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一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性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和隐患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助于提前发现和预防事故隐患。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定,可以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措施,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制度规定了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具体方法,有助于对潜在的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定制度,才能够实现对隐患的全面排查和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隐患排查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细致入微的排查。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很容易出现工作重复、工作遗漏等问题,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而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可以明确分工和流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提高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
最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助于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事故隐患的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可以明确责任和措施,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推进进度,从而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只有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够保证事故隐患的及时排查和治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上所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提高工作效率和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的建立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是确保制度有效性和实施成效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
首先,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制度的执行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配合,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全体工作人员普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认同和执行意愿。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和工作流程。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明确工作流程和每个环节的任务分工,确保制度的执行能够顺利进行。
再次,要严格执行和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排查和治理,防止事故隐患的发生。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对于执行制度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违反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只有通过激励和惩处机制的建立,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是确保制度有效性和实施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和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的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三
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
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
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