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事业单位高效运转
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推动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转和良好发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升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增强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确责任,厘清工作职责。在事业单位中,由于部门繁多、职能交叉,责任模糊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边界。只有明确责任,才能避免责任推诿,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转。在事业单位中,由于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工作效率往往不高。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惩处,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进行奖惩,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转。
此外,责任追究制度还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在事业单位中,管理层往往面临着人员管理、资源分配等一系列管理难题。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对管理不善、资源浪费等问题进行纠正,促使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转和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责任、推动高效运转、提高管理水平,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帮助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构建责任追究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内部各级管理者更加重视履职责任,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确责任、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在企业中,由于权责不对等、责任不明确,导致一些管理者滥用权力、推卸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各级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使其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推动企业的有序发展。
其次,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在企业中,由于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参差不齐,导致企业的运营效率低下。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管理者进行惩处,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推动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对管理者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进行奖惩,进一步促使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责任追究制度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在企业中,由于管理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无法及时应对。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对风险管理不善的管理者进行惩处,促使管理者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只有有效管理风险,企业才能保持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企业的治理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推动企业实现良好的治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项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二、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1、计划项目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2、计划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3、采购项目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采购项目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采购项目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7、供应商管理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8、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办结的重要事项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的。
17、公司员工违反规定,接受供应商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的;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违反规定,向供应商透漏商业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8、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凡属违反集团党纪政纪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集团按党纪政纪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纪检委员和公司管理部部长、办公室主任配合并负责具体的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