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游泳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运动方式。为了保证游泳场所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最新的游泳场所管理制度被制定出台。本文将对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游泳场所的设施和设备要求。根据最新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必须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游泳池、更衣室、洗浴设施等。这些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以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游泳场所的管理要求。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急救措施。
再次,游泳场所的安全措施。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救生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这些措施旨在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要求。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提供舒适的设施、提供专业的指导等。这些要求旨在提高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游泳场所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范游泳场所的管理行为,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游泳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它也能够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提升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总之,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游泳场所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游泳者的权益和利益,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因此,游泳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和执行最新管理制度,为游泳者提供更好的游泳环境和服务。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和对游泳运动的热爱,游泳场所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游泳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最新的游泳场所管理制度被制定出台。本文将对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游泳场所的设施和设备要求。根据最新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必须配备先进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高质量的游泳池、清洁舒适的更衣室、洗浴设施等。这些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以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游泳场所的管理要求。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急救措施。同时,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能够为游泳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再次,游泳场所的安全措施。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救生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这些措施旨在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要求。最新管理制度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提供舒适的设施、提供专业的指导等。这些要求旨在提高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游泳场所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范游泳场所的管理行为,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游泳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它也能够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提升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总之,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游泳场所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提高游泳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游泳者的权益和利益,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因此,游泳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和执行最新管理制度,为游泳者提供更好的游泳环境和服务。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三
一、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表
1、游泳池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游泳池内各项管理工作
2)、做好个岗位人员的调配、管理、分工、检查、考勤和监督工作。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每天的池水检测、场地卫生及设备维护工作。
4)、做好游泳池与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5)、及时处理、汇报游泳池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2、救生员工作守则
为规范管理开放性游泳池救生员及安全救护人员的救生工作,保障泳客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触发救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自觉遵守救生工作原则,立足于防,认真细致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救生员、安全工作人员工作守则如下:
1)、持证上岗、热爱生命、热爱人民、热爱水上救生事业;
2)、同心协力、拯溺救难;
3)、见“溺”勇为、不怕脏、不怕累、不怕推卸、不拖延、不随意终止抢救;
4)、遵守纪律、严守岗位、服从指挥、统一调度;
5)、值岗时,不接电话、不会亲友、不兼教练、不擅离岗(换岗、串岗);
6)、不携带与值岗无关的物品上岗;
7)、值岗时,精神饱满、仪表端正、穿着统一的救生服装;
8)、发生事故时不要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3、水质管理
水质处理员应通过水质处理知识,技术技能的专项培训,并树立工作认真和保证泳客的身体健康的良好心态,其主要职责如下:
1)、水质处理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标准,对池水进行处理。
2)、水质处理员应精通各种药剂的作用及使用方法,严禁对池水乱投药、乱处理。
3)、水处理工作人员应善于观察池水的水质变化,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投药后的投药设备及投药桶应及时清洗干净。
5)、配合吸污工作人员搞好泳池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水质处理员对当天的水质进行随时检测,并做好水质及浸脚池到笔记记录及公布当天水质检测情况。
7)、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4、服务员岗位职责
1)、服务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服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证票额与现金相符。严禁出现收钱不给票的行为。
3)、服务员必须在售票前验明参泳者的健康证件,无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售票入池。
4)、服务员在每天闭场后,必须及时清点票额及现金,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现金、门票。
5)、负责搞好岗位及安排的卫生工作。
二、危害顾客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危害顾客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游泳客人向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危害顾客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建立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游泳池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几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游泳池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顾客公共卫生指引:
1)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
