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完整全文3)【精彩3篇】

时间:2011-03-09 01:49: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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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完整全文3)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完善,工会作为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经济体制的需求,中国工会联合会制定了新版《中国工会章程》。本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该章程的内容。

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共分为总则、组织机构、权益保障、工会活动和附则五个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工会的宗旨和任务,即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章程还强调了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原则,并明确了工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重点。

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工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根据工会层级划分和行业特点,设立了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工会全国委员会、工会省级委员会、工会市县委员会等不同层级的组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代表和维护本级工会会员的权益,协调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权益保障部分是新版《中国工会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权益保障职责和具体措施。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维护和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还要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协商谈判等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权益保障职责,章程还规定了工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

工会活动部分是新版《中国工会章程》的具体操作指南。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活动范围和方式,包括组织工人参加职业培训、健康体检、文体活动等。工会还要开展职工福利事业,关心和帮助困难职工。同时,章程还规定了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程序,保证了工会活动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附则部分是新版《中国工会章程》的补充规定。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纪律要求和违纪处分制度,加强了工会组织的自律和规范。附则还规定了工会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程序,确保章程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总的来说,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坚持工会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宗旨和任务,规范了工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加强了工会的权益保障和工会活动的规范性。相信通过新版《中国工会章程》的实施,工会将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完整全文3) 篇二

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中国工会联合会制定了新版《中国工会章程》,以进一步加强工会的职能和作用。本篇将为大家介绍该章程的主要亮点和创新之处。

首先,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宗旨和任务中明确了工会党的领导的重要作用。章程强调,工会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履行党赋予的各项职责。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其次,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权益保障方面作出了创新。章程明确规定,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维护和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还要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协商谈判等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章程还规定了工会要加强对低收入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帮助,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再次,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工会活动方面进行了创新。章程明确规定,工会要组织工人参加职业培训、健康体检、文体活动等,提高工人的素质和生活质量。工会还要开展职工福利事业,关心和帮助困难职工。此外,章程还规定了工会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创新。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设立了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工会全国委员会、工会省级委员会、工会市县委员会等不同层级的组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代表和维护本级工会会员的权益,协调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此外,章程还规定了工会的纪律要求和违纪处分制度,加强了工会组织的自律和规范。

总的来说,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宗旨和任务,规范了工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加强了工会的权益保障和工会活动的规范性。相信通过新版《中国工会章程》的实施,工会将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完整全文3) 篇三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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