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精选3篇】

时间:2015-02-01 01:35: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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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篇一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先行者,一直以来致力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认定办法,以便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人才的创新创业。本文将从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认定办法的出台,可以帮助深圳市政府更加精准地识别和奖励各类人才,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通过认定办法,政府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不同的政策扶持,如提供住房补贴、创业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这些激励措施既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来深圳发展,也能够帮助已有的人才更好地发挥其才能,推动深圳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其次,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作用体现在它对于人才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深圳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认定办法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市场上的人才资源,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通过认定办法,政府可以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如组织专业技能培训、设立科研基地等。这些措施既能够提高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也能够增强深圳市在各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还具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作用。认定办法的出台,可以为人才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激发其创新创业的激情和动力。通过认定办法,政府可以为人才提供创业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优惠政策,降低其创业风险,增加其创业成功的概率。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激发人才的创新创业潜力,也能够推动深圳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体现在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以及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作用。通过认定办法,政府可以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人才的发展,推动深圳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认定办法也可以为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促进其创新创业,为深圳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的活力。因此,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篇二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本文将从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认定办法,政府可以为各类人才提供不同的激励措施,如提供住房补贴、创业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这些激励措施既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人才来深圳发展,也能够帮助已有的人才更好地发挥其才能。目前,深圳市已经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形成了一个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些人才在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认定办法中的标准和指标有时过于片面和狭窄,未能全面考虑人才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优秀人才可能因为不符合某些指标而无法被认定为人才,导致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其次,认定办法中的一些激励措施过于简单粗暴,未能充分考虑到人才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差异。比如,提供住房补贴可能只是解决了人才的物质需求,而未能解决其职业发展和成长的需求。此外,认定办法中的一些政策扶持并未能得到有效的宣传和落实,导致人才并不了解或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认定办法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才了解和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其次,政府可以根据人才的多样性和特殊性,适度调整和完善认定办法中的标准和指标,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最后,政府可以加大对人才的培训和发展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以激发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综上所述,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它为深圳市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认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通过加强宣传、调整标准、提供培训等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以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人才的发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政策,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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