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典6篇】

时间:2012-07-06 08:31: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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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逐渐在各大学校中得以引入。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教职工提供了一个更加民主、公正的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本文将就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和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可使教职工更加广泛地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在过去,学校的决策往往由校长和少数学校领导层决定,而教职工的声音和意见往往被忽视。而通过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可以有机会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一来,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更好地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需求,确保决策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其次,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强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一个集体的平台,可以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通过代表大会,教职工可以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教学方法,互相学习和借鉴,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同时,代表大会也可以为教职工提供一个交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促进学校内部的和谐发展。

最后,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可以提升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通过参与代表大会,教职工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增强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代表大会也可以培养教职工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这样一来,教职工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事务,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引入对于提升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代表大会,教职工可以更广泛地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增强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升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相信随着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为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学校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二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与问题解决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大学校中得以引入并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教职工提供了更多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机会。然而,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就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与问题解决进行探讨。

首先,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选举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正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加强选举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学校也可以通过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和介绍,提高教职工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同,增加选举的参与度和代表性。

其次,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问题。由于代表大会是一个集体决策的平台,代表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代表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学校也可以建立专门的工作组织和指导机构,为代表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代表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代表意见的反映和落实问题。代表大会作为一个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平台,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意见被忽视或者不能得到及时回应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建立健全的意见反馈和落实机制,确保代表们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总之,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与问题解决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学校充分重视和积极推进。通过加强选举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的意见反馈和落实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代表大会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提高代表大会的效能和作用。相信在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会逐步完善,为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三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最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六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xx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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