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一
标题: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逐渐普及,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一个有效的民间借贷调解机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调解机构的建立、调解程序的完善和调解效果的评估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
首先,建立一个独立的调解机构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由社会团体或者专业机构承担。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同时,调解机构应该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便更好地解决涉及刑事责任的纠纷。
其次,完善调解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调解程序应该具备简洁、高效、公正、透明等特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应该秉持中立立场,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根据法律和道德准则进行判断。调解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共同利益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调解程序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将纠纷扩大化或者丢失信任。
最后,对调解效果进行评估也是非常重要的。评估调解效果可以帮助改进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评估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包括当事人满意度、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公布,以便大众监督调解机构的工作。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有效的民间借贷调解机制需要从调解机构的建立、调解程序的完善和调解效果的评估等方面入手。只有建立起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调解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二
标题:加强法律宣传,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借贷双方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有关。为了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从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和宣传对象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宣传内容应该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宣传内容可以包括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借贷利息的计算和支付、还款方式和期限、纠纷解决的途径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内容应该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呈现,避免使用法律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文,以免引起普通民众的误解。
其次,宣传方式应该多样化。宣传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也可以组织法律讲座、座谈会、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此外,宣传还可以通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渠道进行,以便更好地覆盖到不同群体的民众。
最后,宣传对象应该广泛涵盖各个年龄段和社会群体。宣传对象可以包括学生、农民工、退休人员、企业主等不同职业和身份的人群。特别是对那些容易陷入借贷纠纷的人群,如低收入群体、失业人员等,应该加强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宣传可以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宣传内容要实用、针对,宣传方式要多样化,宣传对象要广泛涵盖各个社会群体。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三
第三条 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 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 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 一般管辖
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殊的一般管辖
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管辖
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五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 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九条 如何计算复利
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 逾期利息的计算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不当得利
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六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 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四
原告:
被告:
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x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xxx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现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与被告xxx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xxx在本协议签订后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再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含一期),即:被告xxx应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被告x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该款项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四、如被告xx违反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对被告xxx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届时,被告xx仍要再次承担原告建行湖南省分行强制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为申请执行全额的5%。
五、如出现上述第四项情形,为避免争议,现将申请执行的全额明确如下:截止20xx年xx月xx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为 元,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减去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部分从逾期付款之日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本协议生效后,提交xxx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八、本协议书一式陆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贰份,被告xxx壹份,被告湖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贰份,法院留存壹份。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五
原告孙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宋家坡组***号。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县星沙镇土桥村***组。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 今借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 借款人 宋某 2007年元月13日。”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元(未出据)两次借款共计246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均无结果。原告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乙方)借得原告孙某(甲方)人民币24600元,被告自愿给付利息1400元,共计26000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给付8000元(已付),2009年元月22日给付18000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梁 **
2008年12月22日
书 记 员 谭 **
民间借贷调解方案范文 篇六
原告贾某某,男,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x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x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xx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