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精选6篇)

时间:2018-09-05 03:24: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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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一

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如果不正确地贮存和管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的位置和布局要合理,以确保安全。贮存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建立在坚固耐用的建筑物内,并有足够的通风设施。在仓库布局方面,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储存量,合理划分区域和设置储存架,确保不同种类的化学品互不干扰,避免发生交叉污染和事故。

其次,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应包括严格的进出仓库控制措施。只有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才能进入贮存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培训。仓库的进出口应设有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确保仓库的安全性。

此外,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严格的贮存和标识要求。贮存化学品的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容器的完整性。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程度和特性进行分类和储存,避免不同性质的化学品混放。每个容器都应有明确的标识,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等级和储存日期等信息,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最后,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仓库内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事故或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总之,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是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健康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的布局、严格的进出仓库控制、贮存和标识要求以及完善的应急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因此,各单位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确保安全可靠。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二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对于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健康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执行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的建议:

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贮存仓库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并将其上墙公示。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培训计划,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管理制度。

其次,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所有进入贮存仓库的员工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训应定期进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建立健全的贮存仓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贮存仓库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培训、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同时,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加强对贮存仓库的监督和检查。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贮存仓库的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贮存化学品的容器完好无损,标识清晰可见。同时,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贮存仓库管理部门应与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应对新的法规和标准。在发生事故或泄漏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最后,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贮存仓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明确员工在发生事故或泄漏时应该采取的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善后。

总之,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健康的关键。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以及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因此,各单位在执行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障安全可靠。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三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四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确保施工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时的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3.3施工项目部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

  4.参考文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1月6日发布)?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颁发施行)

  5.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路桥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炸药、压缩氧气、乙炔气体、石油液化气体、酒精、柴油及其它油品、试验室用的有毒或腐蚀性化学品、国家规定的施工使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5.1.2各项目部对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进行辨识,列出清单,制定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

  5.1.3使用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领取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操作。

  5.1.4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负责。

  5.1.5分公司/项目部在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加强管理,认真按规定和要求作业,确保每个环节不出事故。

  5.2运输

  5.2.1工地必需的危险化学品一般要在办理正式手续后交机具危险化学品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禁止自行运输。

  5.2.2小宗的试验用化学品、酒精和油品经项目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运输。

  5.3储存、使用、处置废弃

  5.3.1危险化学品储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采取分库存放,专人负责,不得杂存、乱存、混存。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报经有关责任人的批准同意后退回储存仓库,并核实数量,办好相关签认手续。危险化学品严禁私人保管存放,严禁存放于职工宿舍或办公室。

  5.3.2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应设在距离办公、生活区50m以外的地方,仓库应通风良好,防火、防盗。在仓库周围应设防护网,设置明显的安全防火标志、标示及出入仓库安全规定要求。仓库应备有应急的防火设备和器材,通向仓库的道路畅通无阻、平整。

  5.3.3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24小时值班看护。危险化学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看守人员不得身带火种入库,上述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裤,防止因静电而引发火灾事故。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器电线也应具有防燃的性能,电线采用不着火的硬塑料管套穿,开关在库外操作,仓库内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数灯泡和太阳灯。

  5.3.5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识、标签及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在使用工作场所有应急救措施和配备应急器材。

  5.3.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荫凉处。

  5.3.7可燃气体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和乙炔等可燃气瓶运输、使用、保存时的间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气瓶不能倒放。

  5.3.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先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3.9需要储存和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应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富有经验的专(兼)职安全员。

  5.3.10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坚持入库验收、登记造册、保管取用、使用监督、回收登记注销和日清日结的制度,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5.3.11危险化学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等,一经查获,即向领导报告,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查处。

  5.4检查监督

  5.4.1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

  5.4.2分公司(总承包)机材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制度和预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3项目部机材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安全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6.程序流程图

  无

  7.记录

  记录按程序文件:(QP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2-5)环金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记录。

  8.附录

  无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 篇六

  (一)生产、储存的规划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013年的“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存在典型的布局规划不合理。原来的输油管线所处的郊区后来变为繁华城区,建筑物众多,人口密集。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造成62人死亡。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预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处置不当导致爆炸)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四)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要求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八)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现状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十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天津港“8.12”事故单一品种严重超储53.7倍。)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三)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管理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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