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公司管理方案范文 篇一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管理方案对于被投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一个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案能够帮助公司实现良好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本文将介绍一个实用的被投公司管理方案。
首先,一个好的管理方案需要建立明确的目标和战略。被投公司应该明确自己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制定相应的战略。目标和战略的制定应该基于对市场需求、竞争环境和公司自身实力的深入分析,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其次,被投公司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组织结构。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能够帮助公司实现内部协调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组织结构的设计中,被投公司应该考虑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避免信息孤岛和决策滞后。同时,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明确的权责分配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第三,被投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绩效评估能够帮助公司了解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激励机制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被投公司可以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如360度评估、关键绩效指标等,结合员工个人的发展需求和公司的整体目标来确定激励措施。
第四,被投公司应该注重员工培训和发展。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被投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此外,公司还应该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激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成长。
被投公司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全员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持续竞争力。被投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结合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和创新管理方案,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被投公司管理方案范文 篇三
为响应公司半军事化宿舍打造活动,同时切实加强宿舍员工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员工积极创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宿舍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的综合素养,特对5#、12#宿舍组织开展5S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宿舍现状
1、宿舍桌面上电脑、书籍、生活物品摆放不整齐,随意摆放;
2、宿舍地面上鞋,椅子摆放不整齐,垃圾桶不及时清理;
3、脸盆随意摆放,宿舍大厅杂物较多;
4、宿舍内水管、床架上挂着衣服;
5、卫生间马桶、地面不干净,洗发水等用品摆放不整齐;
6、阳台地面不整洁,鞋子、拖把、扫帚、垃圾桶随意摆放。
二、5S管理方案
(一)整理
1.定义:宿舍内,区别要与不要的东西,只保留要的东西,清除不要的东西;
2.对象:主要在清理宿舍被占用而无用的东西;
3.目的:清除零乱根源,腾出空间,创造一个清晰的生活环境;
4.整理对象:
1)宿舍抽屉,桌面上电脑、书籍、生活物品;
2)宿舍地面上是否整洁,鞋、椅子、垃圾桶等物品是否按要求摆放;
3)毛巾是否挂放整洁,水杯洗漱等物品摆放是否整齐;
4)卫生间地面是否干净,洗发水等用品摆放是否整齐;
5)阳台地面是否干净,物品摆放是否整齐。
(二)整顿
1.定义:把要用的东西,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进行管理;
2.对象:主要在减少宿舍任意浪费时间的地方;
3.目的:定制存放,实现随时方便取用;
4.整顿的实施方法:
1)经整理所留下的需要东西、物品要进行定制摆放;
2)依使用频率,来决定放置场所和位置;
3)物品按规定摆放;
(三)清扫
1.定义:将不需要的东西清除掉,保持宿舍无垃圾,无污秽状态;
2.对象:主要在消除宿舍各处所发生的“脏污”
3.目的:
1)保持宿舍环境的整洁干净;
2)保持整理、整顿成果;
3)提高宿舍生活质量。
4.清扫的推行方法:
1)规定例行扫除时间与时段,如: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大扫除;每天对洗漱间擦拭一次;卫生间每天刷洗一次等等;
2)寝室长要亲自参与清扫,以身作则;
3)要清扫到很细微的地方,不做表面工作;
4)调查脏污的来源,彻底根除。
(四)清洁
1.定义:维持以上整理、整顿、清洁后的局面,使舍员觉得整洁、卫生;
2.对象:透过整洁美化的宿舍区与环境,而产生人们的精力充沛;
3.目的:养成持久有效的清洁习惯,维持和巩固整理、整顿、清扫的成果。
4.清洁的实施方法:
1)值日制度健全,做到有寝室长,有轮值表,有值日生;
2)寝室长有责任督促检查值日生及寝室成员的纪律、卫生、财产保管工作;
3)每个寝室按床位顺序,每人轮流负责本寝室一周的值日工作;
4)值日生负责本寝室每天的卫生工作,做到通风换气、扫地、清理垃圾,不得将垃圾扫至床下及门外楼道,注意检查水龙头,关灯锁门。
(五)素养
1.定义:通过进行上述4S的活动,让每个宿舍成员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好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以宿舍为家、以宿舍为荣”;
2.对象:主要在通过持续不断的4S活动提高宿舍员工良好的习惯;
3.目的:
1)养成良好习惯;
2)塑造守纪律的生活场所,井然有序;
3)营造团队精神,注重集体的力量、智慧。
4.修养实施方法:
1)张贴有关管理制度、公约、警示标语;
2)刊出寝室专栏,增进宿舍成员的思想交流;
3)种植阳台盆栽,营造家的温馨;
4)建立推行《5S管理》相关标准和制度;
6)各种标准、制度目视化,让标准、制度用眼睛一看就能了解。
被投公司管理方案范文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xxx信托法》、《xxx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xxx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xxx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xxx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xxx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xxx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被投公司管理方案范文 篇五
投资开发公司文件收发和轮阅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维护公司文件收发和轮阅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文件收发和轮阅的管理。
三、相关职责
1.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收发和轮阅文件。
2.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和轮阅管理制度的管理。
四、文件收发程序
1.凡上级和有关部门发、送本公司的文件,均应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开拆、登记。
2.收到文件要及时拆封,及时分送。综合办公室文件收发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需送阅的文件应登记后及时送阅。时效性较强的会议通知和文件等,应立即交总经理阅签。
3.各类文件送阅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拟办,并提出拟办意见。
4.经总经理批办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如需复印、打印的文件,则由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
5.各职能部门需要发文件,先由各职能部门自行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审稿,交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再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最后由总经理签发。
6.收到已签发的文件后,办公室专门人员应及时编好文号,确定印制份数,并逐项将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日期、印编份数等记入发文登记簿。同时,留二份与底稿一并归档。
7.文件材料一般由各职能部门装订封发,送综合办公室邮寄。机密和挂号文件在封发时需注明,由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文件轮阅程序
1.文件轮阅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轮阅文件一般不超过两天。因故不能及时轮阅的,应将文件送回,待后补阅。
2.轮阅时不得擅自将有关轮阅文件取走。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复印件应妥善保管。
3.文件轮阅完毕,办公室专门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查,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其他
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被投公司管理方案范文 篇六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