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依据 篇一
法医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它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来研究死因、刑事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法医鉴定依据是法医鉴定结论的基础,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医鉴定依据。
第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鉴定的核心环节,通过解剖尸体可以了解死者的死因、死亡时间、伤口特征等信息。尸体解剖可以通过切开尸体进行全面解剖,也可以通过X光、CT等影像技术进行非侵入式解剖。解剖尸体可以获取大量的物证和生物学证据,为法医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病历、化验单等医学记录。病历、化验单等医学记录可以提供被鉴定人的病史、用药情况、化验结果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确定死因、判断药物中毒等有重要意义。法医鉴定人员可以根据医学记录来分析疾病的发展过程、判断疾病的致死性等,为鉴定结论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法医学检验。法医学检验是通过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等科学方法对案件相关物证进行检验,以确定物证的性质、特征和来源等。例如,通过血液检验可以确定血型、血液成分,通过毛发检验可以确定毛发的颜色、长度,通过痕迹检验可以确定工具与物体的接触痕迹等。这些法医学检验结果可以为鉴定结论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第四,法医学技术。法医学技术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声纹鉴定等。这些技术可以通过对案件相关物证的分析和比对,来判断物证与被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例如,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上的指纹与被鉴定人的指纹是否匹配,通过DNA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中的DNA与被鉴定人的DNA是否一致。法医学技术的应用可以为案件的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法医鉴定依据,它们在法医鉴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依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在进行法医鉴定时,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和运用各种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法医鉴定依据 篇二
法医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工作,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医鉴定依据是法医鉴定结论的基础,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医鉴定依据。
第一,法医学检验。法医学检验是通过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等科学方法对案件相关物证进行检验,以确定物证的性质、特征和来源等。例如,通过血液检验可以确定血型、血液成分,通过毛发检验可以确定毛发的颜色、长度,通过痕迹检验可以确定工具与物体的接触痕迹等。这些法医学检验结果可以为鉴定结论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第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鉴定的核心环节,通过解剖尸体可以了解死者的死因、死亡时间、伤口特征等信息。尸体解剖可以通过切开尸体进行全面解剖,也可以通过X光、CT等影像技术进行非侵入式解剖。解剖尸体可以获取大量的物证和生物学证据,为法医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病历、化验单等医学记录。病历、化验单等医学记录可以提供被鉴定人的病史、用药情况、化验结果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确定死因、判断药物中毒等有重要意义。法医鉴定人员可以根据医学记录来分析疾病的发展过程、判断疾病的致死性等,为鉴定结论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法医学技术。法医学技术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声纹鉴定等。这些技术可以通过对案件相关物证的分析和比对,来判断物证与被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例如,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上的指纹与被鉴定人的指纹是否匹配,通过DNA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中的DNA与被鉴定人的DNA是否一致。法医学技术的应用可以为案件的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法医鉴定依据,它们在法医鉴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依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在进行法医鉴定时,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和运用各种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同时,法医鉴定人员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法医鉴定依据 篇三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