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篇一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方法
引言:
涉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各种物质形态,如文件、光盘、U盘、硬盘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至关重要,涉密信息的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建立健全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国家、企业等各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1 保护国家安全
涉密载体中包含的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2 保护企业机密
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商业机密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防止竞争对手获取商业机密并利用其对企业造成损害。
1.3 防止信息泄露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信息泄露。通过规范涉密载体的使用、存储和销毁等环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
2.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建立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需要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责任分工等。规章制度应包括对涉密载体的使用、存储、传输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2.2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对于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人员是关键。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同时,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严格遵守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3 使用安全技术手段
在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中,可以采用一些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防护、审计等,提高涉密载体的安全性。同时,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涉密载体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2.4 定期检查和评估
建立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可以不断完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提高保密管理的效果。
结论: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安全、企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使用安全技术手段以及定期检查和评估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效果,保护敏感信息的安全。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篇三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精选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篇五
(一)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二)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存储介质应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进行分配、编号、登记、核对、清退,并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三)涉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内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
3、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弃或泄密。
4、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以及未经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工作业务。
(四)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密码传真机等)传递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涉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涉密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涉密载体的,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9、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六)涉密载体的保存。
1、涉密载体应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涉密载体的销毁。
1、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销毁,应当经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涉密载体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统一销毁。
2、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3、销毁涉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所含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粉碎、焚化、化浆等方法;销毁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强磁场消磁、融化、焚化、溶解、切割等方法;销毁半导体涉密载体,应采用融化、切割等方法;报废、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
4、处理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改作它用,应经过办公室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清除处理后再作它用。
5、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篇六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三)、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一)、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二)、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或者复印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三、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借阅、复制、下载
1、借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请求并经制发单位批准。复制、下载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3、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存
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铁质文件柜中,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2、涉密电子文件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存放在文件柜中。
4、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部如数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一)、每年对本单位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清理,要逐件进行清点,除需留存或者存档的资料外,一律填写《销毁文件目录》和《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给物资废品收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