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了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旨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健康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
首先,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系统。每位从业人员应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个人健康信息记录在健康档案中。这样可以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对有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整,确保食堂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其次,学校食堂应加强健康教育和培训。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他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食堂的整体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学校食堂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佩戴工作帽、工作服和手套等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食品。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和工作后洗手,确保手部的卫生。此外,学校食堂还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患病和传染病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最后,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食品安全。同时,学校食堂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过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提高食堂的整体食品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系统、加强健康教育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为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