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个体诊所是人们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药品管理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在个体诊所中,药品是患者治疗的重要工具,但药品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良好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医生和药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的采购、储存、配药和使用,从而减少用药错误和药品失效的可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其次,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医疗质量。药品是个体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够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通过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质量检验和使用流程,个体诊所能够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标准,有效地治疗患者的疾病,提高医疗质量。
最后,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合理的药品管理容易导致药品的错误使用、滥用和浪费,增加医疗事故的风险。而良好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个体诊所的药品管理行为,减少药品错误使用的可能,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总之,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个体诊所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药和使用的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下面将介绍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
首先,个体诊所应该建立专门的药品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含药品采购、储存、配药和使用的规定,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个体诊所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个体诊所的药品管理制度。
其次,个体诊所应配备专业的药师。药师是保证药品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人员。个体诊所应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配药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药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个体诊所应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培训。医生和药师是直接与药品接触的人员,他们应具备良好的药品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个体诊所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生和药师的药品管理水平,加强对药品的了解和掌握。
最后,个体诊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监督和检查的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个体诊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药品管理的评估,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总之,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个体诊所应建立专门的药品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药师,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
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