作,并将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城镇化建设和管理中。

  (三)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制度。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政区以及重点企业。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指标分解和考核办法,对各考核责任主体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考核。

  (四)积极探索创新经验和做法。以先行先试为契机,体现试点的先进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按照低碳理念规划建设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制定出台促进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技术推广政策,为全国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提高低碳发展管理能力。完善低碳发展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统计、监测与核算体系,加强低碳发展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时间安排

  20XX年2月底前:启动试点,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工作;

  20XX-20XX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XX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四、组织实施

  (一)低碳试点工作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试点工作的制度创新要与相关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协调,避免工作重复。

  (二)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胆探索、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确保试点目标按时完成,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

  (三)试点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向我委定期报送年度进展情况。试点名单中,有条件批复的地区(附件中带星号地区)要对照我委组织召开的专家点评会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1月26日前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组织总结评估,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引导服务,及时梳理试点在体制机制、低碳发展制度与政策措施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加以示范推广。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安政发〔20XX〕15号)和20XX年省考工作任务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主体功能区实施“多规合一”、推进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低碳产业扶贫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对全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全市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万元GDP能耗下降2.09%,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3万吨标准煤以内;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6.7%,循环经济聚集区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70%;营造林面积98万亩;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315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标况);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低于53.2%;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5.04%;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89.1%;推进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等创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明确工作责任,分解下达各县区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任务,落实节能降碳工作措施,全市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万元GDP能耗下降2.09%,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3万吨标准煤以内;各县区要编制完成本县区低碳发展年度计划和20XX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督促辖区内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二)开展“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研究

  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安康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课题研究,编制《安康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草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及实现途径和重要举措。组织各县区编写县级“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低碳试点

  继续推进我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全面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低碳发展,完成“十三五”低碳城市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

  督促重点企业编制20XX年度碳排放报告,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排放企业报送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多规合一”工作试点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引领,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融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低碳发展等各类行业规划,在实施“多规融合”方面进行创新试点,着力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委政研室、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银监分局)

  (六)积极探索碳汇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持续增加森林碳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营造林等工程建设,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完成造林面积98万亩,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碳汇能力。二是继续开展林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和碳汇检测样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包装,为推进我市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七)实施低碳精准扶贫

  一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以生态康养、生态旅游项目为重点,建成一批生态休闲、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农家食宿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广泛参与旅游扶贫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稳步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二是提高电商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和认证工作,加大对安康大交通和通讯网络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低碳物流发展,为安康乡村振兴电商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扶贫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是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并网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通过奖励扶持带动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增收。(牵头单位:市扶贫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

  (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要求,突出生态富硒特色,积极构建以绿色工业为主导的绿色循环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全市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走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发展之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优化能源结构

  一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推进“煤改电”“油改电”工程,大力开展散煤治理,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散煤和新增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实现规模以上用煤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确保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是大力实施气化工程。继续加快“气化安康”工程进度,启动中心城市及各县区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入户安装力度,全年新增天然气用户5000户以上,确保中心城市气化率达到95%以上,县级平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实施工业炉窑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秋冬季攻坚等措施,确保完成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315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考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一)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一是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3.2%。(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二是完成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20XX年11月底前完成700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300辆“油改气”老旧燃气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推进城乡绿化建设和建筑节能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89.1%。(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市、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80%;大力推进旬阳水电站、中心城市垃圾焚烧发电、西安至安康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旬阳15万千瓦风电开发等清洁能源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综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按照《安康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加强小区、单位健全垃圾分类设施,积极参与可回收垃圾综合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安全处理各项行动,有效减少对水、土壤及空气污染,促进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5.04%。(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创建办))

  (十五)组织开展低碳宣传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世界地球日”“六.五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和“植树节”等为契机,深入开展低碳宣传活动,鼓励政府机关、企业积极行动,推进公众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氛围,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低碳试点城市建设格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低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全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将低碳试点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夯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低碳项目的信贷力度,重点支持低碳科技研发、垃圾分类、低碳园区创建、低碳扶贫等公益低碳项目建设。

  (三)强化督办考核。将低碳试点工作纳入对县区、相关部门碳排放指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如期实现目标。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篇六

  绿色转型发展是上海市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本市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先后开展了两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持续推动本市低碳城市建设,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机制创新,不断持续深化低碳示范创建,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创新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创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完成一批高质量的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二、申报要求

  (一)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

  1.申报主体

  由各区政府和相关市级园区管委会(开发公司)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创建申请。商务区、郊区新城、城镇、园区等各类区域均可申报,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域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

  2.申报条件

  (1)原则上区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特殊情况由专家评审认定。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示范区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区域的碳排放强度应低于全市同类区域的平均水平或较创建基期下降20%以上,碳源碳汇比明显下降,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显著提升;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同类区域的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50%以上,碳源碳汇比达到2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达到20%以上;创建区域均应在若干领域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已建立科学合理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备建设低碳示范区域的基础条件。

  3.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示范创建的函。

  (2)低碳示范创建方案,内容包括区域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础条件(包括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降碳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具体参照指南(附件1)进行编制。

  (3)低碳示范创建工作自评材料,可结合创建方案,参照低碳实践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自评。

  4.创建周期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创建周期为5年。

  (二)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社区)

  1.申报主体

  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为申报主体,择优选择辖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居住社区(含镇管社区),或由区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出创建申请。

  2.申报条件

  (1)社区内的住户须达到2000户(含)以上(中心城区)或1500户(含)以上(郊区)。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社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创建范围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创建基期的10%以上(新建社区须较基准情景下降20%以上);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社区的,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40%以上;创建社区均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要建立社区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社区在节能减排、低碳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3.申报材料

  (1)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或推荐意见。

  (2)低碳社区的创建方案,内容包括社区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基础条件(包括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降碳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具体参照指南(附件3)进行编制。低碳创建的建设内容应对照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发改办气候〔20XX〕362号)中的相关内容。

  (3)低碳示范创建工作自评材料,可结合创建方案,参照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自评。

  4.创建周期

  低碳社区和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周期为3年。

  (三)创建数量要求

  鼓励各区、各单位积极参与低碳示范的创建。到20XX年,各区至少完成1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和2个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每年7月-9月)

  鼓励各区积极推荐示范创建名单。低碳发展实践区的申报材料由区政府或市级管委会(开发公司)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低碳社区的申报材料由街镇先行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汇总、确定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提交联系人。

  (二)项目遴选(每年10月-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名单公布(每年12月)

  择优选取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并公布名单。

  (四)项目中期评价和验收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启动2-3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各类低碳示范项目创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项目可申请提前申请验收。

  (五)成果评定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授予各类低碳示范区相应的称号。低碳发展实践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上海市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发展优秀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低碳社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近零碳排放社区、低碳示范社区和低碳社区称号。

  (六)跟踪评估

  创建单位应持续示范运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未获得相关称号的创建单位,可继续参与创建工作,在2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其他

  (一)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创建申报的受理、审核、组织中期评价和验收、跟踪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低碳示范创建的申报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创建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内低碳示范创建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低碳社区创建项目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区可结合实际,安排属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相关工作。

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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