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广泛应用,软件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软件的开发、采购、维护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保障软件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下面将从软件开发、采购、维护和使用四个方面来介绍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的内容。
首先,对于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制定软件开发流程和规范,确保软件开发过程的可控性和质量可靠性。制度要求软件开发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和上线等环节,确保软件开发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制度还要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进行代码审查和测试,确保软件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软件的缺陷和漏洞。
其次,对于软件的采购,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制定软件采购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软件采购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制度要求对于需要采购的软件,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并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确保软件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同时,制度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软件的质量和功能满足需求,减少采购软件的风险。
再次,对于软件的维护,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制定软件维护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软件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制度要求对于已经上线的软件,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修复已知的缺陷和漏洞,提升软件的性能和安全性。同时,制度还要求建立软件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的问题和反馈,确保用户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最后,对于软件的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制定软件使用的规范和权限,确保软件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度要求对于不同的软件,根据用户的权限和角色进行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确保软件的数据和功能只能被授权的用户访问和操作。同时,制度还要求对于软件的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确保软件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软件的开发、采购、维护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软件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软件的稳定和可靠运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篇三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 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 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 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 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 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 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篇五
一、金额在2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实训部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三、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购置(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等工作。
四、购置金额200—10000元(含l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购置(研制)申请表”,经购置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购置金额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申购计算机软件可行论证报告”,由购置部门会同实训部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经实训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六、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l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实训部会同购置部门共同与商家签定合同。
七、各部门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八、各部门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各售后服务。
九、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部门、实训部以及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实施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
(二)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之处
(三)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
(四)现场安装,由供货厂商会同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功能测试。供货厂商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方进行人员培训服务等
(五)各部门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主要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
(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方厂商的责任问题,应随时向实训部汇报,依据合同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
十、购置单价金额超过500元的计算机软件,按照固定资产处理,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按“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计算机软件名称、载体形式、版本号等信息。
十一、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软件,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处理,由各系计算机软件管理人对其单独建帐。500元以上的软件,由实训部建帐管理。实训部对500元以上的软件监管期一般为五年,到期自动销帐。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管理部门报实训部确认后可延长监管期。
十二、院肉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部门、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
(二)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软件,但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三)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并应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商等情况,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向他人提供。
十三、以上规定与学院其它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
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 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