2)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6)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5、发生健康危害事故时,游泳池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6、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早上男、女更衣室卫生工作清洗、消毒)→浸脚池卫生工作(清洗、换水、加消毒药)→泳池地面卫生(清扫、冲洗一星期3次、消毒)→开放的卫生保洁工作(随时清扫地面、清理水面漂浮物)→闭场后卫生大清洁(包括游泳池、地面、通道、更衣室、浸脚池)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要牢牢树立安全意识,把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放在首位。营业时间内由救生员负责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游泳救生常规。
3.救护人员需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规定明确的职责,并配戴特定标志——袖标和标志帽。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4.救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确立有备无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识责任感,对游泳者安全负责。
5.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的完成救生任务。
6.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或不服从管理的.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7.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8.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域。
9.要每天填写游泳池管理日志,记录每天的天气、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行情况及其它维护管理情况。
10.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五、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通风系统的顺畅,保证中央空调的清洁卫生,特制定此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六、划卡制度:
1、儿童卡:
身高在1.3米以下的为儿童划卡为:1人/1次,身高在1.3米以上的划卡为:1人/2次。
2、成人卡:
成人:1人/1次,儿童划成人卡:2人/1次,若只有一名儿童则划1人/1次。
七、客人来馆游泳流程:
1、成人:
前台办理手续(划卡、领钥匙、换拖鞋)→进入更衣室(沐浴、换泳衣、带泳帽等)→进入浸脚池消毒→入池区游泳→经浸脚池进入更衣室沐浴换衣服→前台归还钥匙、拖鞋→离开。
2、儿童:
1)、监护人与儿童都买游泳卡客户:在监护人陪同下至前台办理手续(监护人与儿童各划各划卡、领钥匙、换拖鞋)→进入更衣室(沐浴、换泳衣、带泳帽等)→进入浸脚池消毒→入池区游泳→经浸脚池进入更衣室沐浴换衣服→前台归还钥匙、拖鞋→离开。
2)、监护人未买游泳卡儿童买游泳卡客户:在监护人陪同下至前台办理手续(监护人不划卡,但必须换本馆拖鞋。儿童划卡、领钥匙、换拖鞋)→进入更衣室(沐浴、换泳衣、带泳帽等)→进入浸脚池消毒→入池区游泳→经浸脚池进入更衣室沐浴换衣服→前台归还钥匙、拖鞋→离开。
注:
1、从即日开始,
办理儿童卡客户必须同时办理成人卡。不办理成人卡之儿童拒绝办理儿童卡。
2、进入游泳池区客户必须换本馆提供之拖鞋经浸脚池进入池区。
3、游泳客户必须沐浴、更衣、带泳帽经过浸脚池消毒方能下水游泳。
八、游泳池安全应急预案
1、事故应急小组成员:
负责人:xxx
组长:xxx
救生员:xxx
监督人:xxx
2、事故应急预案如下:
1)、当游泳池发生溺水事故时,岗位救生员应立即进水抢救溺水者;将溺水者拖带上岸,由组长及救生员进行现场抢救,抢救方法包括倒水、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等抢救技术方法,现场抢救不能间断,直到溺水者苏醒或医院救护人员到来交接为止。
2)、在现场抢救同时,在场工作人员应配合抢救,马上拨打就近医院120急救中心,报告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能让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争取更快赶到事故现场急救,并维护现场泳客秩序。
3)、通知游泳池负责人尽快到场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保护现场及做好防范、防止事故的继发。
4)、当发生死亡或同事发生3名以上(含包括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报告当地公安、体育、卫生等部门,做到及时处理、妥善安排。
5)、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组长应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其它人员的安排及离场秩序,做好事故发生笔录及现场目击笔录。
3、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在业务上不断提高自身抢救能力,学习科学的抢救方法知识、责任心强,应抱着救死扶伤,拯溺救难得高尚品德。
4、经常性对现场抢救知识、技术,技能进行练习演练,反复实践,自我提高。
5、遵守纪律,严守岗位,服从指挥,统一调配。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治安、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各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给泳客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定本规定,供泳场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一、卫生管理
1、每年向住户开放前全面清洗泳池,并上报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水质达标才能开放。
2、为保持水质清洁卫生,泳池开放期间每天要加换新水,溢洪5—10分钟后方可使用;每天需清除漂浮物及水底吸尘;定期全面清洗泳池。
3、泳场管理人员及救生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救生员须持救生员上岗证上岗。
4、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5、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游泳。
6、禁止皮肤病、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或酗酒者入池游泳。
7、入池前应先更衣淋浴,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游泳。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不准在池内吐痰、大、小便或丢杂物。
二、安全管理
1、禁止婴幼儿入泳,儿童游泳需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2、禁止在池内跳水、潜水、玩球和打水,以免影响他人游泳。
3、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身高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4、按开放时间进场和清场,任何人不得在开放时间外放人进场游泳。
5、救生员必须按责任区域分工全神贯注观察游泳者,对个别水性不好者重点注意保护或提醒游客到浅水区游泳。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人溺水,应及时组织抢救。
6、设置急救药箱,配备止血胶布、滴眼水及其他常用药物。
三、设备管理
1、专人管理泵房,按规范操作水循环、水泵过滤、测定池水含氯量ph值、投放除藻剂及消毒剂。
2、泳池设备的管理按《游泳池设备运行、操作和保养》规定执行。
四、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1、泳场设衣物保管室,为购票入场者保管衣物(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保管责任。
2、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交衣物保管员代为保管。
五、本规定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最新游泳场所管理制度 篇六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4、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5、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池水净化消毒,每2小时自测一次余氯,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禁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显标志。
7、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污。
8、内部布局和入场流程合理,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功能间。
9、池壁及池底为浅色,表面光洁不渗水,池边走道防滑,走道边缘有排水沟。
10、进水口设在浅水一端,排水口设在池底最深处,排水口径应大于进水口4倍,并安装隔栅。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间设强制式浸脚池,长度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同宽,深度达到20厘米。
12、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器材,室内游泳有机械通风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13、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通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