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实用6篇】

时间:2011-01-05 09:48: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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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篇一

近日,我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违法事件。根据我市交通管理局的调查,当事人张某在某日晚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并给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市交通管理局决定对张某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张某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完成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以提高其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二、对张某的机动车进行暂扣三个月,并责令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

三、对张某扣除12分,并将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档案中,作为其驾驶证审验的参考。

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本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然而,他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上述处罚决定,旨在警示其他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同时,我市交通管理局也呼吁广大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更要时刻保持谨慎和警惕。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处罚决定书 篇二

根据我市公安机关的调查,当事人李某在某日晚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为0.2mg/L,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李某罚款2000元,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李某的机动车予以暂扣,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将车辆交由他人保管,期满后方可申请解除暂扣。

三、对李某扣除12分,并将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档案中,作为其驾驶证审验的参考。

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明知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却仍然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上述处罚决定,旨在严肃处理李某的违法行为,警示全社会的驾驶员要严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市公安机关也呼吁广大驾驶员要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处罚决定书 篇三

  当事人:牛肉面馆

  地址:x镇街道

  联系电话:xxxxxx

  负责人:xx

  性别:男

  职务:xx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6日

处罚决定书 篇四

xx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xx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xx年xx月x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书 篇五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处罚决定书 篇六

  当事人:王xx,男,汉族

  身份证号:3422xx199011136610

  字号名称:xx市xx区xx烟酒商店

  注册号:340103xx35130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xx市xx区金都华庭三期18#号楼10室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预包装食品、百货、水果、蔬菜、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办公用品、蔬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称,20xx年4月27日,从上门推销者手中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标价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标价1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交易过程无任何票据。

  20xx年5月6日,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古井贡系列年份原浆酒的鉴定结论为:“经对此送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

  本局认为,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古井贡”的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属假冒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白酒。其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计1360元。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

  2、罚款20xx元。

  20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书【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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