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管理制度【推荐5篇】

时间:2015-04-05 06:12: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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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管理制度 篇一

水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措施

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而水厂作为生产和供应水源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对于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水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实施措施。

首先,水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水质安全。水厂作为处理和供应生活用水的地方,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避免水质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其次,水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还在于保障供水的稳定性。水厂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运营和维护,以确保水源的持续供应。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供水中的问题,确保供水的稳定性,避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中断。

为了实施水厂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水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其次,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水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水质检测和处理技术,以及设备运行和维护知识。水厂可以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另外,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水厂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供水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水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同时,水厂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设备,以适应新的技术和要求。

最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水厂的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与环保、卫生、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水厂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水厂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综上所述,水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实施措施,可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稳定。水厂应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水厂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水厂管理制度 篇二

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将探讨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首先,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之一是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水质是水厂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管理机制。水厂可以引入先进的水质监测设备和技术,加强对水源、处理过程和供水环节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同时,水厂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其次,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之二是提升供水能力和效率。供水能力和效率是水厂管理的重要指标。水厂可以通过优化设备配置和工艺流程,提高供水能力和效率。同时,水厂还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另外,水厂还可以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供水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另外,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之三是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水厂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如设备故障、供水中断等。水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确保供水安全。同时,水厂还应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最后,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之四是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水厂管理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参与。水厂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参观、听取建议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同时,水厂还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提高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水厂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水厂应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提升供水能力和效率,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以及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水厂的管理水平,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稳定,满足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

水厂管理制度 篇三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水厂内安装总水表,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6、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管理制度 篇四

  1、水厂成本应帐目清晰,各项成本纳入微机管理,严格控制成本的支出。

  2、成本的支出如:电费,材料费、燃料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物业费、取暖费、差旅费等费用需由水厂各职能人员核对准确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支出。

  3、水厂对水源站不予报销非生产费用。生产所需材料,必须由水厂材料员统一进行购买。

  4、水费的收缴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上交公司财务,并记好凭证,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工资、加班的发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6、根据公司的要求,水厂结合二次分配方案,研究后进行发放效益奖及误餐费用,。

  7、差旅费的`核销:

  1)、过桥、过路费均按公司审批后的长途路单进行核算。

  2)、车公里补助费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但不能超出全年承包指标。

  3)、通勤车票:水源站岗位人员均坐班车,不予报销车票,如遇没有班车时职工自行上站的,班长进行统计后给予报销;机关跑通勤人员每月核销4个往返车票;机关人员因公事发生的车票费用实报实销(不包含出租车)。

  4)、经厂领导同意后,外出学习、调研疗养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每季度核销一次。

  8、保健费用按月考勤进行核准后,按季度进行发放。

  9、通讯费用严格按照定额执行,超出部分在季度奖金中扣除。

  10、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年终水厂统一进行嘉奖。

  11、水厂组织参加局、公司各项活动的参赛人员,年终水厂统一进行嘉奖。

  12、年终公司对水厂的各项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厂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负责人员进行嘉奖。

水厂管理制度 篇五

  水厂工艺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 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 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 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 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 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 原水浊度偏

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 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 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 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 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 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 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 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 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 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 第十九条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 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 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2.0-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 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水冲强度为2-3 l/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 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 1/s.m2。

  第二十四条 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 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六章 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 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 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 l/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 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 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 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25mpa。

  第四十五条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 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 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 第四十八条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 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 第五十条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 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条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 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 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 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 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 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 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 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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